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国的选举制度。

国家的全称: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元首:总统

现行宪法生效日期:1789年3月4日。

议会名称:国会

立法体制: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众议院)

现任议员人数及任期:参议院100,6年;众议院435名议员,2年

本届议会组建时间:1998 165438+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岁

选举的法定年龄:参议员30岁,众议员25岁。

议会网站:http://www.congress.gov

http://www.senate.gov

http://www.house.gov

议会历史和变革

1776年7月4日制定宪法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起草了宪法草案,第一届国会于1789年3月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美国进行了27次宪法修正案。重要修正案包括:65,438+07,965,438+0第一次65,438+00次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于9月通过,包括保障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的权利,后被称为“民权法案”;分别于1865和1870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宪法》第13和15条修正案;《宪法》第19条修正案,于1920年通过,承认妇女的投票权;1951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总统只能连任;1967年通过的宪法第25条修正案,规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总统晋升为总统。根据宪法,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较大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本届代表大会为106代表大会,于10月3日选举产生,1998,165438,10月3日宣誓就职。

议会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其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领导所有政府部委,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有权缔结外交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总统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指挥正规军和民兵。

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以总统为首的政府官员;有权拒绝资助;有权否决总统的人事提名和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有权中止总统未宣战的战争;有权从总统那里获得信息(即总统有义务经常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本世纪中叶以后,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确定了从上述权力中派生出来的监督行政部门工作的权力。

总统有权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并决定大赦。

国会和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宪法授权联邦法院审理所有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即权威解释宪法的权力。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所有法律和决议以及行政部门的所有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政策和规则是否符合宪法。一旦一项法律被宣布违宪,就不得援引或执行。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联邦法官,有权重新制定法律纠正法院误判。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构的关系。宪法监督机构是最高法院。

议会产品

选民资格所有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有投票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各州都规定选民必须提前登记才能投票。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任何人年满25岁,成为美国公民满7年,都可以竞选众议员。任何年满30岁、成为美国公民9年的人都可以竞选参议员。但候选人竞选时必须住在选区内(于是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临时搬到纽约州竞选纽约州参议员)。

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很多,有党组织推荐的,有政治影响力人物点名的,有利益团体推荐的,但大多是自荐。如果你是一个政党的候选人,你必须在党内初选中击败其他对手才能获得党内提名。在一些一党占绝对优势的国会选区,赢得该党的提名几乎就赢得了选举。

一般候选人由政党通过预选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用了一个多世纪。20世纪30年代,美国形成了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此后,大多数议员都是由党内秘密会议提名的,这种制度往往使议员候选人被政党领袖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克劳福德县首次以直接预选的方式提名地方公职候选人,即两党选民直接投票确定本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开始普及。到1917,中国48个州中有44个州实施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度。目前,美国50个州全部采用直接预选的方式提名政党候选人。

参议员选举办法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个州选举2名参议员,***100,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具体方法是将参议员分为三组,即1组两年后改选,1组四年后改选,1组六年后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确保一个州的两个成员不在同一年到期。如果参议员在任期内去世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的立法机关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的继任者,否则继任者可以任职到下一届大选,但大选的继任者只会竞选其前任的剩余任期。比如任期六年的参议员,第三年去世,继任者一年后参加大选,当选者只任职两年。目前,50个州中已有49个州授权州长任命参议院继任者,俄勒冈州除外,该州必须通过补选产生。

1866之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一半的州由两院投票,即州议会两院分别由众议院投票,直到两院以多数票选出同一人担任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两院经常陷入僵局,以至于在国会开会几个月后,一些州在参议院的席位仍然空缺。另一半的州采用“联合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赢得多数票的人当选。该州的独立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了很多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院选举制度。国会两院很快通过了相关法案。

新的参议院选举方式如下: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以口头投票方式选举参议员。第二天,两院要召开联席会议,统计两院的投票结果。如果两院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立即宣布该人当选;如果没有人同时在两院获得多数票,州议会两院将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举行联合投票,每天至少一次,直到选出一名联邦参议员。

这种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的方法一直沿用到1913。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美国的参议员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之前,对该州的选民进行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在预选结果上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除了乔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

