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版权吗?

中国发明雕版印刷技术的时候,因为出版业的普及,书籍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改造了成都的商品。所以唐朝就有了盗版。到了宋代,盗版越来越严重,给图书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出版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开始寻求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保护。到了宋代,程舍人刻的《东都略》目录后,有一张长方形的卡片,上面写着:“眉山程舍人府刊。我已经向老板申请了,不允许抄袭。”意思很明确,就是这本书是他自己出版发行的,并且已经报有关部门备案,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这是保护版权的文字记录,说明出版商(或作者)试图垄断作品权益,版权概念正在萌芽。宋代段昌武在其《丛桂茂诗三十卷》中登记了“禁止抄公证”。也就是已经注册,包含法律保护。出版者(或作者)段昌武也提出了“禁止转载的理由”:第一,“这本书我花了一辈子的心血”;第二,“一句话,你满脑子都是发明,率会被记录下来”;第三,“校准最精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其他出版社沉迷于逐利和盗版,“从头到尾就容易了,会增加意义。”为此,他特地给了国子监一张“许可证”,证明这是他的“发明”,禁止他人抄袭,并赋予出版者对其他盗版者“追版拆分,依罪处决”的权力。可见,段昌武先生对自己作品的出版非常珍惜,绝不会给别人任何觊觎的空隙,版权保护意识很强。

而1000多年前的宋代,对于这种版权保护申请的许可,只属于政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制度保护(也不可能)。这种版权保护只来自于个人、地方、区域(比如国子监里可以随时监控的区域),不太可能大规模推广。所以《三国演义》、《红楼梦》、《西游记》、《水浒传》四大经典小说在问世后被广泛出版。当然,它们因为可读性强而受到人民的喜爱,随后出现了各种版本。或许,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中从未有过法治和法理意识的国家,这四大经典小说得以广为流传,与此有关。

由于中国大陆法律意识薄弱,甚至明知侵权不对,很多人不顾法律,在很多行业从事盗版活动,从书籍到电影、音乐、名牌衣服、皮具、玩具到所谓的“山寨手机”。最大的目的自然是非法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