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
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
贺卫方教授以“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为题指出,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的话题,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话题。今天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一是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二是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的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上的交流更加便利,外国法律知识对中国的影响日益广泛。中国司法改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化的兴起是10年来最显著的现象;再次,外来知识不断引入,却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碍,表现为诉诸人心的观念、对官方权力的过度依赖以及后现代法律思潮的影响。
针对贺卫方教授的发言,方立新教授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表现在学者对司法独立概念的广泛认同和司法考试的成功。同时也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精英化要与民主化相结合;第二,精英化、专业化之后要注意人权的保护。
铃木教授就日本殖民统治朝鲜时期的安保法做了主题演讲:首先介绍了日韩合并前安保法的特点;二是思想犯罪处罚条款的出现;第三,朝鲜审判程序的简化;第四,台湾省的刑事司法与一审终审制度。
张教授认为,在深入研究司法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一是从系统研究走向类型研究;第二,对外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应与中国司法制度的背景知识互动和透视;第三,应对外国司法制度进行更深入和系统的研究。
费安玲教授以“罗马法研究与中国民法典”为题发表演讲,认为法制史研究对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设计非常重要。在起草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罗马法的研究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它不仅可以为中国民商法提供制度渊源,还可以为人文关怀提供思想观念渊源。这是中国百年民商法文化所追求的。目前,中国法学界存在两种文化冲突:倡导全面的国际融合和突出中国特色。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深刻的反思。
徐国栋教授分析了法律阶梯的两个片段。首先,简要介绍了《品词》的研究方法和文本。第二,前面对两阶段理论的解释;第三,马克思主义与上述两个阶段的转化关系;第四,两阶段理论的意义;第五,退化理论的矛盾;第六,退化理论对希腊文化的影响;第七,退化理论对当下的影响;第八,自然法高级法律地位的由来。
英美司法制度改革
李洪海博士就普通法司法技术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司法技术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用的技术,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基层司法实践,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司法技术的内容包括:辨别技术,寻找案件的争议点,将价值之争转化为工具之争,等等。司法技术是一种亲身体验。我们要从个人经验中总结出一般知识,把别人的经验总结成一般知识,再把它变成个人经验,再把自发的东西变成自觉的认识。
高鸿钧教授认为,合法性规则来自经验和社会共同体,因此应避免统一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英国普通法强调经验,中国则相反。
方立新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对于强调司法职业的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比技术更重要;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的司法制度,分清其利弊,不能绝对化。
李永军老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标志之一。民主信仰、个人主义和反权威精神、正当程序和判例法制度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事实上,其自身的良好机制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一致裁判原则、情感因素的干扰、诉讼效率低下等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李长道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应该与诉讼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法律观念等其他制度配合使用。横向来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仅要与英国进行比较,还要与德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比较。此外,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一致裁决制度即将被废除,对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
尚高老师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有很多具体制度值得我们学习。陪审团制度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兼容性存在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美陪审团制度民主功能的理论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融合存在文化背景障碍,包括四个方面:服从权威、法院判决、陪审员的非职业化倾向未能改变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软肋、陪审员不当行为缺乏救济途径;再次,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不适合实行陪审团制度,应该走类似日本的第三条道路。
贺卫方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全世界法学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但没有英语国家,陪审团制度就无法很好地生存。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减轻和推卸司法责任。
姜彦波教授认为,陪审团制度不存在无效率的问题。在时间上,连续审理可以加快审理速度;从金钱的角度来说,陪审团制度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所以从整个系统考虑,是符合效率值的。
