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
第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5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实施15年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立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省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过程
3月,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研究修改。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注意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及《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涉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将通过修改条例积极落实。二是认真梳理和完善新修订立法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完善,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提炼总结我省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修改条例时,他们会通过修改条例的方式,把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
65438+10月12日,法工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有关直属部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2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报省委批准,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的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从加强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全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完善法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和清理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36处根据立法法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14处根据立法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对部分词句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针对本省地方性法规审查的实际情况,完善了法规审查制度。一般情况下,议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表决;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律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三)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我省多年的立法实践,补充完善设区的市规章的审批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需要,提前介入,进行协调和指导。
请结合修正案草案考虑上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