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
这一时期中国实行户口自由迁移政策,因此公民迁移变得非常活跃。65438年6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和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还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批准的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该条例的颁布是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制度日趋完善和僵化。1961,公安部将农业户口和人数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口和人数”,使“非农业户籍”和“非农业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
1977 1 1 10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条例》确立的办理户籍迁移的原则是:“从农村迁入城镇(含矿区、林区,下同)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以及从其他城市迁入北京、上海、天津的,应当严格控制。从城镇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从一般农村到郊区,城镇或国营农场,蔬菜队和经济作物区都要适当控制。”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此后又制定了几项“农转非”政策。同时,为落实上述规定,公安部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村转非”的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由农村迁入城镇成为非农业人口的劳动者家庭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 ‰”。由此,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和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至此,以控制公民自由迁徙为特征的新中国户籍制度已经完成。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并固化,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上取消。所有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之间的壁垒日益严密,矗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胚胎时期的户籍制度在演变过程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制度;首先是管理制度。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户籍。根据甲骨文的记载,商朝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民”或“登民”的记载,即临时征召士兵。比如殷墟的甲骨文,比如“辛四卜,甄,爬扫帚三千,爬程一万”,“爬人三千,呼战”等等。《尚书·托多斯》一文说:“只有殷代先民有记载和法典”,可见当时是有人头数的。这可以算是中国户籍制度的萌芽。西周的户籍制度创造了原始的人口登记方法。据《李周·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手中的人数比他们自己的牙齿还多。都写在版里,争论他们的国家,他们的鄙视,他们的农村。与他的男女不同,他生于18岁,死于18岁。又三年大比,同数人诏司寇。思寇、孟冬祭思敏之日,献与王。”国王向它鞠躬,登上天府。”可见当时设立了“司民”这一有户籍的官员,将牙齿在8个月以上的人为男孩,7个月以上的人为女孩,按不同性别登记在册,即“册本”,按市(市)和乡(镇)统计人口(这是我国已知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此外,每年还要登记人口的出生和死亡,以掌握自然变化,每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即“大比”),并在孟冬(农历十月)上报。因此,周朝就有了户籍制度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扩大兵源,增加税收,稳定社会秩序,各诸侯国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即“书社制”和“会计制”。“书友会制度”的内容是:25人是1个俱乐部,“俱乐部的账号写在领地内。“计数制”是郡和县长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的农民人数和税收做预算,把书放在木制券上,呈送君主。比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夫妇天下名,生者写,亡者割。“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成熟,户籍制度越来越完善,众所周知,人口的多少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秦始皇十六年(231年前)规定,男性不论是否成年,都要登记年龄。汉代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登记(有学者认为是一年一次),由县、道官员负责核对登记户籍,简称“案户比人”或“案比”。案件比对的时间是在当年的中秋月(8月)。当时的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到县衙,在朝廷集合,接受主官的考核。户籍负荷以20-60岁男性为主。为了防止人们为了逃避繁重的劳动而隐瞒不报,政府专门制定了临时检查措施。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实行黄登记、白登记制度。黄籍记载役龄人口,白籍记载流散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户籍迁移严重。为了整理户籍,进行了一系列的“切地”,将北方的侨居人口和流动人口统一纳入本地户籍,加强控制,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隋唐时期实行“失样”制度,规定人天生黄,4至15岁为年轻,男性中年16至20岁,21至59岁为年老。把年龄从18改为22岁为中学,23岁为丁。国家每年做账,每三年户籍。户口簿一式三份,县一份,州一份,户口登记部门一份。编户口本时,“县书记负责老老实实记账,去州调查,按式建房,农村为一册,总写三通。所有接缝都标有某州某县某年国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案例比较”制度在唐代仍然实行。唐人李习安对《后汉书》的注释,汉代称之为“格比”,唐代称之为“貌读”。唐代敦煌遗书中有许多关于记名人的特征和疫病的记载。如某人的“右脚跛行”、“耳下小肿瘤”。案例对比后,进行正式登记。原则是每个人都注册。根据北魏敦煌地区13 (547)年的会计卡,从黄(1-3岁)、幼(4-9岁)到老(60岁以上)、后(残、残、病),所有家庭成员、奴婢、养子都进行了登记。