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制的起源
元朝各省设宰相,定规矩,左右官员,参政议政。他们的行政机构的名称和官员的级别与中央政府相同,他们负责一个省的所有重大军事和国家事务。省辖区不仅辽阔,而且省界参差不齐,以至于没有山川可循,而且向北开放,形成了北控南的军事控制局面。这一措施为明清两代所继承,因为它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源兴省所辖的府县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省和路也有路,是监督性质的。为加强控制,袁在州县设立蒙古事务官华池,监督各级官员,掌管最高权力。县以下有村社和李佳,蒙古军队的村社经常实行军事统治。李昌平时是蒙古族和色目人,衣食由居民供给,成为当地至高无上的主人。结果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激化,导致元末农民起义。
明朝建国后,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对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①将中书省改为承办宣传部署的司,废除与中央相同的机构和官名,降低其等级。(2)权力下放,相互制约,由民政部、财政部、另一个指挥部门负责军事,省法官负责监狱,三个机构不统一,直隶中央,重大政治事务在这里一起讨论。(3)整顿地方机构关系,实行外交部、政府、直隶州、县、总州三级制。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度,由中书省直属区改名直隶,辖六部。从此“省”机构不复存在,只是因为各政治使节管辖的省份与原来的省份相同,习惯上仍称省。但自永乐以来,鉴于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和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作为巡抚到出事地点,掌管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朝中叶以后,任命一位官阶更高的大臣为巡抚,统一指挥各省各地区。但明朝廷严格规定巡抚是中央派出的大臣,限制了他干预地方政务,巡抚的管辖范围和任职尽可能避免与外交部重叠。外务省虽然服从省长指挥,但仍然是一个省的行政长官。明代以下郡属李佳制,110户为一里,宅长;10户是第一家,第一家是当地粮食最多的一家。在市区和郊区放置广场和隔间。后改为保甲制,辖10甲,10牌,10户,分常宝、贾昌、牌头,负责收税,维护治安。
“清城明”系统在大陆有18个省。巡抚,指挥军政;取消都督署,降主簿署、判官署为省级机构,总督为一省之长。同时任命一个巡抚,管辖除山东、河南、山西以外的所有省份。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督,两江总督管辖三省,其余管辖两省。巡抚府除江苏外都在省会。同治以后逐渐调整。凡总督在同城者,总督存,总督废。在巡抚不驻节的省份,巡抚可以全权处理军务,但只有江苏一省因为巡抚之间的分歧而不变。至此,省制得到完善。辛亥革命后仍沿用,只是总督改称督军、督抚、总督。清朝的省以下机构多为明制,但其长官称为知府、知府。后来由于省的规模和政务的日益复杂,在省政府和直隶州厅之间设置了道路。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褒台设1四品路务员。辛亥革命后,废府为县,平台演变为省政府派驻各地区的行署专员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