参议院选举中的投票是可选的。

众议院的选举方式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的选举原则是:众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众议院与人口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个众议院必须代表至少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要有1个众议院。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根据人口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席位。按照这个比例,现在美国国会议员人数将高达7000人。目前,435名议员的人数是根据2000年1913人口普查的结果确定的。在第87届国会中,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获得一个名额,这样众议院就有了437名议员。但一般认为,像英国下议院这种650人的立法机构太大太蠢了,不能增加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因此,在1929年,国会将众议院议员总数固定为435人,之后不随人口增加人数。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3万人,但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过于宽泛。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使每一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等”的原则不符。因此,最高法院通过另一个案例裁定,划分选区时,各选区人口比例的差异不得超过3.1%。

1967年,美国通过一项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方法,即如果给一个州分配三个名额,该州必须在州内划分三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整个州的选民不得集体投票选举三名议员,当然,除非该州只有一个名额。加州在众议院目前的席位分配中席位最多,有52席;纽约第二,31个席位;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个席位;只有14州的席位超过10。

除了由各州选出的成员之外,众议院还有来自波多黎各自由邦的驻地专员以及来自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和美属维尔京群岛的代表。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多数议员的权利,但不能投票。

选举管理联邦选举法规定,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与选举有关的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的6人组成。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负责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和起诉非法行为。

根据《联邦竞选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向同一候选人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向所有候选人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向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向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对民主党、* *和该党的参议院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尽管法律严格控制竞选资金,但实践中仍有很大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赠软钱来规避法律(美国法律并不限制选民为支持某项政策而捐赠的金额,但实际上某项政策很可能是某个候选人所倡导的,所以捐钱支持某项政策和支持那个候选人没什么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65,438+0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收到的捐款和竞选费用,包括捐款超过65,438+000美元的所有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办公室和职业。

选举类型选举分为大选年选举、中期选举和补选。选举年是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年中的议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将同时举行。中期选举是指在两个选举年之间的第二年举行的议会选举。议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去世或被逐出众议院时举行的选举为补选。

议员由本届参议院100个席位组成,共和党55席,民主党45席。众议院435个席位中,* * *和党占223席,民主党占211席,独立候选人占1席。

参议院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

国会议员绝大多数是男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收入家庭。按职业来说,律师最多,众议院占40%以上,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或蓝领阶层的成员少之又少。

连任美国对总统任期设置了连续不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任期没有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92%的连任议员和参议院75%的连任议员。在一次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中拥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无需任何竞选努力就可以连任。

在职人员能轻松连任的主要原因是:1。可用资源比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认识和熟悉他们(投票时选民更倾向于投自己比较了解的人的票);也可以通过助理给选民发信,加强联系,让选民记住;你也可以利用你的职位让选区受益,让选民心存感激。2.现任比他的对手更有可能获得竞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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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权威

立法权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制定必要的法律,以执行《宪法》赋予国民议会和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的所有权力。

宪法规定国会有以下财政支配权:征收和收取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和消费税,清偿国债,规划美国的国防和国民福利,但各种税、进口税和消费税要全国统一;以国家信用借款;铸造货币;确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招募军队并向其供应军需品,但为此目的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建立海军,并为其提供军需;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会有监督权,但实际上国会一直在监督政府的工作。1946年,国会改革法第一次宣布国会有义务监督政府。该法规定,为了帮助国会评估法律的实施情况,帮助国会制定必要的法案和相应的法律,参众两院的常务委员会应定期监督行政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任何法律的实施情况。

1970国会改革法将1946国会改革法规定的定期监督改为“检查研究”。根据新的国会改革法,每个委员会可以配备更多的助手协助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每个委员会在每届会期届满前向全院大会提交监督报告。国会的研究部门应向两院的委员会提供专家,帮助他们评估立法提案。在每届国会会议开幕时,国会研究部还应向各委员会提交一份在委员会范围内即将到期和失效的法律清单,以提醒各委员会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宪法规定,总统对大使、部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的任命应与参议院协商,并获得三分之二出席议员的批准。

当选民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时,选举人名单应由选民签名和认证,密封并送交政府所在地,并提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打开所有名单,然后计票。获得半数以上总统选票的人当选。如果没有人获得半数选票,众议院将立即从总统候选人名单中获得最多票数的三个人中选举1为总统。获得副总统半数以上选票的人当选为副总统。如果无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参议院将从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出1人担任副总统。

