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称谓的由来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流派。这个学派否定世袭贵族自然继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不循其礼,可以强国,违其法,利其民。”(《史记?《尚军传》)在政治实践中,他们重赏耕田,毁弃诗书,与传统文化彻底决裂,主张法治。

这一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期的韩、魏、赵,早期的法家也来自这三国,如魏国的商鞅、韩国的申不害、赵的申导等。法家有三派:沈导重“势”,沈不海重“术”,商鞅重“法”。这些思想流派被韩国人韩非子结合起来,形成了法家思想的最终核心。

法家学说是一个纯粹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其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战国时期,在“捐礼重战,弃仁义,欺行霸市,只图强弱”的殊死竞争下,法家的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实相当实用,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则有些“愚而广于物”(史记?《孟子·荀卿传》)。西汉末年,法家思想被“废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开始以儒道之学治国,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挤。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的人之一。他们以倡导“依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提出了一套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汉继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主体。

法家对法理学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法的起源、本质和功能以及法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权力、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人口、人性的关系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

但法家也有缺点。比如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治国,“以刑制刑”,还对轻罪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利益,没有道德标准可言,所以要用利益和荣誉来诱导人们去做。比如在战争中,立功就给予很高的奖励,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和将军一起奋勇作战。这可能是秦军战斗力强的原因之一。法家在灭六国、统一中国中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虽然也有不足之处。

法家思想简要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在他们看来,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制,根据功绩和才能授予官职,这是一个公平而正确的主张。维护贵族特权的礼仪制度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功能是“定纷”,即明确事物的归属。法家之一的沈导打了一个很简单的比方:“一只兔子去了,百人追。在市场上积累兔子,忽略它们。不要兔子,不可辩。”意思是一只兔子跑了,很多人追,但是不看市场上那么多兔子。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权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了,否则就触犯了法律,要受到处罚。

第二个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励人们立功,让那些无法无天的人感到害怕。繁荣的最终目标是让强兵富裕起来,并赢得吞并战争。

“好利恶”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趋利避害”的天性。就像关说的,一个商人没日没夜的奔波,驱车千里也不觉得远,因为利益在前面吸引着他。钓鱼人不畏艰险,逆水行舟,百里之外也不在乎。也是对钓鱼利益的追求。本着同样的想法,商鞅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之。”

“违法过去,不遵现在”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提出了“违法过去,不遵现在”的思想。韩非则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乱不易治”,他讽刺保守的儒家是等着他的蠢人。

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沈导、沈步海分别主张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色。当法家宗师韩非提出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时。法是指完善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力,要独揽军政大权。艺术是指控制大臣、掌握政权、执行法规的策略和手段。它主要是检测和防止叛乱的罪行,维护君主的地位。

法家思想与我们现在提倡的民主法治形式有着根本的不同。最大的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一点要注意。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学习和利用其他法家思想。由刘洪平创作。

参考资料:

/view/221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