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缴纳标准
党费收缴通则?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应当每月根据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固定的工资收入(税后),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津贴(不含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政府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和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生活部分(奖金)。
比例?
第二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税后)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按月工资收入的0.5%缴纳;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支付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支付1.5%;10000元,支付2%。
第三条党员是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之一,参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当月实际收到的工资收入缴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为无月收入的个体户,参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其上一季度的月平均净收入缴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退休干部和工人,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按1%缴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缴纳会费0.2元-1元。党员、学生、下岗失业党员、靠养老金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难伺候的党员?
第七条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1]?
第八条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党员,持有《中国* * *生产者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可凭该证向流入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当月起,按照新的工资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自愿一次性缴纳党费1000多元,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措施是:基层党委汇总信息,提供党员简介,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转发至中央组织部, 中央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党委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我开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缴纳。缴纳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退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党员会费,不得缴纳或者截留党员会费,不得以规定以外的各种名义要求党员缴纳“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金融机构,铁道部政治部,民航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党员实缴党费总额的5%缴纳。向中央缴纳的党费应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缓缴。
第十六条。有铁路、民航系统关系的地方党委,每年按党员实缴党费总额的65,438+00%的比例向地方党委缴纳党费。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和其他中央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党委按党员实缴党费总额的5%向当地党委缴纳党费,其他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当地党委缴纳党费。
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党费的使用应当向农村、街道社区等困难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者购买用于在党员中开展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资助生活困难党员;(5)资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并修复党员中被灾害损坏的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会费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分配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申请。上级党组织拨给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各级党委和组织的内设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设立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置。党费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通报下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保留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数额;党费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组织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 * *党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的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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