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有哪些分类和总结?什么是文化产业?
关键词文化产业;概念;分类
“文化产业”的概念源于法兰克福学派的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no)和马克斯·哈莫(Max Harmo)在1947年对“大众文化”的争议和批判。自从他们将“文化产业”纳入研究范畴以来,文化产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文化产业的变化和发展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文化产业也是一个内涵丰富、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
一,文化产业概念的区分
目前,很难准确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如果说“文化”是最广义的人类学意义上的一个独特群体或社会群体的“生活全景”,那么可以引申为所有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因为所有的产业都与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有关。然而,事实上,如果我们将文化定义为“社会秩序传播、再创造、体验和探索的必要的(虽然不是唯一的)符号系统”,那么“文化产业”一词的表述和使用将更加准确和严谨。简而言之,文化产业通常是指与社会意义生产最直接相关的事业单位(主要指营利性文化企业,但有时也包括公共文化机构、全国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1]。因此,文化产业的定义应该大多包括广播电视、图书报刊出版、广告和表演艺术。所有这些文化活动的首要目标都是与观众交流,创作文本,最终以文化产品的形式呈现给观众。从广义上讲,所有的文化产品都是文本,但由于任何人都可以解读,必然会导致认知偏差,有些概念甚至经常混在一起。
(一)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相对应的概念。长期以来,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在很多场合和领域是混为一谈的,人们并没有准确地认识到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日益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两翼。
一般来说,文化事业由政府主导,具有公益性质,通过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由市场主导,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利用市场配置资源,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调动更多非公益性资源和民间资本活跃文化市场,以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精神需求。[2]从资金来源看,文化事业的生产资本由国家或社会统一集中提供;但企业商品生产的资金来源不同程度地多元化,民营经济被广泛吸纳到文化产业经营领域。从管理体制上看,文化事业通常实行公益性管理体制,文化产业实行商业企业化管理体制。从调控方式看,国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和价格杠杆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另一方面,文化事业主要由国家监管。
文化事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社会福利。大多数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都是由国家投资管理,拨付日常经费,自然应该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二是社交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归社会所有,由社会享有。第三是社会宣传。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大力发展群众文化事业。
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文化事业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文化服务作用,文化事业引导和滋养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市场化,可以增强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激发社会办公益事业的热情,加快文化消费的步伐,满足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事业的建设具有基础性的补充作用。它们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都是社会主义特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行了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明确文化建设的新理念,明确区分政府主导的文化事业和市场主导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既有商品消费的经济属性,又有精神享受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业不仅可以成为一个国家真正强大的经济实体,也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是具有无限生命力的经济增长点,可以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4]在全面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背景下,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尊重两个规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两对关系——文化发展的“魂”与文化传播的“体”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不是说只重视市场规律,不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不能夸大或简单理解文化产业发展就是文化产业化或文化市场化。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要始终引导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决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益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影响和谐稳定和国家安全。[5]
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
在国家层面,我国对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使用是有明确区分的,并不是一视同仁。“文化产业”的概念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文化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被广泛使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创意”二字。文化产业不是创意产业。创意只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所有的文化产业都只是围绕创意开展活动。
英国首先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20世纪末,英国政府提出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英国经济振兴的重点,并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将文化创意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首次明确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主要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个人的天赋、技能和智慧,通过循环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和潜在财富的艺术思维活动[6]。“创意经济之父”约翰·豪金斯(John howkins)根据“有想法的人,尤其是有自己想法的人,在很多情况下比操作机器的人更有力量”这一基本判断,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广义的定义。他认为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艺术设计、专利申请、商标营销和版权保护。任何一种文化创意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依靠人的灵感和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提升传统文化元素的内涵和品质,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加工和移植传统文化,创意活动融入了最大的人格特质。
创意产业区别于文化产业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创意要素、文化要素和科技力量的高度集中,相互作用,深度融合,形成了高智慧、高文化的新型产业集群。[7]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被认为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在国内,北京首次确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重点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角度重新定义创意产业——以创新为根本要素和途径,突出文化内核和创意价值,主要体现以知识产权的实现或消费为特征的产业集群特征。[8]与文化产业相比,具有信息密集和高知识特征的创意产业是高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它始终处于价值链的高端。任何一种创意活动,都必须基于一定的知识背景,运用人文积淀,重塑传统产业结构,完成创意的点亮和价值的实现。高科技文化产品,如3D电影、3D打印和高清数字电视,都是通过新的数字技术来完成的。没有创新就没有创造力,创造力是一个新的科技概念。由于创意产业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其创新思维凝聚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中,通过价值传递增加附加值,完成跨行业、跨领域的重组合作,从而推动文化产业的深度发展。
