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规定(含具体文件号,超实用)
个人慈善捐赠限额扣除是指纳税人的慈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一)个人捐赠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19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执行期限为20650年)。
(二)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七条规定,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下列宣传文化事业提供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公司、京剧公司等国家级艺术表演团体捐赠。
2 .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 .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赠。
(三)通过我国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的,可以就其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专门解释,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是指个人通过我国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
关于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限额扣除30%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教育、民政部门,以及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灾捐赠,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号)164)
2.纳税人对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以及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 214)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低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73号)
4.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进行的公益性救灾捐赠,允许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8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及其用于法律援助的款项,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22号)
6.纳税人对中华环保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2号)
7.对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
8.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救灾捐赠,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3465438号+0)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低于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函[2005]952号)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不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5]953号)
11.个人利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国文学基金会、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进行公益救助捐赠,个人申报不超过30%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6)73号)
12.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为艾滋病防治提供的公益性救灾捐赠,允许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在税前扣除。(财税(2006)84号)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湘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324号)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进行的慈善、救济性捐赠,不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326号)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与学术交流基金会进行的慈善和救济性捐赠,不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447号)
18.允许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进行的慈善和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国税函[2006]1253号)
16.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救助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6]164号)
17.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捐赠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允许其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财税(2006)第171号)
18.自1,2007年以来,针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中国麻风病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单位用于公益性救灾捐赠,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7)第112号)
(4)订阅、捐赠党报党刊的费用,可视为公益性救灾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规定,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向贫困地区捐赠的支出,视同公益性救灾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五)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
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1.调整后收入
从计算所得中扣除捐赠金额,在扣除捐赠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扣除限额
将调整后的收入乘以30%得到扣除限额。
计算扣除额
将实际捐赠金额与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比较,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也就是说,个人当期实际慈善捐赠低于收入30%的,据实扣除;超过30%扣除限额的,按照30%限额扣除。
案例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
张,全职作家,个人居民。2019年取得稿酬1000000元,无其他收入。专项附加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不含慈善捐赠)合计7万元。2019,张通过某慈善基金会为贫困地区某小学捐赠图书馆,捐赠金额20万元,并收到该慈善基金会合规的捐赠票据。基金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问题:计算张捐赠税前扣除和每年应纳税额。
分析表明,张的收入属于“稿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 1万元*(1-20%)* 70% = 56万元。
张的应纳税所得额= 56万元-基本支出:6万元-专项扣除:7万元= 43万元。
张慈善捐赠扣除限额= 43万元* 30% = 12.9万元,低于实际捐赠金额20万元,只能扣除12.9万元。
张年应纳税额= (43万元-12.9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301000 * 25%-31920 = 43330元。
二、全额扣除(扣除比例为100%)
(1)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54 38+0]28号)进一步明确: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办事机构和编制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批,同级政府领导的联系人为具有完全受赠人和捐赠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对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允许捐赠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部门主办或挂靠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组成部分,具有受捐者资格。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重大活动时接受捐赠、捐款(以学会文件为准),才能享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此外,接受定向捐赠或捐赠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捐赠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应当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通知》(财税[2001] 103)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从其收入中扣除。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单位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单位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允许个人对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单位捐款。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救助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八个单位捐赠所得税的政策》(财税[2006]66号)规定,个人使用中国老龄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捐赠的,允许在个人。
(8)对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将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灾捐赠的,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公益救助捐赠的,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