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明清时期江浙暴动的历史资料。
一、清初的定音制度及其弊端
清初的定音制度是从明朝继承下来的。明代税制采取人地结合的办法。政府对土地征收土地税(夏税、秋粮),同时按“户”和“丁”对全国各户征收徭役。家家户户送的徭役叫“李佳”,也就是说,家家户户充当统帅和统帅。据丁(65,438+06-60岁成年男子)说,徭役分“统徭役”和“杂徭役”两种。前者是有一定人数的相对固定的徭役,也叫“正规徭役”,如担任粮长、管家、马弓、图书管理员、弓兵、杂徭役等。后者是政府临时签的杂工。起初,徭役主要是强迫劳动,制服里只有一些“银差”物品;在未来,不仅“实力差”在天平上,而且李佳和扎潘也可以逐渐被白银取代。万历初年,张向全国推行鞭法,废除银与强弱之差,合并不同徭役项目,征银用人;同时,部分徭役转为白银,并入田赋征收。但在大多数地方,仍向民间征收一部分役银[1],成为丁银,又称“丁瑶银”、“李蜜银”。所以清初的税制还是分田亩:“人口和土地是财富的基础”[2],“田有税,地有税”[3]。丁寅的“刚为国,傍田赋”[4]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税收之一。
清初,不同地区的丁银采集方式有所不同。“当时有三类九规,一个鞭签,一个随地,一个随丁”[5]。一般来说,北方地区多分三等九征,即根据户数和粮食多少,确定人数,分别征收不同数额的丁银。在南方,它被称为“一条鞭子”,以统一纪律和征收派系。“丁随地派”是丁银与田赋征收相结合的形式,多在南方,尤其是川西南、广西、江浙东南的许多地方。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只有少数几个名额,丁遂丁派占主导地位。
丁银的种类有丁旻银、屯丁银、枣丁银、工匠班银、盐钞银等。尹是被普通人招募的;名字改成外省的丁寅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些地方把分为乡丁和市丁,分别征收白银。屯定尹正被并入维索屯定。清初,明朝卫生所被废除。除有运粮任务者外,原卫生所部队逐渐改为平民民族,并入州县编集银。所以,吞丁和明丁没有区别,只是银集支不同而已。《灶定音》是从延长的灶户中收集来的,也是单独编辑的。匠银是明代传承下来的匠银。清顺治二年(1645),除省工匠登记外,工匠课银一度免缴,但不久又恢复。但由于“很久以前,工匠的后代或跳槽,或迁徙逃亡,或久别人世,只留下户籍”[6],已无法向工匠征收,所以各省“要么派私户取出,要么有公司自行补偿”[7]。康熙中期以后,各省工匠陆续并入田赋征收。盐钞和白银最初是由明朝从政府领取家用盐的人兑换成白银的。后来政府不再分发盐,纸币和大米都兑换成了白银,演变成了人口税。到了清代,大部分省份的户口都并入了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省份还保留着,按“口”征收。所以这些省份不仅编了男的,还编了女的嘴。除了以上这些,各地还有一些地方的丁阴项目,如军中丁阴、军中丁阴、驻地丁阴、渔业丁阴等。种类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
丁寅收集的题材在不同的省份是不一样的,一个省的县往往也不一样。各种肤色的人,如、改称丁、屯丁、灶丁等,都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来说,北重南轻;西北特别重,东南轻。比如,即使在北方,每人的银子一般都在一元以上,重量也多在一两,陕西多在四两以上,常工(甘肃)多在八九两以上;南方一般也就几毛钱一丁,最轻的地方也就一毛五分一丁。当时人们说:“北方的粮食比丁重的轻,纳丁在外。所有宽容的派别都来自丁;.....南方土粮重于粮,容杂各派皆出粮”[8]。这是当时地方银行负担的一般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员编制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户籍以户籍为准,漏户籍法:凡军、民、职、灶、医、卜、业、乐户,均以原登记为准;如果作弊,脱免,避重就轻,贴80还会改正[9]。