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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作为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保护文化遗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同时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化遗产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特征和群体精神。它们不仅是过去生活的证据,也是民族个性和独特精神的重要象征。它们是情感和文化精神的独特载体,代表着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时代精神,具有生生不息、蓬勃发展的传承性。只有深刻理解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才能从高的历史起点上创造更高层次的和谐精神,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和谐社会最显著的标志。文化遗产作为人们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民族和地域特色文化,蕴含着广泛而具体的历史内涵和文化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是对人类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宝贵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视历史遗留文化遗产的现状,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批判继承和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气息,使之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利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经济,将文化遗产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通道,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合理保护、管理和开发文化遗产,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人群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统一文化遗产的保护强度、开发速度和社会容忍度,确保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文化遗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保护文化遗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解决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不仅要求社会本质属性的和谐,也要求发展方式的和谐。文化遗产作为了解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的便捷窗口,包含了大量的文化信息,反映了其所属群体的文化特征。它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被人们所接受,并深深植根于他们的记忆之中。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这一特殊媒介,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到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并将其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为宣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提供有效途径。

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对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存在文化盲点。文化遗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名录在1978年第一次公布的时候只有12项,现在有754项,数量变化很大。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由于知识的快速更新,人们对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严重滞后,表现在:保护性的公益性民族遗产被错误定位为工业“旅游资源”;开发具有科学研究、教育、观光、智力启蒙和创造性体验等多种精神文化功能的风景名胜和遗产地,作为旅游业的附属物;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文化滞后抛弃。导致管理缺位或不到位。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存在误区。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的旅游方向逐渐转向文化遗产保护地,各地也为文化遗产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精力,文化遗产的经济属性越来越突出。由于错误认知,在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责任倒置,将文化遗产的开发伪装成以旅游开发为重点的经济行为,文化遗产开发的商业化和城市化改变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导致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特色和文化环境被人为破坏;许多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历史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盲目篡改;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迷失在所谓的现代文明中;许多具有独特民族文化特征的文化遗产被大众文化所覆盖。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不平衡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城市化快速发展、旅游业超负荷、群体掠夺式开发的严重威胁。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方把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倒置甚至对立起来,而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保护文化遗产,让位于发展经济。在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以保护和开发的名义,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种开发区和度假村;一些地方将遗产用地作为一般土地低价出租或转让给开发商,提出“谁投资谁受益”。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依法保护”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

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统一管理。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建设部门、文化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宗教组织等多个管理部门,具体决策权在地方政府,导致政策多元、相互干扰,难以进行全面统一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同时,在文化底蕴优越的地区或地方,存在争夺冠名权的现实,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良竞争。由于缺乏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民间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流失的危险,一些地方和领域甚至面临生死抉择。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管理和政策支持成为当务之急。

第三,以和谐理念推进文化遗产保护

用和谐理念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认识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明确岗位,落实责任;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保护好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带头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加大法律保护工作力度。

用和谐的理念处理好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当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以保障保护。如重点文物、历史街区、各类文物、代表历史文化名城乃至大型城市格局的标志性建筑等。,应在规划中予以保留;在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要始终确立保护性开发为主导,把历史遗产作为保护性资源而不是开发性资源,合理利用,防止“杀鸡取卵”,保护工作永远放在首位;要在经济发展中突出文化遗产的个性化和特色化,充分利用历史、地域和现代文化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态,使文化遗产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用和谐理念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逐级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优秀民间文化遗产命名制度,使各级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申报制度有机衔接。根据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层次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也应该有所不同。二是与时俱进的管理。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文化问题,也是管理、市场、非营利系统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构成了现代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此外,应不断扩大和深化对文化遗产和保护概念的理解。三是根据中国的特点进行管理。在完善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和标准,而应该以中国的独特性来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

以和谐理念加快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要完善法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健康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法律和标准来管理,法律法规既要有制约作用,又要有引导和导向作用;制定运行管理标准,保护工作不是独立的而是多元化的,保护与资金、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挂钩,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