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火葬始于何时?

1985部分地区开始强制火化,1997全面推行。(少数有特殊原因的人除外)

《殡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火葬。

随着中国人口的急剧增加,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稀缺逐渐成为禁止土葬的主要原因。

但在1985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之前,推行火葬并不顺利,尤其是在农村。许多地区不具备建立火葬厂的条件。许多农民先火化,然后埋在棺材里。有些人不但没有节省成本,反而浪费金钱。

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全国开始推行火葬。该条例规定:

1,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区要火葬;

2、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埋葬应当火化的遗体,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扩展数据:

殡葬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掩埋应当火化的遗体,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掩埋遗体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