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案与宋代诉讼文化
[关键词]诉讼文化自决调解审判
《秦香莲》又名《我的美人案》,是中国传统戏曲之一。讲述了宋代“陈世美不认前妻”中周俊(今丹江口)一男子被包公所杀的故事。透过全剧,我们可以一窥古代宗法制度下伦理与法律的价值冲突、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的矛盾、社会矛盾的冲突解决机制所展示的法律文化。本文拟以“我的美人案”中相关人物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为研究主线,通过对案中人物的分析,系统地研究宋代的诉讼文化。
一、诉讼前解决争议的程序
整个案件中,秦香莲在前往开封要求司法介入之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配合陈世美和第二次左右。由于秦香莲东京之行的初衷是寻找陈世美,恢复与他的婚姻关系,她在此期间采取的方法——自决和调解——本质上是一种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1.自决
所谓自决,是指争议的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和解不同的是,它强调争端的一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一方服从。秦香莲和她的两个年幼的儿子试图进入陈世美居住的木池宫,在那里她采取了自决的程序。仔细分析,秦香莲一开始试图以自己的力量让陈世美屈服的原因有三:一是履行了生下陈世美父母的义务,“死了三年”;二是和陈世美有两个同龄的孩子;三是封建社会伦理讲究“糟粕妻不可留庭”。毕竟陈世美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所以,一个没见过世面的乡下女人,敢在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僭越。可是秦香莲怎么也想不到,那个“田舍郎,黄昏皇帝”的陈世美,已经不是她心中那个淳朴善良的书生了。一夜成名和你们成为夫妻极大地改变了陈世美的心态。在他的心目中,秦香莲这个乡下女人和他姑姑这个公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从秦香莲的歌词就可以看出来:
秦香莲,抬头看看眼前的金枝玉叶。
戴着美丽的翡翠王冠,穿着龙凤衫
她如三月牡丹般清新明媚,我如雪中梅花般抗冻。
看,她会再来看我的。我的半裙遮得不好。
难怪强盗改变了主意。她年轻,漂亮,有权威。
弗洛伊德说:我们的本性决定了我们强烈的感情只能来源于对比,而不是来源于一件事。由此,秦香莲所谓的“自决”资本在鲜明的对比下显得微不足道,她试图以自己的力量影响陈世美浪子回头的幻想在现实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但幸运的是,天无绝人之路,王彦岭总理的及时出现使得审前程序没有穷尽。
2.调解
王彦岭得知此事后收留了秦香莲母子,然后借在木池宫为陈世美祝寿的机会,把秦香莲作为歌手拉了进来。之后,他充分利用引蛇出洞的手段,在陈的木池宫导演了一场“调停戏”。对于秦香莲来说,政府官员的介入让她重新看到了希望。再见阿姨时,她鼓起了全部勇气:
在国家法律上,我应该崇拜你
在家庭法上,你应该让我参与。
先结婚后结婚,无论大小。
我来是对的,你错了。
如果说王彦岭的介入让秦香莲重燃希望的话,真正让她敢于反抗皇权的是封建社会的家法制度。这种源于宗法社会的宗法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与国家法律规范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宗法制度。就国法而言,“天之下,岂是王之地?”皇帝任命为统治者的婚姻,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说,陈世美虽然是“重婚”,但是是合法婚姻。但是,宗法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家庭伦理。“男女有别,然后父子相吻,父子相吻然后行一礼,然后万物皆安”,“礼昏者也,万物之始”,这种说法从西周一直流传到宋代,几千年来深入人心。宗法制度在婚姻中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制”,即妻子只有一个。“天子有后,有妻,有妻,有妾。”连皇帝都这样做,黎族人民更加服从。陈世美当年和秦香莲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个正直的妻子。而“三不”制度又给秦香莲的婚姻增加了一层护身符。所谓“三不去”,是指“丧母”、“先贱后贵”、“苦而不回”。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条件,丈夫就不能结婚。秦香莲可以说三个条件都具备,尤其是陈世美抛弃父母后的“三年丧”,是秦香莲在崇尚孝道的封建社会的杀手锏。当她一针见血地说出悖论和问题的本质时,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国法和家法之间的尖锐矛盾就昭然若揭了。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会因为秦香莲的出现而崩塌。宗法制下的家法和国法从来都是和谐统一的,在价值选择上,家的意义是为了国家。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是经济学家主动做出牺牲。所以在秦香莲坚持维护所谓的伦理正义的时候,调解失败是事件发展的正常结果。而且把陈世美逼到了一条不归路:家庭伦理是他的致命伤,对秦母子的接纳等于在他头上悬了一把剑。他发家杀妻弃子,离包拯的虎头蜂又近了一步。
二。刑事诉讼的启动和运作
