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违法建设没有依据
一、历史遗留建筑
由于历史原因,比如文革时期的特殊建筑,虽然不符合现在的规划,但具有历史价值,可以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不会拆迁。
二、危房改造
对于年久失修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危房,如果拆除会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加固改造,而不是直接拆除。
第三,公共设施建设
如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因历史原因违法建设,但符合公众利益的,可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保留。
第四,临时建筑
为应对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而建造的临时建筑,如救灾帐篷,在特定期限内不得拆除。
五、建筑安全鉴定合格
对经专业机构鉴定,结构安全、无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可根据鉴定结果予以保留。
六、涉及民生需求
比如涉及民生需求的违法建设,比如低收入家庭的唯一住房,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按照社会救助法进行妥善处理,而不是直接拆除。
七、政府批准的项目
对于政府批准的项目,如重点工程、城市更新等。,涉及的违建部分可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政府文件予以保留。
八、其他特殊情况
除上述七种情况外,还可能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建筑,可根据有关民族政策或地方规定予以保留。
总而言之:
“八种违法建筑不能拆”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和特殊政策。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城市规划与民生需求、历史保护与现实需求的关系,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4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21条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者负责维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没有能力修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权人有修复能力,拒绝依法履行修复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救助和修复,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