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计分考核奖惩罪犯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准确运用计分方法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奖惩合法为原则。第三条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必须坚持合法、注重思想改造、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直接考核干部、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对罪犯按月进行考核,在达到百分之十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予以加分,对违反纪律的予以扣分;并以加分和扣分的累计分值作为行政奖惩的依据,实行区别对待。第五条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第七条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思想改造的基础上得满分,劳改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加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知道犯罪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习法律,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揭露坏人;

(三)遵守纪律,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礼貌待人;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端正学习态度,考试成绩合格。第八条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劳动改造的基础上获得满分,劳改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加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注重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材料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增产节约;

(4)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无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和方法第九条监狱、劳改队、少年看守所应当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惩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监狱管理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应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第十条干部应直接考核罪犯,并做好资料收集和台帐管理。第十一条考核评分应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满分,不得扣分,完成后可加分。服刑人员不服加分或加分的,可以提出申辩,考核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审查,及时给予明确答复。第十二条加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罪犯需要加分或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分扣分审批表》,报考核组集体审核,分管干部根据批准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施专项审批。第十三条加分、扣分审批权由中队、大队、支队(监狱)根据扣分数量行使,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加分、扣分。第十四条百分比考核实行“日记、周评、月公布”制度。给犯罪分子扣分的,要及时公布,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十五条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成绩不得相互替代。凡每月思想改造、劳动改造满基本分的,多余分可计入累计分;思想改造不满意基本分,劳动改造赢分超过基本分的,只享受物质和经济奖励。第十六条屡教不改,触犯原罪的,在同等条件下从重处罚;对原罪表现出突出悔改表现的,给予高分奖励。第十七条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计征;无工时定额的劳动可参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分定责。第十八条。罪犯在假释、监内教育、监外教育和住院治疗期间,不计入百分比考核。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情况。第十九条罪犯在禁闭或者严格监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应当根据其所受纪律处分从重扣分,但剩余分数仍然有效。解除禁闭或严格管理后,经过1个月的考察,继续计分考核。第二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除非依法受到处罚,否则取消其以前的积分,并在考察三个月后重新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