中国人有“厌讼”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到打官司,我还是人,我一定不打官司!”孔子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伦理教育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诉讼当事人以诉讼为耻,从而达到“巷中不讼,庭中不讼”的和谐安宁的理想。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的普遍应用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思想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李肃先生认为,诉讼厌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趋利避害的行为情境或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让人们能够并愿意诉诸正规的法律体系,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宣传和告知公民有哪些权利,而是提供一种上诉的途径。更重要的是,需要提供一种能够在功能上替代原有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诉讼机制,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我的美人案》中有一幕:调解不成后,王彦岭送给秦香莲一把折扇作为信物,让秦香莲去开封府找包拯请愿。正是丞相大人的帮助,才让秦湘莲有了继续追求“正义”的勇气,这也暗示着,即使在“水清如镜”的包大人身上,王上书是否有背景,结果也大相径庭。
1.告诉并接受
在穷尽了自力更生和社会救济之后,秦香莲非但没有追求所谓的正义,反而不得不拿着宰相王的信物去寻求最后的救济程序——敲锣打鼓表达冤情,寻求司法救济。宋代没有专门的公诉机关,一般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政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政府纠正犯罪。导致诉讼程序启动的因素主要有四个:自诉,受害者及其家属向政府提出申诉;第三人举报,就是知情人去政府举报另一个人的犯罪。中国古代一直有“赏赐*”的法律,这是臣民对国家的义务;自首,是罪犯对政府的自诉。《我的美人案》中,秦香莲采取自诉的形式,引发了刑事诉讼的启动。这里的告知和受理类似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已经发生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包拯被秦香莲告知后,按照宋朝的法律调查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以言词证据和物证为基础,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宋代的言词证据包括原被告人的供述和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原告人的陈述是破案的基本依据,而证人证言仅限于被告人的“非讯问人员”,在数量上必须是“众多证据”,即“三人以上,名正言顺,始得定罪”。物证理论在宋代还远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只是作为口供的重要补充。本案中,秦香莲的起诉本身就是原告的起诉状,送给秦的扇子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虽然不是“公证”,是以文字的形式,但代表的是丞相大人的立场,隐藏的效果很明显。但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看,只有原告的起诉和证人证言而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是达不到结案标准的。包先生深谙法律,逮捕陈世美成了当务之急。
逮捕
宋代刑法典规定,一旦向官方报案,主审官必须及时传唤相关证人,并逮捕原、被告,以便录取口供,了解案情,有效地监禁罪犯。由此可见,宋代法律中的逮捕相当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
根据宋朝的法律,保派人逮捕陈世美。不过,陈贵是徐家的,背后有皇室背景。这是包拯不得不担心的。在案件最终水落石出之前,官场的游戏规则是包拯不敢轻易违背的——面子上的同事之谊必须小心呵护。所以常规的抓捕方式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于是包大人另辟蹊径,把陈世美骗到了开封。这样,一旦被告出庭,包大人就可以上庭了结此案。
3.试验
从宋代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双方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就立即进入了开庭审理的阶段。此外,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与司法一体化,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一般由行政长官担任。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年)七月发函:“科举台应推科举,当面进行考察,不应垂帘听政,只可委托署领表。”即中央司法机关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地方官员的审判活动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包拯作为开封府尹,按照法律,应该亲自坐在法官席上了结此案。
