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信和网通要合并是真的吗?

确实有消息称中国电信网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他们合作的主要出发点是:本着“维持现状,面对现实,规范未来”的精神

主要内容是:停止在非优势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及各类客户)。

所以合并不太现实。

不过好像石家庄又要占优了,挺郁闷的!

这是协议的内容。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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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

2006年2月16日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7年2月16日在北京签署: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作为国有特大型通信骨干企业,从事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肩负着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推进国家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6 54 38+0]36号)精神指引下,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及时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合作和理性竞争,对营造规范的电信市场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广大用户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维持现状,面对现实,规范未来”的精神,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1.合作原则

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监管。

1.2.公平正义互惠互利协调协商诚实守信。

1.3.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1.4.规范市场行为,进行理性竞争,避免恶性价格战。

1.5.尊重用户权益,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1.6.在平等、公平、合理、科学的基础上开展互联互通。

2.合作内容

2.1停止发展非优势区域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及各类客户)。

2.1.1非龙头地区停止开发新的政企客户。

2.1.1.1 2007年3月6.5438+0前,由双方集团大客户部控制,非主导省(区、市)向主导方提交2007年2月28日前已提供服务的政企客户(含集团总部开发的)名单,名单应包括客户所在地、客户名称、客户姓名。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中的客户视为老政企客户,不在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中的客户视为新政企客户。

2.1.1.2对于新的政企客户,

如果客户需求不涉及跨北,所有服务由主导方提供,非主导方不得投标和提供服务。

客户需求涉及跨北的,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由中标方提供长途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

2.1.1.3对于老政企客户,

当客户只使用一方业务时,该方可以继续跟踪服务,另一方不再参与投标。

当客户同时使用两种业务时,如果客户提出该需求是新的业务需求且横跨南北,则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由中标方提供长途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如果客户的需求是新的业务需求,不跨南北,主导方投标,提供服务;如果客户需要扩展现有设备来提供旧服务,所有服务将由原服务提供商提供。

2.1.1.4为满足IDC、ISP、网吧客户的高通信质量要求,双方可为上述客户提供双重接入服务。

2.1.65438+400X双方不得在非优势区域发展新的400X、800客户。

2.1.1.6对1前缀和95/96前缀服务站

前缀为1的政务服务和社会服务短号码、前缀为95的企业短号码电话总机业务,由集中电话总机所在地的牵头方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

主导方将对前缀为1的政府公务服务和社会服务短号码以及前缀为95和96的分散地方台的企业短号码总机服务进行投标。中标后,中国电信将提供21的南方省接入,中国网通将提供10的北方省接入。

2.1.1.7中标人要求技术规范、接口标准、设备型号、服务规范统一,双方提供各自领先领域的调试服务、故障测试、故障处理、运行报告等服务。

2.1.2停止发展公众用户

2.1.2.1自2007年3月1日起,非主导方不再新增本地网端局号码和省内新IP地址段。

2.1.2.2非主导方不再对公众客户开展基础电信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实施新套餐,增加代理商。

2.1.2.3非主导电话用户总数在2007年2月底的基础上不增加。非主导电话用户总数以双方关口局已过网的非主导电话用户总数为准。在2007年3月15之前,两个集团在2007年2月交换了非主导电话用户总数。

2.1.2.4非主导方宽带用户总数在2007年2月底的基础上不增加。非优势方宽带用户总数以信息产业部备案的非优势地区IP地址段下用户总数为准。2007年3月1之前,两个集团互换IP地址段和非优势省份宽带用户总数。

2.2控制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合作。

2.2.1自2007年3月1起,除机房改造、互联网结构优化、国际光缆连接三项投资外,双方停止非优势领域的所有项目投资。

2.2.2双方将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资源合作。当非优势区域的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需求时,双方应优先租用优势本地网的网元和设施(包括电路、光纤、子管、管道、电线杆等网元和其他网元、办公楼、电源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各方以向优势区域内主要客户提供的最低价格向对方出租基础电信设施资源。

2.3确保网络间的顺利互联

2.3.1双方高度重视并充分满足彼此的互联互通需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互联申请后,另一方应积极配合,优先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络互联和业务开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对方开放或在对方网络上开通双方协商未同意开放的互联网业务。

2.3.2双方协商确定网间互联方式,并相互配合扩展和调整互联电路。

2.3.3双方在网间结算和大客户结算中诚信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规范对账、差异处理和资金结算的周期和流程,相互提供结算清单,确保结算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通过变更路由、主叫号码、人为调整网间结算数据或变更、重组机构等方式逃避或拖延结算。

2.4规范通信建设行为

2.4.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通信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及对方通信设施的安全。

