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200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关于成立郑萍学会的命令》和08年5月1日颁布的《行政诉讼记录》。这些法令规定了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系统。1932+065438+10月17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并没有改变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述法律制度被废止。从1950开始,个别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但没有制度。6月1982 10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 1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年10月起施行,进一步将行政诉讼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