宪法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有权决定自己的程序。众议院在每届会议的第一天通过新的议事规则,而参议院只对其进行修改。参议院规则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7年。

弹劾权宪法赋予参议院和众议院弹劾权。参议院和众议院可以弹劾不称职或有重罪的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弹劾程序由众议院提出,由参议院决定。弹劾总统很少见,历史上只有两次。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第一次弹劾是在1868进行的,但在参议院投票中,弹劾以一票之差失败。1999第二次弹劾比尔·克林顿总统也没有成功。但是十几名最高法院法官已经被成功弹劾。1974年8月,尼克松总统为避免弹劾被迫辞职。

由于政府不对国会负责,执政时也不需要获得国会的信任,弹劾是国会解除总统和其他高级官员职务,解决政府与国会严重冲突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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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参议院议长也是副总统。因为副总统很少去参议院,所以参议院要选举临时议长主持参议院会议,行使议长权力。参议院议长,同时也是副总统,只能在赞成和反对议案的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不得参与议案的审议。

参议院的临时议长通常是多数党中资历最老(任职时间最长)的成员。实际上,参议院的会议是由临时议长从多数党议员中选出的几个参议员主持的,一个人主持大约1个小时。

众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议员选举产生。一般众议院多数议员任期与国会相同,是国家中仅次于总统和副总统的第三号人物。

众议院议长有权召集会议,并拥有众议院议事规则赋予的广泛权力,如:将法案委托给某个委员会审议;为众议院制定立法计划;任命一名议员加入委员会等。议长在主持众议院全体会议时,有权允许一名议员发言,维持会场秩序,回答议员有关国会的问题。众议院议长不仅是众议院的领袖,也是众议院的多数党领袖。他可以投票和参加辩论。

全院大会是最高议事单位。

全院大会基本权利:1。投票权。众议院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以及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大会选举产生。其实所有候选人的名单都是由两个党团拟定的,只是在全院选举后才确定了委员会中众议院议员的分工,议长候选人上任,众议院开始讨论。2.审议权。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必须送全院大会处理。众议院全体大会有权从国会立法的全局出发,在年度会议上决定众议院制定法案的优先顺序;议案修改权是审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是重要的议案,越需要全院大会行使修改权。其他委员会的委员和持反对意见的人,必须运用修改权,积极参与法案的制定,准确表达对全院最终通过的法案的态度。3.监督。全院大会有权听取各委员会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报告,安排和调整各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规定各委员会的监督权力,监督和协调各委员会的监督活动;有权强迫各种委员会传唤证人;有权根据各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制定法案或决议,以迫使政府纠正错误。4.决定资金和雇佣助手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全院大会决定的年度拨款法案中,参议院不会更改众议院的资金,总统也无权修改。

委员会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心,国会将其大部分起草、审议和监督工作委托给委员会。

国会两院有三种类型的委员会:1。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根据法律、规则和我院的决议设立的,它在全国大会届会期间长期存在。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有固定的办公经费和辅助经费,享有政府部门的议事监督权。本届国会有65,438+07个参议院常设委员会:农业、粮食营养和森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和公共工程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卫生、教育、劳工和养老金委员会;规则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印第安事务委员会。众议院有19个常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和金融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和劳工委员会;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公务员行为守则(纪律)委员会;运输和基础设施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筹款委员会。2.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主要根据法律和我院决议成立。每个特设委员会都有专门的议题和任务。一旦任务完成或达到规定时限,委员会将被撤销。专委会享有专门的办公经费和辅助经费,有权向我院提出建议和报告,但没有审议权,监督权也是我院授予的。然而,两院的情报委员会是例外。名义上,它们都是特设委员会。然而,事实上,他们已经在几届国会中幸存下来,并有权审议和报告法案。两院不时成立特设委员会,或是为了避免常委职权之争,或是为了表明全院对某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或是为了让多数党的一员得到委员会主席的位置。参议院有四个特设委员会:情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老年人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委员会,2000年。3.两院联合委员会(详见两院联合机构)。

分委员会可以设立分委员会。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除拨款委员会、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交通和基础设施委员会外,每个委员会下设的小组委员会数量不得超过5个。