这是在沿袭明朝的老例,试图以合法的形式强行以职业定户,代代相传,以方便政府控制和收税。人民编辑最初定为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改为五年一次。目的是“考证天下丁口有版次记载,60岁以上被开除,16岁以上还加了丁增福”,“平服,明隐,别老幼,皆穷”[65438+]具体来说,在编辑每届时,李家组织要按照原额、新入、 府所规定的革职和实职,登录各编辑的丁、产、银及其五年内的变化,州县官员在李家(方、项)、李尚、周县共同创设府上将军簿,府上不创设布政司。 最后户部呈献给皇帝的各省书籍封面都是黄色的,所以习惯上称为“黄皮书”,其实就是户口本。编辑关系到《定府源流》,所以统治者非常重视,规定了很多专门的法规,各级官员隐瞒、扣压信息都会受到处罚;各县可加2000多人,不仅有州县官员,还有知事、布政司、各级政府,都有记录。
户籍管理和人员编辑通过李佳(在一些地方,它被称为土家族或其他名称)组织实施。清代李家的构成与明代相同:每65,438+065,438+00户做一个李,推人多的轮流填,其余65,438+000户做65,438+00个贾龙,每户轮流填贾龙(或简称贾头),均为十年一周。村里的组织在农村,在城市,在城市附近。李头领和甲头领负责掌管公务,协助州县官员收钱收粮,编目录。
以上是清初丁寅藏书及相关制度的概况。这个制度表面上看很严格,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漏洞百出,乱象丛生,可以说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清初定音的收集是以明朝万历年间的鞭书为依据,而不是以实际户籍的调查为依据。顺治十四年(1657),清政府编纂了《赋赋全书》,其中各税原额以万历旧额为基础,略有修订。虽然当时规定要“审时度势,驱逐饥荒而死”,但实际上并没有对户籍和土地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只是免除了一些根据地方报告无法征收的税。其结果是,既保留了旧万历本原有的不齐、不准之弊,又因为几十年的社会变迁,尤其是明末清初的大动乱,变得比原来更不齐、更不准。
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后,清政府并没有做户籍核实的工作。在封建后期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放松,人口在地区和行业间的流动成为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清政府很难控制户口,也无法再像明初那样对户口进行大规模的普查,限制其流动,固定其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每户以其户籍为准”、“核实天下人口,携带一版登记”、“朝贡、清藏、留老幼、穷”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实现。五年编辑人员是正规的,“但只是为了交费,没有办法过问丁口的增减和农田的提升”[11]。所以清代编修的书籍几十年不变是很常见的。“名多,缺多,但据书皆有名,无迹可寻”[12],极其混乱。
虽然人口难以核实,但帝国税收不能缺,所以各郡县只能以户籍人口为例。“自从成平以来,a公司一直保持着原来的数额,因为它是理所当然的。一脸落寞的男人无话可说,甚至男人死了也不肯删。儿子出生并为此受到责备。沟里的贫瘠,尤其是书上的那种。黄扣之子已入追之书,无空缺,故同情他人。”[13].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又沿袭旧习,每次与编辑见面,都以增加四五伯户口为名,不顾民生疾苦...该删的不删,不该加的加”[14]。如广西黔江县,原有人口460丁,康熙二十至四十年五次增编42丁。“真是不少,夫君休息了几十年才增加这四十二丁,虽然书上有增加四十二丁,但核实后还是四百六十丁。”结果,由于人口膨胀而产生的银量只能由登记在册的460丁支付,导致每丁的数量从0.65476增加到0.76。
