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历史变迁

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各种形式的社会救济和救助活动。比如一些宗教组织。

以慈善的名义开展各种救助活动。社会保障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世俗和宗教慈善事业,但由国家组织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则始于德国俾斯麦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险立法。15和16世纪之交,由于圈地运动,英国大量农民被赶出土地,失去生计,流入城市,危及城市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扶贫法案》,以缓解穷人的生存危机。

19年末,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失业人数增加,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加剧。出现了许多与社会福利有关的社会服务运动。为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依法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诞生于欧洲。1883-1889年期间,德国议会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业意外保险计划和养老保险计划三项保险立法,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在接下来的二十年里,英国、法国、挪威、丹麦、荷兰和瑞典也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实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干预,社会保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社会化,大量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运而生。

二战后,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65438-0945年,英国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率先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同年,法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美国也在战后多次修改扩充1935的社会保障法,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瑞典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实施了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国家强制残疾保险。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随后又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和《健康福利养老金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基本完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行了以高福利为主要内涵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资助实施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税已成为这些国家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社会保障支出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至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