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中外资银行的发展历史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步繁荣
一战结束前,一些大银行就开始为战争的结束做准备。战后,大量公司开始扩充资本,投资银行业务开始了真正的、持续的发展。尽管1864的国家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和销售,但美国商业银行仍然可以通过控股证券公司,尽力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美国的摩根大通、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勒布都是私人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混合体,而1927的迈克·法顿法案则干脆取消了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禁令。就这样,在20世纪20年代,银行业的两个领域终于重叠了。与此同时,美国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期,新兴产业的出现和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维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低、期限长,公司的融资渠道发生了变化,新兴企业在扩大资本时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使得美国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证券市场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的繁荣才真正开始。这一时期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特点是:以证券承销和分销为主营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债券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股票市场引人关注。银行业内有权势的人影响力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混业的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框架确立。
从1929到10,华尔街股市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30年代大萧条。大萧条时期,美国有65,438+065,438+0,000家银行倒闭,占银行总数的65,438+0/3,严重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很多企业因为借不到贷款而破产。至于大萧条的原因,事后调查研究认为,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机构和资本运作混业经营是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大量向股市放贷导致的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结论是,为了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重演,证券业必须与银行业分离。在此背景下,美国通过了一系列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标志的法案。其中,1933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影响较大,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和存贷款业务之间进行选择,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1934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规范了一级市场,也对交易商产生了影响。与此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
(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务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及其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增加,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资本品也日新月异,交易商、经纪人和咨询机构不断增加,保险业和投资基金纷纷进入这一市场,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由于银行储蓄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证券市场为经营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巨额回报,共同基金的兴起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储蓄资金,甚至证券公司开设现金管理账户为客户管理存款,使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安排;欧洲市场兼容的金融业务使其更具竞争力。
(四)20世纪末以来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家相继发生金融爆炸,银行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开展投行业务,这也是美国放松管制的外部原因。在内外因素的冲击下,到20世纪末,限制金融业自由化的1933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名存实亡。作为持续20多年的金融现代化大辩论的结论,6月19965438+10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经总统批准,成为美国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意味着20世纪影响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五)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一场罕见的金融风暴。在这场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的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倒闭,主要是因为风险控制的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陷。
美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意识到,原有的投资银行模式过于依赖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后,向投资银行放贷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将允许原投行机构开展储户存款业务,这可能是更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防止华尔街危机蔓延到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美联储批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组资产和资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