登记的人不堪重负,不得不逃离,于是跑的人的丁银就加到没跑的人身上。清朝的编修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约”,叫做“在顶,一顶,顶一户”:“驱逐一户,必须补一户;如果十个人死九个人逃。无新鼎可补,即一鼎供九鼎用。出了家门就累,出了家门就累。”[16].这样赔款导致逃,逃又导致更多赔款,恶性循环,身在国者少,身在国者重。湖北宜都县原征银0.49,康熙中学[17]增至0.66。河南最高的鼎按规定是每鼎1.2两,但有些地方多达6-7两[18]。
吏治腐败,编辑法官扰民,私招杂派,加重了百姓负担。每五年一次,是地方各级官员和经理、秘书发财的大好机会。康熙九年(1670),福建莆田县丁神公然索贿:“不经审判,凡丁皆可贿;审判结束后,每个丁灿只有五元钱被挑出来,官员们可以分肥”[19]。各种公费也趁机向百姓摊派:“书中有书长费用,各县编书费用,司官书笔费用,出书费用,黄绢纸解书费用。很明显各省都在追求钱多粮少。”[20].这种摊派和编没必然联系,大多是一派十用,没有一定的规律。当时有人把那些冷酷无情的吸血经理、服务员、护士,甚至管理人员称为“成群的飞蛾”:“李渊的奶油每天都在干涸,而吃饱了的就是成群的飞蛾”[21]。康熙末年,直隶雄县有个将军叫刘,每年发杂书一万两以上。“官收第六,彼蚀第四”[22]。结果“民穷力竭,致多徙”[23]。
清初定银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贫富严重失衡。在封建生产关系下,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必须承担大部分税收,而地主和富户由于人口少,承担的税收较少。但是,除了这个基本原因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使得负担更加不均:一个是士绅地主的法律特权,一个是不公平的编。关于士绅的免役优待,清朝对于有官、官、学生身份的士人的免役优待规则,最初是以明朝为蓝本的。顺治十四年(1657)改为:“一品官为学生,官免自俸,余粮仍征。”康熙二十九年(1690)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强调不允许士绅家庭的子女作弊和发滥免。但是,这只是一个繁文缛节,在腐败官僚和乡绅豪强的破坏下,是不可能认真执行的。如山西沁水县,顺治十四年贡品提供丁青后,给丁青的银额已分摊在通县丁的数额之内,但又是“私给丁青,免官杂”。“虽然丁清全部在何仪,但丁清的金额比旧金额高出数倍”,“穷人敢怒不敢言”当时北方“乡绅数十,蚱蜢数十”,使得“百姓肩力不佳,常年不得休息。”在南方,你只能买得起李佳的穷银,其他的穷银如军驿、民庄、驿站都免了。有你和没有你付出的银量往往相差数倍。编审的不公平更是触目惊心:“奸臣如此狡猾,欲减多粮少,避重差轻,故花其户名,送他处,而将军书室受贿,或自粮散诸户,得改斗,遗一亩,种田,种种弊端,不能穷。”采编不公的结果是“富者幸脱,贫者穷”,“穷家多,穷屋檐下有补偿”。
负担不均,使得沉重的丁税越来越沉重地压在贫民身上,迫使他们逃亡,思念书籍,导致丁书流失严重。如陕西丁本原人口为2675047丁(下人口折算,下同)。康熙二年(1663),实际数仅为2185520鼎,雍正时降为2140809鼎,仅为原额的80%,比康熙二年减少2鼎。损失最严重的兴安府,只有原来的19.3%,比康熙二世少了28%。从全国来看,康熙年间人数虽然上升缓慢,但始终达不到清初《傅府全书》的原定人数。为了充实定额,康熙十七年,各省并入驻军,“按郡县人口编征”。25、62年连续下令严编:“州县将新增人才隐匿不报之罪”;“编审人员不足,导致州长陆续招人,下次再补。”三十五年后,云南士兵的兄弟、亲戚、丁羽都找了出来,计入士兵人数,给他们钱和食物。即使是贵州这样的偏远省份,康熙三十一年,户部也“因人少而增人”。直到康熙五十一年,住建部还在题词:“州县官若隐瞒该加的,不能加在编书上,巡抚即作题词。”可见名额还是不够的。如果再考虑丁书中未报或报而不分的伪分子,问题就严重多了。