在中国古代侦查审判的诉讼制度下,审判的任务是调查、审查各种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关键的。在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无法定罪量刑。因此,在审判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刑讯逼供,在适用对象上,法律允许对质官进行讯问。这种情况下,陈世美出庭后,包拯自言自语道:“那天中午,我们俩同时陪着你。我看到你家里有个前妻。”言归正传:包公不需要所谓的“五听”法来“带着情绪考察推理,反复参与测试”。琼林酒席上鱼龙混杂,包大人就形成了“免评证”。
黄姑和国泰的出现,让事件似乎有了些许转机。毕竟他们有皇室身份,足以代表某个时候皇帝的意志。而且在“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当理性与国法相悖时,理性的价值位阶高于国法。在皇室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包拯对法治的信仰一度动摇,他试图通过法庭调解了结此案。但宗法制度下礼法不可调和的矛盾注定了这种调解的失败。包拯必须在礼法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再来看陈世美的三大罪状——第一,杀妻灭子:他派韩琦去刺杀妻儿,却因韩琦自杀而失败,属于谋杀未遂;二是欺骗君主,迷惑君主:他欺骗了皇帝,娶了皇帝的姨母,损害了皇帝的尊严,在“十恶”中属于“不敬”,虽然皇帝的姨母和太皇太后的说情说明他已经被原谅了;第三,弃父弃母不孝顺。这三大罪状之重,足以把陈世美推到老虎头上。
4.履行
当法律价值观处于强势地位时,包拯清官文化的象征性道具——三口铜矛就可以登场了。三铜矛,古装剧里的名字,不叫龙头、虎头、狗头矛。龙头矛专用于皇族,虎头矛用来矛官员,狗头矛用来对付普通百姓。在等级森严的宋代,三口铡草机被赋予了不同的使命,自身的威慑功能使其成为包拯权威的有机组成部分。
判决后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吗?从封建社会的实践和宋代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可以知道,是有否定态度的。原因有二:第一,中国封建社会死刑的执行采用“立春永不执行死刑”和“秋冬执行”的制度。"儒家认为"王者杀命,宜及时",所以死刑的执行通常在秋季初霜之后,冬季至日之前进行,因为此时"天地开始被整肃",杀气已到,这样才能表现出所谓的"刑重"。第二,宋代规定了死刑执行的两个前置程序:复核和重播。对于国家机关作出的死刑判决,执行前必须经刑罚部或刑事诉讼部审查同意;此外,宋真宗、仁宗年间,首都地区实行死刑重播制度。对于开封府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向中央回放,经皇帝裁决批准后方可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检验陈世美的执行期限,但很明显,他违反了法律的程序规定。包拯并非不知道法律的规定。相反,正是因为担心皇帝的亲自干预(后来皇帝的圣旨真的来了),他才突破法律障碍,在判决书下达后,立即将陈世美一网打尽。这样,皇帝的人治(皇妃、贵妃的阻挠和皇帝圣旨的干涉)、包拯的人治(违法擅自处决)和包拯的法治(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交织在一起,反映了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冲突与竞合的状态。
三。结束语
一方面,研究中国古代诉讼文化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关于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念以及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生活,从而把握中国诉讼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另一方面,通过对古今诉讼文化的关照,有助于我们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和运行机制。例如,很难理解为什么现代刑事诉讼采用速审、辩诉交易和证据裁判分离的形式,而不是古代的侦审合一、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的形式。但如果换一个研究的角度——从诉讼文化的角度出发,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把握诉讼制度的灵魂,相信这对今天的中国司法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甚至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法律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龙宗智。相对理性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曾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张·。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辨[J].引自:法律论文数据库,网址:/lw/lw_view.asp?否=2685
【5】剧本《公平审判》,引自:未来剧网,网址:/Info_Show.asp?ArticleID=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