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国际法渊源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

国家权力对国际法的影响

摘要

近年来,随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法的有效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国际法本身固有的特点,它不可能完全公平公正,其遵守和履行必然会受到各种情况的干扰。最主要的干扰是国家权力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起源、效力来源和实施入手,分析国家权力对国际法的影响以及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介绍

从纽伦堡审判到科索沃战争,从人道主义干预到刚刚结束的伊拉克战争,国际社会一直呼吁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国际会议的召开和国际条约的签署,表达了国际法的未来发展趋势。然而,国家权力在国际社会乃至国际法中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大国现象。比如美英等盟国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支持的情况下悍然出兵伊拉克,“人道主义干预”的提议基于自身利益无疑违反了国际法。此外,美国为了自身利益,放弃了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公约,包括防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防止小型核武器扩散协定》、《《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单方面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理由和出发点是美国要避免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的导弹袭击,“消耗大量能源的美国生活方式神圣不可侵犯”等。应该说,美国的上述做法充分反映了它在当今国际关系中遵循的强权做法,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和体系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际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分析国家权力对国际法的影响,有利于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从起源上来说,它与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于前者,随着旧的殖民国际秩序的打破,国际法准则和根据国际法调整国际关系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除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外,现代国际法在起源、形式、内容和数量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文化趋势,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不断涌现,涵盖了经济、文化、军事、自然资源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考虑国际法的形成过程时,应该注意到这也是各国行使主权的过程。公约和条约的形成是国家主权协调和让渡的结果。在公约和条约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自然渗透其中。并通过国际法的造法运动,协调和平衡各国的利益。因此,在这个层面上,不难看出,国际法的形成乃至运行都难以完全脱离国家权力。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引言中提到,即使美国一再违反国际法,也很难得到应有的审判和执行的原因之一。

对于后者来说,它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历史上就有国际惯例。在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中,国际习惯被定义为国家重复类似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1]然而这就导致了这样的时间划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独立前后。这种时间区分是有意义的,因为所谓的国际习惯规则是由不同的主体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独立前,规则都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明显的偏向——偏向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尤其表现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它的表述是“文明国家”。[2]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西方国家的传统习惯国际法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殖民统治时形成的,发展中国家在后来的实践中并没有接受这种习惯国际法。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西方的传统习惯国际法提出了挑战,认为它没有反映构成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因此不具有普遍效力。在1970年代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发展中国家表现了这种态度。[3]无论结果如何,这个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对国际法立法的影响。

此外,在许多国际法著作中,关于国际法渊源的部分都提到了国际组织的司法判例和决议,它们被列为国际法渊源的一部分。诚然,它在国际法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毕竟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4]国际组织大会的决议在形式上是一项提议或请求,一项决定或命令,或一项声明或宣言。因此,很难说它们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第二,从国际法效力的来源来看,其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

(1)国际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和权力组织,这使得国际法在实施中很难具有法律强制力。国家间组织也是由各国根据公约组建的。对于国家来说,没有超国家的力量,往往很难惩罚大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5]

(2)大国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大国的意志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使国际安全重大决议的产生完全被大国所控制。

因此,对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来说,它是权力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它需要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存在,利用自己在国际组织中的强势地位获取利益,使自己的利益国际化;但同时,国际法一旦成为其强权政治的障碍,必然会利用其强势地位实现其强权。但由于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特别是在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经济支持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各国的利益和生活方式比以前更多地受到强国的制约,经济支持和实力的差距导致强权政治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当国际法干涉国家利益时,自然会导致国际法的破坏。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毫无疑问,国际法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甚至破坏。

第三,从国际法的实施来看,受国家权力的影响和制约。

国际法的保障力量来源于个人(国家对国家)的力量,因此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不可分。除非建立一个“地球国家”,否则任何高于一个国家的权威都不能让这个秩序不折不扣地被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在于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的自律,二是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完全无效。国际法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国家、民族和组织之间多年的长期交流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各国长期交往经验教训的结晶,是维护各国各民族独立、公平、和平与发展的基石。但当触及国家利益时,往往会成为国家间力量对比,最终妥协的结果。

在权力制衡中,国家权力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国际法将法律的执行置于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权力分配的起伏之中。“强者容易违法执法,从而危及弱者的权利”。如果一个小国受到伤害,它只能指望一个强大的朋友的帮助。朋友“是否想尝试国际法,这种尝试是否会成功,并不取决于法律考虑和执行机制的公平运作。这种尝试和成功取决于具体案例中的政治考虑和实际权力分配。保护受到强国威胁的弱国的权利取决于在特定情况下起作用的力量平衡。”[7]

四、从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看,国家权力将受到国际均势的制约。

国际法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其先天原因决定了它会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但是,在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中,国家权力必然会受到国际均势的制约,国际法将在曲折中发展。

(1)国际法准则是世界各国都希望并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的主题,和平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因此,主权原则这一国际法原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也是发达国家的需要。

(2)当前的世界形势也客观上要求各国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依赖。客观世界格局是极强大的,多极的。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军事和经济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货物基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俄罗斯、中国和欧洲大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印度、巴西和其他地区大国也在地区事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随着欧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增多和加强,在经济、文化、地域、民族等方面有共同特征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国际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美国一枝独秀的情况下,世界格局仍然是多极化的,国际局势处于平衡状态。

(3)在国际关系的处理中,国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

应受谴责的行为将得到承认,但它不断发生,并将得到相关国家的支持。为什么,它的本质是民族性,它的民族观念,宗教观念,反抗霸权主义,这是不可忽视的。“911”事件发生后,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说:“不管原因是什么,行为本身都应受到谴责”,这实际上暗示了对事件原因的分析。一个主权国家或主权政府可能被推翻,但其民族信仰不会消亡。历史上的反侵略战争已经证实了这一事实,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的“中东和平路线图”的阻挠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判断[8]。应该说,恐怖主义的产生是权力的结果,仅仅依靠美国的权力手段来防范恐怖主义是行不通的。

(4)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国际法保护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气候变暖、资源短缺等,这些问题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长期的共同合作和努力。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很难满足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权的充分体现,必须由国际社会的所有个人来实现。最近的非典疫情让人们意识到人类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是多么脆弱,但同时又是多么坚强,维护整个生存环境是地球上所有人的责任。

总结

通过对国际法的起源、效力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评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际法的发展是人类对国际规范认同的体现,是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事务的共识。虽然,由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在其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力优于各国平等的理想现实,国力强大的国家会在国际交往中使用国际法而将其抛弃,但我们应该看到,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权利平等的社会。一个国家无论强弱,主权完整,潜在的民族、宗教、社会、文化影响和力量是巨大的,现代社会已经完全摆脱了过去。当前,国家权力必然会对国际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国际社会和平稳定和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诉求,使得国际社会成员毫不犹豫地选择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用国家权力摧毁国际法,用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在现代社会是没有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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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该对“人道主义干预”及其理论进行历史的审视。现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预”及其理论,虽然理论不系统,概念模糊,但并没有被现代国际法明确禁止。65438年至0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后,宪章中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已被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抛弃。

[2]如邵进主编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公平善意原则、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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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王铁崖:国际法p10。

[2]朱《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余劲松:外资公平公正待遇研究。

[4]王铁崖:国际法p12。

[5]刘等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50页。

[6]变化中的国际体系中的国际法[M].2000.3.42-53 .

7汉斯·摩根索。国际战略——争取权力与和平[M]。陆明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8]陈鲁直。全球化与主权国家的国际体系[J].国际政治。2001:(1)。

这是我在网上给你找的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议你去图书馆查国际法方面的书,结果会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