贺卫方教授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英国法律职业的保守与改革;第二,英国律师职业与法官职业的相关性;第三,如何在英国法学研究中找到理论;最后,英国法律职业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董茂云教授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国性的,也是全球性的,民族性是主流;司法制度改革既受传统文化支撑,又受传统文化制约;中国不应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周伟教授认为,正义和正义的效率并不一定是一对对立的价值。目前中国的司法不公很少是因为追求效率造成的。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接受在于其宪法精神,强调契约自由的精神。而我国的宪法精神与它不同,不能简单按照我们的标准来判断它的好坏。
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
曲阳老师以“法治观念的转变与司法制度的改革”为题做了主题演讲,指出当今日本的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改革,而是深入到了法治观念的转变,引发了司法制度的诸多变革。这次司法改革在理念上的变化主要包括:树立“法治”理念;正义是“公共空间”的支柱。日本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是:理念先行;司法改革的方向;学者的作用;加强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
彭波老师认为,日本三次司法改革各有特点:明治时代的改革广泛引进西方制度,自上而下进行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步;二战后的改革主要是模仿美国,在外部压力下被动接受,也是与政治改革同步的;这次改革主要参照美国模式,但属于自下而上的改革,与政治改革脱钩。
李道刚教授提出以下观点:第一,日本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时是纵向的,而中国是横向的;二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开始从形式向实质转移;第三,司法改革不应进入相对主义的误区。
邓增家教授认为,关于日本临时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围绕它的争论,是战后由美国主导的法制民主化后,日本政府独立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法曹统一制度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有三个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审判程序合理化;改革简易程序。
冯卓辉教授认为,日本国民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尤其是律师。然而,中国的律师由于自身素质等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改革之外。应倡导“大部制改革”理念,将律师制度改革纳入司法改革,提高律师素质。
李洪海博士认为,英国和美国在法治方面与德国不同。英美是从开放到民主再到提升个人尊严,而德国是一人监督下的法治国家。在这方面,中国和德国相似。
郭志祥教授认为,日本法治的演进与中国相似,有必要建立法律共同体。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成长必须有市民化的基础。
王晓峰大师在主旨演讲中介绍了日本陪审团法1923的结构、内容和不足,并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陪审团法失败的原因以及日本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强仁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自发秩序在中国是不存在的;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的理论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陈毅老师认为,以日本陪审团制度的沉浮为教训,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运动似乎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可以考虑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类似于“混合政体”的模式,在司法运作中融合精英因素和平民因素。
张锐志教授论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认为美国司法权对立法和行政权有很强的制约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宪法至上”、“监督权”、“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具体制度,对完善中国法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张文正教授认为,法律上有时间差;司法审查是法治问题;违宪审查和权力制衡的本质在于“民主先行”。
亚洲和非洲的司法系统改革
在“口头非洲法:传统习惯法文化的司法观”专题上,布莱恩·何先生指出:从司法基础上看,非洲习惯法没有成文文本,司法过程中也没有成文程序;习惯法文化的口头传播和发展表现为丰富的口头文化。这部口头习惯法蕴含了非洲人民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和智慧,极具研究价值。
夏新华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总结非洲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有自己的特点,但只能在司法层面体现正义的价值。
洪永红教授认为,口头非洲法是最具特色的法律现象,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徐国栋教授赞同布莱恩·何的研究方法,但对他的研究视角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从殖民者的角度研究非洲法律是不可取的。贺文所说的习惯法,本质上是成文法。同时,徐教授对“非洲法”的名称提出了质疑。
中国司法考试与法官制度
冷夏大师对中国近代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近代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选拔司法人才,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强大的司法力量不同。这一目的也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利弊共存的特点。
王建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域外管辖权的收回贯穿于近代中国整个法律发展过程,是近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龚如孚教授认为,民国时期中国出现过一些法律精英;冯卓辉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可以引导法官扩大知识面,这一传统在中国从清末就有了。
俞慧老师就“中国法官制度:发展与变革”这一课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中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和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步淡化法官的行政化和大众化色彩,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特征。
许教授认为法官制度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司法独立应包括三个方面: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然而,法官应该是平民。
朱晓博士认为:除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审视中国的法官制度改革,还应该从法官和研究者的角度审视中国的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