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宋元时期,编造宋元户籍的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户籍,会计。“每次复印三份,一份留在县里,一份送到州府,一份送到省厅。”宋代编造五等户口簿,重点是评户定户。到了元代,村社里还有一个鼠尾簿,随时登记户籍的变动。明朝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发函,户部登记天下,户部贴置。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居住地、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张贴“以字号为附件,以半印印章,部存民贴”的家用贴纸。举报的方式是当地基层组织“收集了解”当地户口,再到县里。“郡报州,州总报府,府总报布政司,布政司总报本部备案,以考为据。”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的户籍制度。一开始是三年一编,后来改成五年一编。乾隆三十七年(1772),废除五年户籍制度,改为“年算”,了解各地户籍增减情况。民国时期,相继颁布《户籍法》(1931)、《户口普查法》(1947),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建立各级户政机构。从上面可以看出,历史上各个朝代都非常重视户籍,尤其是新旧朝代更替的时候。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税收,总是带头整顿和制定国家的户籍。东魏丧事以来,“户籍不准,徭役不齐。”孝景帝下令封户,“无籍户六十余万户。”明初,洪武源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泄漏或到处冲口而出者,准予到其工作的地方打官司,免于无罪,收编为警察。”户口登记和申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编辑这一段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也是对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就是政府将其纳入户口本,视为一个地方的正式居民。他们不仅承担国家服务,还享有让子女参加科学研究的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和“定户”的办法管理户籍。比如居民组织的建立:五为一轨,十为一里,四为一连,十为一乡,五乡一军(齐国);建立“春比账本、夏比月份、秋比记录”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办法。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但在实践中,依靠少数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于是,秦政府利用社团组织加强控制,编制武学,“定武学人数,不分男女大小”,“各武学各有所长”,实行“坐制”;“使人无权迁移”,人口流动,应要求地方官员“改籍”。【7】户籍管理制度相当完备。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再发展。刘邦任命萧何为丞相,萧何编纂了《九章律令》,其中《家法》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户籍管理在历史上第一次得到规范。为了保证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了村制。西汉“十里乡居一亭,亭长;十亭一乡,那里有三个老人,守财奴,游泳健将。三老汉管教化,夫差管审案收税,贼禁游。”[8]东汉“李悝管万物,善恶告”,“李悝管百家,十家管万物,民管善恶告狱官”。[9]北魏时期,实行三长制。“五户设一邻,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方长;就拿村民的强烈愿望来说。”[10]为防止丧失国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并规定未经乡亭批准和清税,不得迁徙和变更国籍,违者必究。这样,基层组织实际上拥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唐代实行农村保障制度,五户为保障体系,四户为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个房间都有一个人。典狱长的职责是负责“按户口,种农桑,检非,催人驾税。”【11】唐律载:“凡与吴保在家中犯罪,明知而不改正者,处死刑一年;流罪,百杖;罪之徒,杖七十。”户籍控制变得更加严格。到了宋代,实行的是京城保险制度。“十家公司为第一保障,一家户强的人为被保险人;五十家公司一个大保险,选一个人当大保险首席;十大保底都保底,大众选的都保底。”保险公司里有一个清单,记录的是保险公司的户名。在鲍彤发生的“土匪、杀人犯、纵火犯、强奸犯、疏于管教的人、传播邪说的人、制造毒畜的人”,所有的鲍彤家庭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12】元代实行村社制,50个组织为一个。明朝是李佳体系或者保甲体系。“百户为一里,十户多食摊长,其余十户。”贾凡有十个人。老服有一个人,第一个就是第一个。“[13]任何人离开家乡一百里,都要持有一份《道路指南》,这其实是一份离开家乡的证明。清朝称为保甲制度,光绪《大清典例:户部》规定:“府县城乡十户设牌头,十户设牌头,十户设常宝,每户出一张牌,册名编号。发的时候就标明要去哪里,进了就查。"那些来路不明的人将被“抓住”并受到惩罚。"如果住户搬家了,随时举报,改门牌号”。实行坦丁入穆后,户籍编停,保甲制度越来越受重视。民国时期实行户籍法。1931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并修改了《户籍法》及其实施细则。1937年,《嘉宝条例》颁布,全国建立统一的嘉宝组织,实行“共保”制度。编纂《十五贯》的目的,就是要被善恶的编纂者们说出来。出卖户口,自住不实,逃离大陆,不负担地租和税,都是恶。同样地位的人,事前不制止,事后不报告,只好坐在一起,为出逃户的地租、税买单。如汉代规定:“瘦民不堪,流放远。中国家会管,逝者为先。“西晋政府规定,一旦举家流亡,父母斩首;北周颁布《刑事诉讼纲要》,规定“隐居五户以上三顷以上者,必死”;隋朝《隋书刑事志》规定“老幼难免坐边,一人死而逃,坐家”;宋唐时期,离乡背井的人也是地狱般的待遇,负责户籍的官员也受到牵连。根据明朝的法律,“凡逃到邻近州县躲避官吏者,将被打一百棍,送回原籍。他的亲戚长期掌管,鼓励官员鼓噪,邻户隐于自己人,罪大恶极。"洪武二十七年(1394)三月,他发出通告:"今后,李佳的街坊邻居和老人,一定要看到丁柱的事业,彼此有所觉察。出门在外,你要知道你在哪里,你的生理是什么,你在做什么。如果不知道自己在哪里,长期不回,老人和邻居都上不了官头,动不了兵。“[14]政府通过整顿户籍和严格的“互相保坐”制度来强制民众,试图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确实能起到暂时的效果。但其有效性是建立在人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前提下的。一旦政府和官员敲诈勒索,或者遭遇天灾人祸,任何禁令在贫困和饥寒交迫的煎熬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