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发展史

1.中国法律发展史始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中国法制史传承四千多年,整体发展脉络和互源传承关系极为清晰。

但四千多年来,朝代不断更迭,政权反复更迭。因此,从宏观上看,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也是不同的。

按照发展阶段和风格的粗略标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制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时间上包括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的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开。

在中国早期的法律体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柒建立夏朝以来,夏朝存在了约500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商取代夏后,延续了近500年。

商朝在继承夏朝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和诉讼制度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的五个多世纪中,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导思想,对老幼犯罪减轻或免除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法律原则,以及“轻刑济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当时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对后世中国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破”,即对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进行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开化”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

郑的《祝星书》、邓的《祝星》、金国的《祝星定》都是这场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一般是指从战国时期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剩余两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就开始有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从此,中国的法律从最初的不公开状态转变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从战国到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律规模、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整个法律制度传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战国时期。

这是从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后半期。

中国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和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来自这一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立”。

在法律体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现为在更大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系。其中,战国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确立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并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彻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的理论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实践。因此,从整个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极其鲜明的。

自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从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严密。

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换句话说,汉代的法律制度在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部分改革,形成了与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学说,成就儒学。

2.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法律史有两个基本条件: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一群专门研究法律的人中国的法律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65,438+0,先秦时期2,秦汉至清末3,清末至民国4,建国后(PRC) 1。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概述65,438+0,王权被授予,

这一阶段法律思想的目的是宣传国王及其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以调和奴隶主统治阶级与奴隶的矛盾,镇压奴隶的反抗,从而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高压统治。(人们对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会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 2.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四家以礼治国,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儒家思想真正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

3.道教在一定程度上崇尚法律虚无主义,对规范社会的礼法持否定态度。4.墨家主要代表的是社会中下层知识分子的政治法律观念。

“相亲相爱,互惠互利”和“以德报益,以罚制胁”。追求一个大同世界的理想国,表达了人人互爱互利、消灭战争的理想社会追求,应该支持杀霸行为和旨在制止暴政的战争。

5.法家:法律是国家的规则和准则,是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以特定的法律形式公之于众,即“法家所编之书,位于官,分于民”,并以国家暴力手段保障其实施。法家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好吧,国王广博而严格的法律知识控制着人民的“赏罚两柄”。

二。先秦至清代法律思想概述——以法家思想为中心公元前211年至公元前19世纪中叶,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中国法学经历了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融合了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典型表现为儒家法家思想。法律在秦朝开始出现在法律领域。

它是一门根据儒家原则,以法律为主要原则,对成文法律进行说教和诠释的法学。法家起源于秦,发展于汉,兴盛于魏晋,鼎盛于唐,唐以后逐渐衰落。

三。现代中国法律发展概述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发展概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史。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贡献3。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律基础知识的本质是狭义的:它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特殊行为准则,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设定权利和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1.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2.法律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团体和意志,同时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法律体现的意志归根到底来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1.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1.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什么,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示范标准或方向。

(2)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客体是具有一般性或抽象性的某一类人和事物,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和事物。在同等条件下,法律可以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2)法律主要是关于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3)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能够保证法律的实施;(4)法律是可以描述的,是司法机关实现司法职责、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据和标准。

(二)法律的评价功能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可以评价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三)法律的预测功能人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与人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4)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可以利用国家的强制力对违法者实施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律的顺利实现。(5)法律的教育作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还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进入每个人的头脑,并通过它的传播和实施来纠正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功能(一)分配社会利益利益的主体、内容、数量和范围由权利义务的规定所确认,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分配由各种法律规范所指导。(2)解决社会纠纷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和义务;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违法者将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社会纠纷将得到解决。

(3)实施社会管理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涵盖经济、文化、交通、人口、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各个领域。

3.中国企业法律法规发展史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民国时期(1912-194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时期(1949)。

其中民国时期可分为北京市民时期(1912-1927)和南京市民时期(1928-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可分为早期(1949-1978)和晚期(1979-2004)。一、清末(1904-1911年)(1)清朝颁布公司法(1904 1天)。公司法。

