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葬政策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禁止擅自土葬,国家鼓励火葬。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堂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