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有哪些,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美国的银行监管

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的历程不同,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建立之初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等政治事件,缺乏整体设计。事实上,美国由于联邦体制、三权分立原则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要求的综合作用,形成了双轨银行体系(州一级和联邦一级)和相应的多层次、多头银行监管体系,其复杂的框架体系也是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

追溯历史,联邦政府从一开始就不干预银行监管。独立战争后出现的商业银行长期处于州政府的监管之下(这使得州政府在以后的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1864年,国家银行法颁布。根据这一法律,联邦财政部成立了货币监管办公室(OCC),负责国家银行的注册、检查和监管(任何机构只要符合注册条件,都可以申请成为国家银行),并将各州银行券换成统一纸币,由此开始了联邦政府对银行的法律监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灵活的“货币”体系,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建立了美国的美联储体系(FRS )(主要指12地区建立的美联储银行和首都建立的美联储委员会等。),要求它发行统一的银行券,要求全体公民。实际上,美联储银行主要监管在该州注册的联邦成员银行、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成立的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国外设立的分行。1929到1933的经济危机导致了1933银行法和1935银行法的颁布。根据前者的法律,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来保护储户的利益。FDIC通过实施保险来监管参与银行。联邦成员银行可以自动享受FDIC的保险,其他州银行可以向FDIC申请批准加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重复监管,FDIC主要负责监管在该州注册和投保的非联邦成员银行的成员。上述三个监管机构之外的其他国有银行由国家银行监管部监管。

美国虽然由于历史、国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复杂的监管体系,但由于所有的监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所以显得井然有序,具有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的特点。此外,美国幅员辽阔,银行机构众多。为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在1979成立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外,相应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也注意采用相同的检查报告格式。从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收入、流动性(俗称骆驼评级体系)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标考察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非现场检查中,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开发信息系统和计量经济模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银行非现场检查的预警功能。

经济危机后,1933《银行法》规定了美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证券业务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而保险业务则由州保险部和全国保险协会监管。尽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案例放松了对分业经营的限制,但随着1999《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结束分业经营、开始混业经营的法律得以发布。该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开展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虽然整合所有的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组织可能一时难以实现,但金融结构的变化引发了监管框架的调整。美国的监管形象地称为“功能监管”,具体分工如下: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行使有限监管,并行使裁决权;OCC和其他银行监管机构、证交会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一旦监管者认为美联储的限制性监管不当,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此外,监管机构需要交流信息和加强联系,以确保监管的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