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几个国际法方面的问题,拿高分。

一.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因领土变更而被其他国家取代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取代他国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前身国。

国家继承涉及条约、领土和国界、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居民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等。

继承国一般不继承被继承国签订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政治条约,经济条约则根据条约内容确定。

设定与土地相关的地方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边界、道路交通、河道通航、水利等。),尤其是为地方利益缔结的条约,通常都是继承的。

国际条约中确定所有民族和国家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继承而来的。

一般来说,继承国一般继承前任国的国家财产、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与财产、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的义务。先前国在国外的财产属于继承国。对于前任国的国债,一般倾向于继承,但在实践中也不一致。“坏账”不是继承的对象。因为“坏账”是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发生的债务,如征服债、战争债等。

政府继承:指在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代表国家的旧政府被新政府所取代,旧政府参与国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新政府的成立意味着旧政府不复存在。

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的债务一般采取“白板原则”,即不继承,但通常继承为了被继承领土的利益而承担的义务。

1.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要看其性质,平等互利的条约要继承,一切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都不要继承;

2.所有的财产和档案都要继承;

3.债务特别是坏账不会被继承,合法债务可以通过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二、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包括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执行豁免;

一国可以自愿接受外国法院对某一行为或不作为的管辖,也可以接受外国法院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为的管辖。放弃的方式有: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比如国家参与诉讼。3.放弃执行豁免还要求国家有意识地表示“明示放弃”。

理论:

绝对豁免论:决定是否豁免的唯一标准是财产或行为的归属,无论其性质和目的如何,即只要是国家的财产或行为,就予以豁免;

有限豁免论:只有区分财产和行为的不同属性,公法、主权、政治和治理才能享有豁免;限制豁免权本身并不意味着放弃豁免权。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

中国:坚持绝对豁免论,各国主权平等,一国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支配。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将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企业的活动区分开来,认为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自愿放弃这种豁免。如果外国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豁免权,中国可以对那个外国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中国专门在外国法院出庭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应视为默认该外国的管辖权。

庇护和引渡

庇护:指国家基于属地管辖权,对因政治原因被起诉或迫害的外国政治犯给予政治庇护,并拒绝引渡的制度;

庇护对象:因政治和科学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对从事民事违法行为的人、罪犯和战争罪犯不予庇护;

引渡: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被另一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从其境内移送到请求国接受审判或惩罚的行为;

引渡对象:被某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同罪原则。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系统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和底土。

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可以直接牵头组织有钱的企业或个人自行开发;另一方面,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应与管理局合作开发,申请者应向管理局提交两个具有相同商业价值的已探明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为保留区,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个是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豁免

外交: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公寓和财产不可侵犯、刑事和民事行政管辖豁免、行动和通信自由、免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检及其他(劳工、官方服务);

领事:一定程度的人身不可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豁免、关税和检查豁免、个人劳动贡献豁免、遗产和遗产税出口豁免、社会保险措施适用豁免;

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区别

大使馆:大使馆,代表一个国家处理外交和其他事务,享有很高的特权和豁免权;

领事馆:领事馆,为所在国国民服务,不直接参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它们所依据的条约,它们是国际法的主体;拥有特权和豁免权,一定程度的缔约权和请求权;

费~:是在国内法基础上成立的调整其在各国间活动的国内组织。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得到条约授权。

安全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安全理事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局势,并可以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方法。接受《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的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可以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安全理事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并可以就采取强制性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如果它认为这些措施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来解决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的职能,并对战略地区行使托管权。

双重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权利,通过投票反对来阻止通过安全理事会关于实质性问题和初步问题的决议。

每个成员国拥有1的投票权,程序性问题至少需要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在实质性问题上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的规则,也就是常说的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事实上,在程序问题上,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当安理会成员对该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产生分歧时,他们可以将该问题认定为“实质性问题”,称之为“双重否决”。

专门国际组织和非专门组织

区别:组织是国与国之间为特定事务而建立的,是专门的国际组织。这方面的资料我不多,希望别人补充。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根据其《规约》运作,而《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的自然当事方。根据《宪章》第九十四条,"作为任何案件当事方的联合国会员国承诺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第95条规定,"本宪章不得禁止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现有或以后缔结的协定将争端委托给其他法院解决。根据第九十六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得请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可随时请国际法院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十二。解决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原则

对战俘和儿童的人道主义保护、区别和中立原则;(待补)

国际刑事责任的调查

为了有效打击一些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秩序,有关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惩治国际犯罪的公约或条约。如1970年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这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一些国际罪行,如劫持飞机、劫持船只、海盗和贩毒。所有加入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都承担了打击这些国际犯罪的义务。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不论罪行发生在哪个国家,不论罪犯和受害者属于哪个国家,也不论罪行侵犯了谁的利益,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本国法律对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对罪犯进行调查。这也是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原则。

话题太多——累死我了。我觉得你真的需要它们,所以我把它们整理出来了。有些是我自己打的,有些是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