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发了关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100号文件(2065438+20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发明电[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大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工资或有拖欠迹象的问题;也要认真解决反映投诉的建筑领域历史拖欠工资问题。要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快速调解,力争春节前结案;对于符合裁定条件并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收回的建设工程欠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规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的力度。对已经拖欠的政府投资项目,同级政府要限期还清工程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拖欠的工资。对已经拖欠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偿还;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拖欠的工资;对于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集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由于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拖欠的工程款成为“休眠账户”,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完善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其特殊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其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并给予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一时解决不了的欠薪,要利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垫付部分工资,或对被拖欠农民工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说服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拖欠政府投资项目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