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文: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
●坚持品位、格调、责任,抵制低俗媚俗,加强对有符号、有纪念、有主题的大型城市雕塑的主题审核,确保符合城市文化导向和群众审美追求。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雕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审美观,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塑造鲜明特色、展现时代精神。
记者万静
投资上亿元的巨型城市雕塑被“种”了!
近日,住建部通报了湖北荆州关公巨像和贵州独山县水丝楼项目,指出古城历史区域内湖北荆州修建的关公巨像违反了已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贵州省独山县英山镇静心谷景区修建的水务局大楼存在脱离实际、乱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等问题。
紧接着,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大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大城市雕塑管控,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雕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两地不分青红皂白建设文化地标
主管部门发出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报,荆州市历史城区内修建的关公巨型雕像高57.3米,违反了已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
独山县英山镇静心谷景区修建的水务局大楼,高99.9米,投资2.56亿元。存在脱离实际、乱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等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指导荆州市、独山县做好关公巨像和水寺楼项目整改工作。同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纠正,坚决杜绝“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滥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审美观,从通报的两起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塑造鲜明特色、展现时代精神。”
住建部对上述两次上报的成果和形象工程进行了总结,提出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雕塑建设等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和建筑风貌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和景观风貌,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破坏地貌和砍伐古树。
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和建筑风格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将超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标志性建筑、重点地区建筑和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重要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对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或者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众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
此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加强对城市雕塑的管理和控制
提升整体文明形象
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场所的艺术品,是城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体现,是城市精神面貌的重要标志。随着人民群众对城市文化和公共艺术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各地建成了一批优秀的、具有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雕塑,在营造公共环境、提高文化品位、塑造鲜明特色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城市雕塑也存在规模过大、质量不高、主题不恰当、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
《通知》明确,加强大城市雕塑管控。根据《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范》,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重要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的建设。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为名,盲目建造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同时,加强对重要地区雕塑的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城市轴线、景观节点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造型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相协调。原则上不允许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保护。
针对部分城市城市雕塑质量低劣的问题,长期关注我国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协委员王多年前曾向全国人大建议,政府应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以提升城市整体文明形象。他认为,城市雕塑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往往是城市精神和灵魂的象征和标志。代表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城市文化精神的象征性雕塑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文化建设。
王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城市规划设计师、雕塑家、美学史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组成的城市雕塑专业审核机构,参与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和工程竣工质量审核,确保城市雕塑从形式到内容都能达到应有的高度。
完善方案审批机制
避免管理缺位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投资建设的雕塑越来越高,体量越来越大,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超大型的城市雕塑大多内容模糊,形式简单,水平一般。很多城市的雕塑形式千篇一律,没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精神指向。城市雕塑投资的社会效益不高。
王认为,劣质城市雕塑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城市雕塑的管理缺位,实际管理者缺乏城市雕塑的专业知识和应有素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认为,“关公巨像”等城市雕塑的乱象,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分工不清的弊端。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城市雕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对如何规划、管理、建设、维护城市雕塑都有相应的管理职能,但都各自为政,缺乏对城市雕塑的整体规划,缺乏对城市雕塑的文化定位、空间布局、时间的统一安排。同时,城市雕塑建设在资金投入上也缺乏合理科学的财政预算。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我国城市雕塑公司非常多,很多省会城市的雕塑公司多达数百家,这必然导致恶性竞争。乡镇不锈钢企业批量生产不同规格、形状的“异形”产品并低价销售,导致劣质城市雕塑泛滥。
为此,《通知》强调,要加强对重大题材雕塑的审核。坚持品位、格调、责任,抵制低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符合城市文化导向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对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重要事件的城市雕塑的审批,属于同一主题且已建成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雕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同时,通知还提出,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的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主题、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存在抄袭、低俗等问题,或者公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该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和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加强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和艺术品位。
全面排查,及时整改
不要乱造巨型雕像。
城市雕塑本可以成为城市的一张“名片”。为什么从“风景”变成了整治对象?根本原因在于重视建设,忽视管理。城市雕塑属于公共财产。它要想成为城市景观,需要科学的管理体系,关键在于“项目审批”的精准把控。
为此,《通知》特别提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各地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突破大型城市雕塑底线、管理不善、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或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熊建议,在城市雕塑空间的规划中,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集体作用,实行“规划先行”。各级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政府与专家的关系,严格审查制度,把握艺术水平。对重大历史题材、重要历史人物、超大型雕塑、投资较大的雕塑项目、重要场馆和城市重要节点的雕塑,要建立专门的规划审批和评估制度。同时,要把历史人物和当代人物的纪念雕塑列为参考目录,由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加以规定。各种人物摆放的地方,雕塑的尺度,都应该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
通知还提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涉及巨型雕像乱建等“文化地标”的城市雕塑项目或违反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