此外,清* * *还制定了《奖励中国公司章程》、《奖励客商奖章课程》(由商务部确定)、《试点公司注册章程》。《公司法》分为11节,131条。

第一节,公司分类及设立申报方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问题;第四节,董事;第五节,审计员;第六节,董事会会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第8节,账目;第九节修改公司章程;第10节,停止和关闭;第11节,处罚。清末《公司法》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的模式来组织和发展中国的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了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开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2)清朝的商法?起草公司法和商法调查?《詹姆斯国王商法》(公司法1904)颁布后,公司法部分内容的制定和颁布较为仓促,存在诸多缺陷。

修律所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小太郎起草并编纂了1907《大清商事法》,其中包括《公司法》。但当时各商会通过修改法律馆编纂的《清代商法》,直接采用日本商法,怕与国情不符。于是,1907年7月,上海市宪法学会发起成立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商事情况和商事习惯,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制商法草案。

到1909年2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商法总则和公司法草案已经完成,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实施。附公司法调查理由和商法通则调查理由,农工商部再次修改,决定为商法草案(。然而,就在公司法修改接近尾声,即将由国务院通过之际,辛亥革命的爆发宣告了清朝的灭亡,草案并未颁布。

2.民国时期(1912-1949) (1)北京市民* *(1912-1927)1,公司条例65438。1914的《公司条例》共分六章251条,分别是一般程序、无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罚则。与10年前的《公司法》相比,其内容和篇幅都有较大变化和增加,并于同年9月实施。

《公司条例》(251)不仅在内容上比清末《公司法》(131)更为详尽,在法理上也更上一层楼。比如,在公司的概念上,《公司法》模糊地规定“凡汇集资本共同经营贸易的,称为公司。”

《公司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为经营活动而设立的集团”,“所有公司均视为法人。”第一次准确界定了公司的概念,第一次确认了公司的法律性质,体现了现代公司的根本属性。

再比如,在公司分类上,《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四类:合资公司、有限合资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分类标准模糊,“公司”的各种概念定义松散,相互重叠。《公司条例》将公司分为无限、组合、有限和组合四类,基本体现了现代公司理论的分类原则。

换句话说,《公司条例》的规定是比较准确和可行的。但条例规定公司类型为无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1914的《公司条例》从1904的《公司法》中删除了“合资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时《公司法》的立法趋势不符。[6]但总的来说,民国初年的《公司条例》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成熟的公司法。

此外,北京市民* * *主持修订了《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规则》、《公司权益保护条例》、《证券交易法》和《破产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规[7],初步形成了民国初年较为完整的公司法律体系。其中,《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公司权益保护条例》和《证券交易法》都是中国公司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

这部《公司条例》颁布时没有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只是由农工商部提交总统批准颁布。《公司条例》颁布后,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是1914 9月21和1923 5月8日。

其间,虽然《公司法草案》(共6章259条)是民国五年由法律编纂委员会由余益昌和日本学者岩谷孙章共同起草的,但并未由立法机关颁布。所以《公司条例》是民国北洋时期唯一的公司法。

(二)南京国民* * *时期公司法(1928-1949) 1、1929南京国民* * *公司法颁布于北洋* * * 6538。1929+01年6月拟定,1931年2月26日颁布,1年7月生效。这是一部电影。

4.法律的历史与发展一、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就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不断上升和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律发展是根据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对法律运行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三,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法律从混乱和冲突到系统、严密和科学,从简单和低级到复杂和高级的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与法律退化不断融合和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点(1)从纵向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2)从横向比较来看,法律的发展是地方性法律和全球性法律的统一。

(3)法律的发展是不平衡与平衡的统一。第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根据各自特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挤压,可以归纳为:(1)旧中国和日本学者对法律发展进程的看法。

(2)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理论。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维诺格拉多夫将法律的发展史划分为六个阶段:一是图腾法,即处于萌芽阶段的法律;二是部落法;第三是城邦法;第四,中世纪法律;第五,个人主义法则;第六,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根据罗斯科·庞德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和世界法阶段。昂格尔(r?Unger)把法律的发展归结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到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到自由社会的法制;第三个时期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到后自由社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