租佃调整法是我国早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复议制度。
唐朝
分析:地租是按人头向政府缴纳的地租;代理人是用辛勤的劳动为政府服务;转让,给政府一些产品,比如布料,丝绸之类的。唐朝初年实行均田制,丁男20多岁,批了100亩地。地租、地租调整制度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后来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农民负担不起这种按人头征税的方法,纷纷逃离。中唐以后改为“两税法”,以收钱为主,一年两税。
这是初唐的税制。因为初唐统治者手握大量无主荒地,政府按规定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成年男女;收农田的农民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纳税(租),还有当地出产的几公斤几尺的帛帛,无偿为政府服务一段时间。如果他们不服务,他们将支付相当数量的丝绸和衣服。这就是所谓的租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