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怎么来的?集团股份制是什么意思?

股票的起源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其历史和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在16世纪,作为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的手段进入航次贸易领域。15世纪,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发现了南美洲新大陆,随后葡萄牙航海家麦哲伦完成了首次环球航行。这些地理上的大发现,打通了东西方的空中航线,使得对外贸易和殖民掠夺成为致富的捷径。要组织航次贸易,我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组建舰队需要巨额资金;第二个原因是帆船运动经常受到海洋飓风和土著的袭击,风险很大。在当时,没有一个投资者能拥有如此庞大的资金,也没有人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为了筹集航次资本,分担经营风险,出现了股份集资的方式,即每次航次前集资,航次结束后,将资本返还给投资人,并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英国、荷兰等国政府为了保护这种股份制经济组织,不仅给予其各种特许经营、免税的优惠政策,还制定了相关法律,为股票的出现创造了法律条件和社会环境。1553年,英国以股份融资的方式成立了莫斯康公司,1581年,方特利公司成立。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招募和购买股份,购买股份后获得公司成员资格。这些公司在开始经营的时候,每次航行回来都返还股东的投资,分享利润,然后换资本留在公司长期使用,于是产生了普通股制度和相应的普通股。因为在贸易航行中获得的利润非常丰厚,这类公司迅速扩张,股票也相应发展。在1660期间,股东如果要转让股份,必须在公司内部找相应的人员来接受,或者按照公司章程,想办法把公司外部的承购人变成公司的成员,这样股份转让就相当不方便。但由于1661,股份可以随意转让,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到1680,英国有49家这样的公司,需要法律确认其独立、固定的组织形式。17世纪上半叶,英国确认了公司是独立法人的观点,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一种稳定的组织形式,股本成为一种长期投资。股东凭借公司生产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领取股息。相应地,欧洲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也出现了证券交易。17世纪初,为了促进包括股票流通在内的资本筹集活动的顺利开展,里昂、安特卫普等地出现了证券交易场所。1608年,荷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即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二、17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股票逐渐进入金融和工业领域。17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英法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大机器工业生产取代手工生产的工业革命迅速兴起,导致商品经济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适应了大工业的要求而迅速发展,其股票也相应发展。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进行长途运输以扩大市场,银行和运输业急需筹集大量资金,发行股票票筹集资金,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当时普遍的方式。1694年成立的第一家资本主义国家银行英国银行和1790年成立的美国第一家银行联合美国银行银行,都是以发行股票为基础成立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制银行不仅可以发行银行券,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发放贷款,利润非常可观。银行股与航旅贸易相比,属于金融股,不仅分红多,而且风险小,所以股票和股份制在金融业发展很快。18世纪,蒸汽机的发明和普及引发了工业革命。这时,资本主义的主要工业部门逐渐从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工业生产。纺织业不仅使用了大型机械,还扩展到了轮船和机车,改变了整个行业的交通状况,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此时的生产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个资本家的小规模投资。它不仅需要专业化的生产和分工,还需要在交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这是当时少数资本家或政府财力所不能及的。而股份公司和股票只是提供了一种以资本社会化集中资金的方式。从18年的70年代到19年中期,英国通过从股票中筹集资金,修建了2200英里的运河系统和5000英里的铁路。从65438年到2008年初的50年间,美国修建了大约3000英里的运河和28000英里的铁路。65438+1960年代以后,独资或合伙企业很难适应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扩大企业规模、改进生产技术、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要求。这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私人资本兴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在产业体系中确立主导地位。因此,股份的自由转让,特别是利用股票价格进行投机,激发了人们投资工业企业的兴趣。股份公司在各个工业领域迅速发展,成为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通过股票筹集的资本数额越来越大。比如杜邦公司在1799年创立的杜邦火药公司是以每股2000美元募集15股资本创立的,而1902年成立的美国钢铁公司以股份募集了高达14亿美元的股本,成为第一家超过654380亿美元的股份有限公司。三、随着证券交易的发展,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手段日益完善。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和股票发行数量的增加,证券交易所也在逐步发展。1773年,证券经纪人在伦敦新约拿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现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并于1802年得到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和认可。它最初经营政府债券,随后是公司债券以及矿山和运河股票。到19世纪中叶,一些非正式的地方证券市场也在英国兴起。美国的证券市场从费城、纽约开始出现,到芝加哥、波士顿等大城市,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局面。这些证券市场开始运作政府债券,接着是各种公司股票。1790年,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诞生了。1792年,来自纽约的24位经纪人在11号联合组建了“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为举世闻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随着股票交易的发展,1884年,美国的道琼斯和琼斯发明了股票价格指数的雏形——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现代证券的快速发展要求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各国都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来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的发展,保护股东的权益。基于1929经济危机的经验,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主要规定了股票发行制度。1934年,为解决股票交易问题,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依据此法成立了证券委员会作为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1970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风险,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此外,反映股票市场变化的股票价格指数已经在各国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形成。比如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的道琼斯股价平均指数,是目前美国最具代表性的大型工业垄断公司股价指数。证券(股票)法的颁布和股票价格指数的出现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制的发展。中国最早的股票发行是在80年代中期,北京天桥百货有限公司从65438到0984正式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随后,上海的乐飞公司和深圳的宝安公司相继发行股票。在1988附近有上海和深圳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1990,12个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宣布成立并开业,拉开了中国证券交易所的序幕。199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使中国的股票交易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集团股份制集团股份制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集团。

企业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集团公司的名字。其实这只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上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业)联盟。此外,一些公司还实现了经营战略的多元化,并在许多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就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和军队中的集团军颇为相似。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第一,公司法中没有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登记中,一般称为XXX集团公司。

二、关于企业集团的组建和企业集团的定义最早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1987 12 16)。本文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品为龙头,以一家或几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一批内部有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企业集团。1991《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指出:“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这个时候就不再强调公有制了。但这个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65438+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这个条件有所变化。目前,已知组的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两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