2.4.2严禁双方擅自更改、移动、使用或拆除对方的通信线路(管道)和设施,严禁擅自在对方的机房、管道、电杆上引入或附加通信线路和设施。

2.4.3严禁双方安装各种电信设备(拨号器、路由器、音频接入设备、并行分支设备、PBX等。)在对方固定通信线路上擅自改变对方路线,绕开对方流量。

2.4.4当发生通行权争议时,双方应积极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议,防止通信设施遭到破坏。

2.5维护对方企业的商誉

2.5.1如有争议,双方均不得通过媒体进行恶意炒作,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

2.5.2双方不得通过煽动用户或代理人上访来解决纠纷。

2.5.3双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用户诋毁对方的商誉和企业形象。

2.6进一步加强维修合作

2.6.1双方应制定进入对方租用机房进行设备维护、紧急故障排除和项目实施的相关程序。

2.6.2双方进一步加强网络维护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共享维护资源和经验,不断提高网络维护水平和运行效率。

2.6.3双方将加强在重要通信、应急通信、大客户通信、互联网网络安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 *做好党政通信、应急通信、重要通信、大客户通信支撑保障、互联网资源开发等工作。

2.6.4涉及重要通信、大客户通信、应急通信等的故障。应明确接入段故障处理时的命令和资源调度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

2.7开展其他业务和技术合作。

2.7.1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PC-PHONE试商用期间,由于PC-PHONE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尚不完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对方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发展PC-PHONE的电话语音业务。商用测试后,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开发,双方另行协商。

2.7.2双方在3G、PC-PHONE技术研究、新技术跟踪、系统标准研究等方面积极合作。

2.7.3双方将推广国际标准,促进中国电信业的发展。

2.7.4双方* * *享有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领域的信息资源,如新技术测试、新产品进网等。

2.7.5双方积极探索其他业务领域的合作,就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加强沟通、统一立场,必要时以专项协议的形式落实合作事宜。

3.对投资收益实行预算控制。

3.1 2007年,中国电信北方10省(区、市)投资预算不超过3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55亿元;中国网通南方21省(区、市)投资预算不超过7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105亿元。

3.2双方不得在非优势领域进行预算外投资。严禁租赁设备、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借用设备等变相投资经营活动。否则,预算外投资和收入将纳入2007年非主导地区投资和收入预算总额。

3.3 2007年3月1前,双方集团公司互换非优势地区各省投资和收益预算安排。

非优势地区2007年的收入预算应以2006年上报信息产业部计划司的收入预算为基础。

4.强化监督落实。

4.1双方在集团和省级层面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协调机制。双方集团领导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沟通双方投资、收益和用户发展情况。加强双方市场部、大客户部等专业对口部门的沟通,控制省级公司按月进行数据交换和监督协调。双方省公司成立协调对口部门,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2双方集团在15上每两个月交换一次各省收入和投资额数据。

4.3双方省公司在双方集团市场部的控制下,按月交换本省(区、市)关口局的非优势电话用户总数、宽带用户总数和IP地址段,以保证2007年非优势用户总数在2007年2月底的基础上不增加。

4.4双方省级机构应根据本协议,重点监督非主导方停止发展用户、收入控制和投资控制原则的执行情况。

4.5年末会计师事务所将对非主导方的投资收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相互交流。

4.6为加强协议的执行,两集团* * *同意确认集团和省级第三方控制机构,双方将相互交换的信息提交第三方监督检查。如双方有分歧,以第三方的协调意见为准。

5.保密和对外披露

5.1协议的保密条款具有连续性,无论本协议无效或终止,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5.2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本协议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除外)。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协商统一程序和披露口径。

5.3双方在签署具体相关协议时,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不得向用户、媒体和其他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发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挂号信,或通过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送给另一方。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自专人递交之日起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邮寄日后10天(以邮戳为准)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和接收成功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7.1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规范竞争、真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7.2双方集团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分别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免除年度绩效奖励和解聘职务,并抄送对方。

7.3非主导方如有新发展用户,应将新发展用户移交给主导方;如果收入和投资超过预算金额,应根据超出部分向对方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8.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有能力履行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9.协议条款

本协议于2007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07年2月31日。若在此期间发生行业重组、新移动牌照发放等重大事件,且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生效。

10.适用范围

本协议中的“双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公司。对于双方都参与的公司,各集团公司有义务积极督促控制方不要采取与本协议相关条款相违背的行动。

关联公司是指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如果(a)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b)该方直接或间接享有超过一半的可分配利润;或(c)董事会的组成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d)该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注册资本的一半以上。

“牵头方”指中国电信在南方21个省(区、市)的省级公司和中国网通在北方10个省(区、市)的省级公司;“非主导方”是指中国网通在南方21个省(区、市)的省级公司和中国电信在北方10个省(区、市)的省级公司。北方十省(区、市)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10省(区、市)。南方二十一个省(区、市)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1省(区、市)

11.补充条款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得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而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