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拆迁需要哪些审批?

征地程序分为两部分,即征地审批程序和征地实施程序。

(一)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3、市县政府土地部门审查制定征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的计划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实施程序

1,征地公告发布。

(1)发布单位: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后种植或种植的农作物或修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书等证件。

(5)未登记的后果:纳入赔偿范围。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五)审批: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费用缴纳:侠客自方案出台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缴纳。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项目

1.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因征地使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遭到破坏,由用地单位支付给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等附着物受到损坏的,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4.安置补贴。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

四、征地补偿的标准金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动词 (verb的缩写)薪酬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一)征地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1.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安置人员同意,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补偿费使用收入的分配方式: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3、分配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

不及物动词征地补偿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赔偿标准之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赔偿费用分配的争议。其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扩展数据

审批、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限如下:

(1)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

其他土地用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必须先申请农用地转用,或者同时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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