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学院毕业论文分享
民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解读
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虽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民事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同时,由于监管的缺失,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从民法的角度探讨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解决食品安全受害人的赔偿和补偿问题。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品和其他用于使用的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和可获得性,还包括物理量的安全。本文主要讨论食品物质的安全性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食品有毒或者不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急慢性危害的民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就所造成的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格的十倍。
二,中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对举证责任的归责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依据法律审批中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造成的损害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则。目前,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中指出,食品及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举证责任不清,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断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并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条文只是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总的来说,该条的法律规定非常笼统。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原则,食品作为侵权主体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全面赔偿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受害者往往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算。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人主张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导致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和支出不成正比,很多食品安全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但精神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法难以确定,侵权人之间也难以达成一致,导致维权过程中意见不一,难以真正判决。
第三,民法视角下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举证责任不清,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断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欧美食品安全责任法,一旦出现因主观意志或过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法证明食品安全缺陷的存在,因此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证明,应当将举证责任放在食品生产者、交易者和销售者身上。如果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他们就会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归责和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要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对消费者和受害者进行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赔偿范围要有所完善。通过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处罚赔偿的有机结合,对食品安全受害人进行有效赔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相应的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敲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是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9.11?恐怖袭击后提出的新国家安全战略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争议,不同国家对此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从未得到国际上的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统一意见,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在实践中的滥用,明确正当防卫的理论,不得偏离正当防卫的原有制度;在国际社会中,要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系中的作用,确保先发制人自卫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由来已久,国际社会也没有对其行为做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概念是防患于未然,在危险来临或被外国入侵时,提前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也有积极自卫的权利。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不断以此理念发动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造成极大冲击。作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分析了其实质概念。本文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实践,分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理论的形成。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中创造了新的集体安全体系。世界各国都不能随意动武,每个国家都有自卫权。当国家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犯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提是必须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犯。?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理论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其中规定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曲解了自卫权的前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理论。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学者们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和英国也在一些争端中使用了这一制度,联合国也没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在这一前提下,美国政府为了强化其国际地位,利用变相自卫理论,随意发动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的自卫战略
美国9.11事件加速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9.11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恐怖主义得到了整个国际社会的认可,改变了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对恐怖组织的态度。之后,国际社会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使用武力反击恐怖组织,保护支持恐怖组织的国家。这是国际社会自卫权的重大进步,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起源。9.11事件也影响了美国国内安全稳定的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进攻,提前消除危险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此后,美国一直专注于?正当防卫?不断发动冲突,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大国地位。布什总统提议的?邪恶轴心?战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然后布什在西点军校毕业典礼上发表演讲,表示美国会采用?先发制人?策略。2003年3月,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追究美国责任时,美国政府解释说,伊拉克窝藏了大量武器,并向恐怖分子提供物资,这将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一解释,联合国并没有明确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部分损失,这更加坚定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信心。
(2)先发制人自卫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什么?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准绳,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先进的进攻性战略态势,在恐怖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构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自卫权的优先购买权不同于传统的自卫权。在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壮大的情况下,传统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动战争,对行使自卫权的正当性要求越来越高。自卫权的优先购买权也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出现。根据先发制人战略,一个国家发动战争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依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动会对国家构成威胁,就可以实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把危险消灭在摇篮里。它是以国家为中心的自卫权,背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的策略是主战方,它想用战争解决一切争端。事实上,先发制人的战略只是被误解为发动战争的战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维护自身利益,在国际社会争取更多利益,实现世界大国地位。先发制人的战略应该是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是预防性战争战略。
第二,先发制人的自卫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人?先发制人?战略性地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联合国规定,有目的地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来?正当防卫?以随意侵犯别国主权为借口。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对传统的自卫权提出了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得到国际社会所有国家的承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意义。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来说,外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行事,不得擅自侵犯别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国内国家享有最高主权,有权要求其他国家停止侵犯自己的主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和国情都不一样。如果不控制使用武力,国际社会将陷入混乱。然而,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消除危险。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都可以想象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动战争,达到其他目的。本质上,如果你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随意发动军事攻击。这显然违反和挑战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滥用国家自卫权。每个国家都有主权,所以每个国家都有维护主权的权利,这是国家自卫权。行使自卫权的目的是自卫,但以自卫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不能服务于国家安全。如果战争开始后必须行使自卫权,那就没用了。因此,适当放宽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片面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宪章》也明确规定,为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这些措施不影响安理会维护和恢复和平的总体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却利用它来谋取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先发制人?策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抢先行使自卫权严重超出自卫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影响。
⑶破坏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体系,也称集体安全,是许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证。在集体安全的保障下,侵略者对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攻击,都被视为对所有国家的侵犯。二战后,战争在人们心中留下了阴影。为了维护世界和平,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集体安全制度,成员国国家不能私自发动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制止非法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人?先发制人?不经联合国同意实施战略,私自行使自卫权,对他国动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很难威胁美国并限制其行为,这给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第三,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法律发展与完善
(1)明确?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是对自卫权的扩展解释。有学者认为,自卫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每个国家都可以自主使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限制,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动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它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在美国手里是非法的,但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适用。这个问题取决于事实。如果一个国家真的要面临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先发制人的自卫权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途径。[2]在现代敌对状态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开始后才行使自卫权,这是极不合理的。从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并不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应该明确规范其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系服务。
(B)向世贸组织学习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使条件。WTO保障措施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能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国家自卫权与此类似,是指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危险来临时,可以行使自卫权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类似,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模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来了,另一种是来了。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现实,损失将非常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防范这两类危险?只不过行使自卫权与在经贸领域采取保障措施类似,只是国际安全领域的措施与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有所区别。关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会同意行使正当的自卫权,尽可能地消除危险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对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进行限制,因为未来的危险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但应该谨慎行使,避免滥用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对他国造成伤害。因此,先发制人的自卫权是可以使用的,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必须受到监督。
(3)联合国建立了相关程序来限制先发制人的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的不断使用,国际秩序出现严重动荡,对国际社会产生全球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的策略?基于事实,大多数国家认为有必要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并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加强安理会的国际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方面的权威,从而限制先发制人的自卫权。正如我国明确提出的?互信互利平等合作?新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也指出,国际事务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处理,必须遵守规则,以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先发制人自卫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