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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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的起源

(一)英国法的起源

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来源。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造和发展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以前的判决对未来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普通法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特点是“程序先于权利”。2.股权。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起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在法官的“良心”和“正义”的基础上,通过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发展起来的。其程序简单灵活,法官在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股权被称为“法官的脚”,有大有小,弹性很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制定法律。英国的成文法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重要,但效力和地位高,可以整理和修改。一些重要的现代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都是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文法的类型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其中,议会立法是近代英国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二)美国法律的起源

1,制定方法。美国既有联邦法令,也有州法令。联邦法规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超出联邦宪法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的立法权。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新的法律,但并不完全照搬。正如Joseph Storey大法官在Van Ness诉Packard一案中指出的那样:“并不是英国的所有普通法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我们的祖先首先带来了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作为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但他们只带来和采用了适合他们情况的一部分。”在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各有各的体系。3.股权。美国独立前,英国衡平法首先在英王直辖和特许殖民地采用,英国教会法院管辖的一些案件也归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后,联邦和州都采用了衡平法。在大多数州,衡平法案件由联邦法院监督,没有其他的衡平法法院。

概括起来,英美法的起源和特点如下: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受英国发展的影响,各国一般都有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作为其法律渊源。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2.以日耳曼语为历史渊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相对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就具有立法意义。英美法系被称为“法官造法”。4.归纳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可以对大量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和比较,然后最不恰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5、没有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