缴纳不足必然会极大地影响清政府的税收收入。“当初我坐在其中一个鼎上,很长一段时间,一个鼎的供货量和几个鼎一样,不堪补偿,欠合作伙伴利益。”这种现象在康熙时期非常普遍,丁越逃越严重。陕西、甘肃、山西等省份不言自明。例如,在号称“只重粮粮”的浙江常山县,自清兴以来,“战乱频仍,疫病流行,登记户口少”,“一幅图只有一两丁,三四丁,几处空谷”,丁寅赔偿甚多,“历年欠帐万余”。又如广东琼州府属澄迈、临高两县,康熙十九年至二十七年欠下765,438+0900,高州府属吴川市自康熙十八年至二十八年欠下42,470未收银,这都是“丁逃地所致”,这才是怪事。《丁书》中无食穷丁的日益增多,也是丁寅难以征收所得的原因之一。康熙五十一年,户部职衔曰:“若加诸新职,皆革职。虽然帖子增加到2000多个,但不允许讨论。”这就是证明。
大量人口外逃也影响社会稳定。在丁多灾多难、土地贫瘠、人民贫困的陕西省,当地官员指出,沉重的丁银使“淳朴之人卖男卖女以资抵债,其狡诈之人铤而走险,除非举家远走”,“此贼遍秦”。随着经济复苏,土地兼并再开发,破产农户增多,这个问题更加严重。这显然对统治者非常不利。征收丁银困难影响清政府财政收入,民众外逃影响社会稳定,是清初丁银制度造成的两个严重后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第二,各省和地方自发的改革
面对日益严重的丁银问题,自明末以来,地方郡县一直在自发探索改革。大意是将按人口征收的丁银改为按亩分摊的田赋,即把丁摊入地里。这个方法实际上是继承了一个鞭刑改革的遗产,使之更加彻底。
最早在全国范围内提出按田赋征收丁银方法的是明末人舒针。据《明太祖天启录》记载,天启元年十二月,当时吏部给这样一个建议:“以米取丁”:
“王是最苦的人,一粒无田:田虽丰,田竭独留粒;无米之丁:丁附米,米推而丁不推。取米量和米量合适,两个尺度看数量。一定量的米就是一定量的米,田的买主收米,庄稼人推米。不要在县志中失去名额,以违反祖制;不要在穷人中留下空白,导致累赔;而官方也免于责备的困难。”
舒针的建议是针对鞭子改革的不彻底性。鞭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丁府的严重骚扰和不平等。所以除了将丁符转化为银之外,还与符符结合。然而,鞭笞式的改革并没有废除征税的原则。大部分地方的税捐结合,只是把一部分税捐和田赋结合起来,仍然保留了一部分税捐。“法一鞭,取之于民,不归地则归丁。虽然说一条鞭子其实是暧昧的,“这是非常准确的评价。《明史》中“全部汇成一篇,全部计为亩银”的说法并不准确。由于不放弃对人征税,一鞭法的改革暂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丁役对失地农民的困扰,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一会儿就规范乱象,各种派系、私征民脂民膏接踵而至。所谓“小鞭子”就是。正是鉴于这种情况,舒针提出了“以米为粮”的建议,企图将当时在少数地方实行的“粮差合一,全从地”的方法推广到全国。这是史书上最早关于一般银行摊点的建议。
甄树之法,“史书说当时是这么做的,...因其政治上的不足,很快就做了。”到了明朝后期,社会动荡,政令废弃,没有普遍实行。但就材料而言,明代仍有相当多的地方是地摊入地的。早在隆庆和万历时期,随着鞭法的实施,少数郡县已经实行了按面积或粮食分配俸禄。如山东省的光山县、隰县、中牟县、鱼台县,湖广荆州及其下属协会,长沙府的通道县、湘潭县等。贵州很多县的配粮分配,很可能与实行一条鞭法有关。明末,随着丁阴问题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纷纷摆摊设点。如陕西城固县崇祯八年(1635)“丁随粮店”,三年后盂县亦步亦趋。浙江黄岩县万历初年,使用鞭子时,役银统一混入田里,但仍有“丁口银米”,到明末,“丁口银米甚至并入田正”。湖广襄阳卫也在此时“还本卫定于亩”。此外,湖广的麻城县和广东的一些县,也是迟至明末才实行摆摊。
