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写入宪法。1999 165438+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2年6月5438日至10月065438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任务,即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今年,中央政法委组织全国政法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从上面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逐步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作为司法人员,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和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十分重要,这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也是正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有着深刻的内涵。根据《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读本》,依法治国的理念有三个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法律地位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追究。(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人们生活中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我们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们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和人治区别的重要标志。要“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具体来说,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必究原则。

必须全面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坚决防止和克服一种非常流行的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律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和普遍约束力,把法制仅仅视为一种管理工具。在管理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增加管理权限的立法呼声非常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时,就不敢抛弃法律制度。事实上,我国历史上不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北宋时期的李悝、吴起、王安石等著名的变法。如果用“法律工具论”的观点来推断,我们历史上的这些“改革”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这显然是可笑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和国家机器放进去,受到法律的制约。如果“法律工具论”能够成立,那么中国* * *在1997才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先进性就体现不出来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如果认为它仅指公民,那就是“法律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证明,国家机器和官员不先治,国家就很难治。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第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有的35000多部法律法规中,约80%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且行政权力具有最活跃、最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管天、管地、管中间的空气”。实际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扩张、最需要控制、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1)行政权大量侵犯国家立法权。比如,相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部门利益“合法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2)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比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重叠;设立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来行使行政职权。(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D)地方政府的行为中存在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5)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一致。(6)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令人费解的是,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政府机关片面强调加强、维护和扩大行政权力,将大量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塞进自己的行政依据中,有些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强制下属遵守和执行,也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是严重的行政违规。是“法律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性和上述现实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国家能否法治的关键。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含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从这个基本含义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第一,“法”本身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符合宪法。第二,行政活动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动应受到法律的规范,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法无明文禁止也可以”;对于国家机关、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来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什么都不能做。”这是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其实没那么简单。行政法领域有三大著名理论。(a)所有保留。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权力保留理论。要求权力性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权力是法律留给自己的),非权力性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3)侵害利益论。侵害利益要有法律依据,发放利益不需要法律依据。目前,大多数行政法学者赞同第二种理论。笔者也赞同权力保留理论。比如行政机关召开机关工作会议,这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属于非职权行为。非权力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规范,即行政权力行为,才需要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规则。

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