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理解好写吗?
■腐败不分地域和时间,在每个社会都普遍存在,也是每个政权面临的问题■在中国古代,舆论上提倡义利观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抑制人们自身的贪欲■由于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因此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古人把贪欲解释为“物欲”和“爱”即贪欲是对事物的占有和对金钱的爱,以至于你忘乎所以,去探索别人的口袋,以获取非共有的财产。当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探其他点”时,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腐败就会产生。因为腐败与人的贪婪和权力依赖密切相关,所以它的发生不分地域,不分时代。它存在于每个社会,也是每个政权面临的问题。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腐蚀剂,其危害不言而喻;更为严重的是,腐败损害了社会正义,动摇了人们的信仰,抹杀了人们的良知,引发了公共道德危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腐败的危害显而易见,反腐败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和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个朝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笔者发现,中国古代社会对腐败的抑制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一种是通过道德教育来抑制人们,尤其是官员的贪婪。这是一种创造环境、综合治理的方法。这种教育是从家庭开始的——以诚为荣,以贪为耻,这是中国古代家训的重要内容。包拯流传近千年的家训,唯一的内容就是绝不允许官员后代贪赃枉法。如果有受贿者,他“不得放回娘家,死后不得葬于大棺中。不是出自我的野心,不是我的后代。”在家族关系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将收受家族贿赂的子子孙孙永远开除,死后连祖坟都不葬,是最严厉的家法。此外,社会教育的效果也不可低估。中国古代舆论提倡重义轻利,目的是抑制人自身的贪欲。孔子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对“重义轻利”的最好注解。虽然对金钱的热爱来自人性,但财产的取得必须符合道德,遵守规范。“探别人分”而得不义之财的人,会被舆论所不齿;利用权力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官员,会受到舆论的鞭挞,成为后世对官员的惩罚。坚持道德教育,有利于培养正气激荡浊气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官员见思气自重。中国古代抑制腐败的另一种方法是建立监督官员的机构,并制定法律严惩贿赂。由于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为官不为民”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在中国古代,掌管“纠百官,执纪”的监察岗位尤为重要。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御史或御史副职,可以弹劾朝廷官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同时御史站根据制度不断派官员巡视地方,检查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惩治腐败的法律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鲁刑》是西周时期的一部刑书,告诫诸侯和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贪财受贿,不得敲诈勒索。如果有这样的不轨行为,将会受到五刑重罚。举世闻名的《唐律》虽然只有502条,但涉及严惩官员腐败的条文却很多。为了防止权钱交易,唐律规定,凡为他人(或为自己)求情而破坏制度者,处以五十元;如果主管官员同意了请求,他就犯了与说情者同样的罪。如果通过接受他人礼物为他人请命属于违法行为,则罪名将比“赃物”罪更重,最高可判2500里流放。如果收到了礼物,但没有触犯法律,就会减轻处罚。就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而言,中国古人似乎更重视前者。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强调教育的“礼治”社会。人们深信,来自人们内心的道德的约束力远比制度的约束力更强、更持久、更深刻。不可否认,中国古代人对道德的追求和信仰,对预防腐败有明显的作用。但也要注意另一面,那就是对道德的过度依赖,使得我们往往忽略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得一些制度变得“文学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古代的经验,既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又要重视制度的制约作用,这样反腐败才会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