分委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常委会,一类属于特设委员会。常委会下设的小组委员会称为立法小组委员会,有权向所属委员会报告法案。他们的主席、少数党主席和其他人有权代表他们的委员会,在全院的辩论中报告法案的审理情况。特设委员会下设的小组委员会称为非立法小组委员会,只能进行调查研究,无权审议和报告法案。

每个委员会的多数党小组决定委员会内各小组委员会的组成。新一届国会就职后,委员会多数党首先召开党团会议,根据自己的申请选举多数党议员及其下属委员会主席。一般来说,在每个小组委员会中任职时间最长(即连续担任小组委员会成员时间最长)的多数党成员自动成为主席候选人;如果该议员没有获得委员会多数党党团的多数票,另一名资历仅次于他的多数党议员将成为新的候选人;这样,直到小组委员会主席选出。

同时,委员会的少数党团体根据委员会少数成员的申请选举小组委员会的少数成员;当选后,每个小组委员会中最资深的成员一般将成为少数党的主席,并负责领导其小组委员会中少数党的同事。

小组委员会最重要的作用是审议法案。由于小组委员会成员长期从事审议法案的工作,他们对法案最有认识、最有知识、最有经验。小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是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来检查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委任成员非常重视参与一些理想的委员会。在理想的委员会上,不仅能让你在政治上大显身手,还能为你的选区谋取更多利益,让你连任。所谓理想的委员会包括,比如说,负责财政支出的拨款委员会,负责税收的筹款委员会,众议院的财政委员会,负责国会内部管理的规则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委员会,以及与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委员会。

决定哪位议员分配到哪个委员会,一般是根据两党领导人的推荐,经该党党团会议批准,由参众两院全体会议通过。为了保证本党尽可能多的议员能够连任,党派领导人在决定推荐名单时会尽量满足议员的意愿,并会对那些新议员和在选举中与另一个党派激烈竞争的选区议员给予特别照顾。

委员会中两党成员的比例通常由议会多数决定。只有官员行为标准委员会是个例外。议事规则规定,委员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两党成员应平分秋色。

一旦被选入委员会,成员一般会在下届国会重新进入委员会。这是因为在国会各委员会中有一个不成文的“论资排辈制度”,即在这个委员会中连续任职时间越长的成员在分配席位时就越有优先权,而且委员会主席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最资深的成员。当然,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委员会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资深成员手中。为解决这一问题,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担任同一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议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除特殊情况外,一名议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委员会和四个小组委员会任职。此外,根据议事规则,一名议员只能担任一个委员会(无论是常设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还是特设委员会)的主席,两院的一些事务管理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除外。

国会两院权力平等,但职责不同。如果提出税收法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可以不提出税收法案,而只审议和修改众议院提出的税收法案。另外,综合拨款法案也是由众议院提出的,参议院只对众议院提出的综合拨款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批准总统提出的外交条约和人事任命的权利属于参议院,因此参议院拥有代表国会控制总统外交政策和人事的决定性权力。众议院只能借助其拨款权对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间接影响。根据宪法,总统不在时,第一继承人是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第二继承人是众议院议长。根据宪法,弹劾权属于众议院,而参议院享有司法权。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需要参议院参与审理的参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定罪。

各院议案协调机制按照立法程序,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交另一院审议。如果另一个议院没有对提交给它的法案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该法案提交给众议院并完全同意另一个议院的修正案,那么该法案由两院通过,可以提交给总统签署。如果另一个议院对法案提出大量修正案,而提交修正案的议院不接受这些修正案,那么两院可以提议举行两院磋商。

一旦两院正式同意谈判,他们将组成自己的代表团,两院代表团将组成两院协商委员会。众议院议长指定众议院代表团成员,参议院临时议长或代理临时议长指定参议院协商代表团成员。众议院谈判代表团平均人数为12,参议院代表团平均人数为10。两院代表团通常包括审议法案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少数党主要成员和其他相关成员(包括其他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多数党在代表团中占有多数席位,各院代表团中的多数成员必须是支持本院态度的议员。

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尽一切努力消除同一法案两院之间的分歧,向两院提交内容和文字完全相同的法案文本。两院都有全院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