清朝以后,顺治、康熙时期,由于丁银难收,对社会危害极大,改革的声音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县都加入了坦丁的行列,尤其是东南的江浙一带和西南的四川、广西一带。在浙江,早在康熙十年(1671),主管军务的大臣袁就提出了“按地方分配俸禄”,认为“土地是有一定数额的,衡簿上一分不缺;人数没有固定,一个是消费不一样,一个是不确定。要想一个一个说清楚,很难,也很痛苦。”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光脚赤足”,“纳丁得来的银子还不够钱,现在又催着,一尺饭够一两银子;不赶紧,就要赔了。”20世纪40年代初,宁波也出现了要求“按地分丁”的激烈浪潮,这表明丁印问题亟待解决。就这样,大约从康熙中期开始,浙江的很多县相继从派人改为按地派人。40年代初被任命为浙江政治使节的赵申乔说:“最近浙江各县都是从田而不是从人开始的。”这说明已经很普遍了。具体例子如下:康熙四十八年张德纯(字天农)任常山县令时,戴五十八年任天台县令时,均在本县任职。康熙时期江南各郡也有不少地摊。康熙山西沁水县令赵曰:“东南通例,丁随粮而去,出其所”;雍正五年(1727)两江总督范士毅请江南谭定说“江南诸郡,丁寅败与田正”,可证。
西南地区,四川、广西大部分县在清初“以粮养地”。四川“以粮换粮”的实施,与清初清理赋税有关。清代前期的四川极其贫瘠、残破,税役旧书大多在战后“失传”。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吸引外省外国人在四川开垦土地,同时开始恢复征收赋税。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因为旧书无义,另一方面是为了快速开垦土地,恢复经济,方便大部分地方将丁亮纳入土地税,而不是效仿丁正学派。后来不断有州县重组。比如李在康熙四十年(1701)任荣昌县令的时候,就曾经站在县内。雍正四年(1726),四川正式打坦丁时,只有威州等十一个县还在分土地。广西在雍正坦定之前也基本完成了改革,只剩下全州、罗城、阳朔三县。广西各县“载丁载粮”的时间大多不详,但康熙中学的记载曾说,那里编丁的总规矩是“多从粮”,地方志记载的清初原始人数有分有分数,证明广西大部分县自清末至清初一直在“载丁载粮”。
在其他省份,不像最后几个省那么普遍,但也有一些零散的县,比如南郑、宝成、勉县、直隶乐亭、河南太康、山东。周、黄县、都昌、江西南昌、绵阳、湖北安乡、湖南阿米州、云南等地。,都站在这个时期。雍正批准全省设点前仍有部分县进行了改革,但改革时间无法确定。
总之,到康熙末年,郡县已经分散在东西南北许多省份,具有相当的规模,呈现出历史的大趋势。这些县的分布是南多北少,东南西南最多。这种情况与各地原有的鞭改基础不无关系。明朝实行的是鞭法。由于南方土地肥沃,尤其是东南地区,纳税能力更大,差额多按田发,人数为辅;而北方则相反,土地的承载能力有限,往往是按地多少发,田为辅。所以南方的丁阴比北方的轻,再往地下扩散会更容易。西南各省的军官和丁银之所以按粮征税,是因为那里地广人稀,丁口的承受能力低。明末清初,西南受损严重,书籍流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这些地方都是自己摆摊的。因为政府并没有放弃征收薪金的原则,他们的薪金并没有与其他人的薪金完全分开。原则上必须“配薪”,即工资数量不能固定,每次都存在重新编辑的问题,容易产生弊端。同时丁银还在接触人口,和田赋的结合不可能很牢固。土地买卖时,买主往往买田而不买丁,使得农民的田都到了丁村。时间久了,还是难免有的领域越来越少,有的领域越来越少。在政府废除征兵原则之前,这些问题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