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学领导体制的历史变迁是怎样的?
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历经数次变革,各种领导体制相继实施,各有利弊,为中小学领导体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1,校委会制度
解放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务委员会由先进教师推选代表组成,实行集体负责、民主管理的原则。这一制度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学校秩序、发扬民主、进行学校初步改造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集中,容易产生极端民主,无人负责。
2.校长负责制
195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长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一名校长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任命,直接向政府负责。校长对学校的所有问题都有最终决定权。这种制度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责,克服了无人负责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群众的监督、保障和民主参与,容易导致个人独断专行。
3、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63年3月,中央教育部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突出了校长作为行政领导的作用,体现了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学校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度不错。但在实施后不久,
4.校长负责制
1985年5月29日,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93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中学及中学以下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这就是今天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校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