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以“X”街为中心,东至李安运路,南至德勒寨,西至连城路,北至莲湖北路,总面积97.4公顷。

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四条名城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管理机构,隶属于县文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确立保护范围,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并建立档案;

(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和文化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广南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地方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九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和开发,开展旅游服务管理等活动。第十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城市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内容和范围;

(2)保护措施和施工控制要求;

(三)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地带;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文化部门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市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列入名城保护规划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应当实行挂牌保护。

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落、建筑,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规划控制。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1)广南原司城门楼遗址及历史建筑;

(2)东街、南街、西街和北街;

(3)农氏土司衙门、昊天阁、独天阁、文庙、满居集、解珍牌楼、皇姑庙、护国寺、烈士祠等

(4)西街208号、南街60号、北街73号、南桥134号、莲湖亭等处的民居。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重点发展文化、商业和旅游业,保持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建筑特色。第十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第二十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物品;

(二)擅自迁移、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

(三)擅自挖掘街道;

(四)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海;

(五)破坏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六)涂抹、刻画、毁坏古树名木;

(七)移动或者损坏文物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