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文化中有创意,创意中有文化。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政府决策中,对“创意产业”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是涉及到文化时,两个平行的概念高度相似,但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有时有明显的区分,有时也可以互换使用。[9]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形势下,虽然强调创意产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知识创新、产业升级和效益倍增方面存在巨大的增量空间,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有所不同,与我国自主创新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目前看来,盲目照搬英国等国的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政府的统一管理。加强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有助于厘清两者所属的产业边界,澄清文化产业与创意之间的误解。
二,文化产业的分类
文化产业包含丰富的内容和范畴,是由许多系统和组织构成的有机整体。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规范科学的分类标准,现行的分类标准是在各种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由于文化产业分类困难复杂,文化产业概念模糊、不确定、含混,世界各国的地域、经济、文化背景、产业政策都不一样,文化产业内涵和外延对应的分类标准和体系也不尽相同。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根据本国国情和发展目标制定本国的文化产业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世界上各种产业分类标准中,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费希尔在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提出的三大产业分类最为广为人知。按照社会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顺序,一切经济活动都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主要指“服务业”,即服务于生产和消费的部门,包括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相关产业。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根据组织内部的产业分类原则制定了自己的产业分类标准。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化产业在组织结构上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相对独立的物质形态(如图书、报纸、电影、音像制品等)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的产业。);二是劳务形式的文化服务业(如戏剧舞蹈表演、体育、娱乐、策划、经纪等。);三是为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饰、装修、形象设计、信息咨询、文化旅游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产业有不同的解读。从表1可以看出,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了具体和宏观的产业划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早建立了文化产业的分类标准,其定义如下: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生产标准,经过生产、再生产、流通、传播等主要环节的一系列活动,强调其知识产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产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角度对文化产品进行了科学定义,为建立我国文化产业分类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也有系统的研究,但在分类上存在分歧。20世纪初,有学者认为中国文化产业已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包括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告、娱乐等更为细化的综合文化体系[10],但划分范围过于宽泛,过于笼统。另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四个领域[11]。虽然这种粗略的划分有些过于狭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但却是清晰的。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科学规范的分类标准和体系势在必行。
我国统计部门于1985首次将“文化艺术”纳入第三产业统计项目,并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产业分类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和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形势和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制定科学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正式提上日程。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其他部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作为第一部国民经济分类的指导性标准,首次对文化产业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全面统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宏观发展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这一分类标准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认为文化产业是为全社会提供各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活动,以及围绕文化消费的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六大类[12]:文化产品生产、文化产品销售活动、文化用品生产销售活动。然后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服务层(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文化产业的分类比较宽泛,涉及的领域和类别很多,涵盖的内容非常复杂,既包括物质文化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也包括精神文化的生产、代理和经纪活动;既有公益文化,也有商业文化;它不仅包括学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包括商业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随着新兴文化业态的出现,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越来越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下文化产业统计的要求。随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分类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我国文化产业主要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而创造、传播和展示的文化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2012年7月,国家统计局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延续了原有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并对产业类别和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以文化创意为核心特征的新业态,逐步细分了部分产业子类别,删除了少数不相关的产业类别。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颁布实施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更加准确地定义了文化产业: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集合,并进一步解释了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上)和相关生产活动(从外延上)。
按照2012的分类标准,可以总结为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辅助活动和专用文化设备的生产活动成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要内容,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方面为补充。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9年文化统计框架》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从统计上看,“文化及相关产业”涵盖所有文化及相关单位,“文化事业”主要指公共文化单位,“文化产业”主要指经营性文化单位(见表3)。
文化产业的内涵明确了,其外延描述也就更清晰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基本全面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客观进程和可喜成果,特别是新的四级划分更加合理,对文化产业链进行了细化和梳理,更加符合文化生产规律[13],更好地适应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趋势。这不仅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热切关注,也澄清了以往对文化产业的不确定认识,为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文化产业统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和产业导向,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文化的认识逐步深化,文化与其他领域的融合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覆盖面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完善文化产业的科学划分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界定和系统划分文化产业的内涵,可以正确把握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正确定位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坐标,从而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进行有效的差异化管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壮大出版、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同时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