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腐什么时候开始?
1.反腐从选官开始。
贪赃枉法,受贿藏污纳垢的腐败行为,是官场的寄生现象。可以说,从官场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出现了。西周穆主编的《刑法律刑》中,指出要防止执法中的五种贿赂行为,即所谓的“五错”,可见官员腐败在古代三朝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针对官员腐败问题,历代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和手段。从用人的角度来说,一是用人才选拔好官,建立一套官场“准入”制度。用现代的话说就是“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古人称之为“官管”。
什么是好官?古人的标准之一就是有“德”,以德为本。“清廉”,即廉洁,是官德的重要内容之一,清官被古史家称为“清官”。为了选拔这类高素质的官员为官,先秦时期出现了一种“检点制”,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到了汉代,这种考察方式已经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茶居”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先秦时期的秦国规定,如果被推荐的官员“不好”,推荐人也要受到处罚,这在汉代被称为“连坐”。
此后,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时期的“科举选士制”,都是古代高层选拔“好官”所采取的手段,尤其是科举制度最为成熟,一直沿用到清末。
除了这些常规的选官制度,很多朝代还结合朝鲜的情况,引入了一些“各具特色”的选官方法。比如十世纪五代十国时期,就有一个另类的招数“宫刑”。
这种方法真是天下奇闻。这种替代选官制度的实施是在南汉时期,地域在岭南,也就是现在的两广。《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当时的南汉皇帝叫柳永(后主),为人相当荒淫,将朝政全权委托给当时的宫成枢和陈延寿。龚承恕等人,按照柳永的意思,规定所有拟任官员都要阉割,史书上记载“凡欲用之官,皆阉割而后用之”。
这样选拔官员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柳永有这样的解释:“你不能忠于家庭,爱护子女,但你可以亲近你的官。”没有生殖器,官员不体贴子孙,贪得无厌,忠心耿耿?显然不是,历史上宦官腐败一直是官场重灾区。从秦二世太监赵高到明武宗掌印太监刘瑾,他们都以敛财玩弄权术危害国家大事而闻名。
据明代王洪《震泽昌余杂论》记载,刘瑾出事后,从家中抄来:“黄金1257820两,白银259583620两”,其他许多财宝都没有统计在内。所以史书称柳永“特别蠢”。
但是,让官员“洁身自好”,走马上任,不能说对反腐无用。至少,在防止官员腐化生活,乱搞两性关系方面还是有用的。
2.反腐败鼓励私人参与。
汉武帝刘彻设立“刺史”,提倡“谗言”
一个不可回避的历史事实是,无论古代采用什么方法选拔官员,官员腐败仍然层出不穷。所以古人在注重选拔高素质官员的同时,也想到了预防腐败。每个朝代都设立了相当于今天的反贪局或监察部的中央监察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完整监察机构的朝代。这个组织叫“御史台”,负责人叫“御史台”。御史是副丞相级别,还有御史、御史、监察史。地方郡县也配有相应的监察官。
到了汉代,古代的御史被提升到与宰相同等的行政级别。刘恒(汉文帝)称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督不力,临时派遣身边信得过的人员到下面查,称为“刺史”。刘恒(汉武帝)的孙子刘彻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做法。元丰五年(公元前106年),“尚书省”正式成立,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上一种新型的“反贪处”。
除了常规监察机构反腐,古代还有极端措施。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动员民众参与反腐,同时鼓励民众积极“举报”。其具体操作方法是鼓励越级上访。刘彻在任时,专门颁布了保护官民言论自由的圣旨,即建立所谓的“言论事件”制度,鼓励基层官员和民间人士越雷池一步,就事论事。这种在非正式渠道之外反映情况的行为被称为“言语事件”,其实就是俗话说的“搬弄是非”。
南北朝时期,北魏也提倡“告状”。《北魏本纪第一史》记载,拓跋思(魏明远皇帝)当皇帝时,在神瑞元年(公元414年)颁布了一道特别诏书,鼓励民众告诉贪官:“与其遵纪守法,不如留着屠戮,听民众来告诉他们。”
“告状”的行为也叫“纪念化”。到了北宋,那么重视“玩文字”。范仲淹、包拯、王安石和朱都为皇帝写了许多这样的反腐奏折。《鲍晓苏共纪念馆》这本书几乎全是关于揭露和报道官员腐败的。全书187篇,直接举报贪官的有55篇。那时候贪官最怕被包拯耍。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将“搬弄是非”推向了极致。朱元璋不仅允许民众越级,鼓励实名举报,还支持民众进京上访。根据朱元璋的“36号文”,无论大小官员,只要发现“私谋私,害民生财”,老百姓都可以联名写举报信,到北京上访。
普通人甚至可以直接“把贪官绑到北京来处分”。《三版大高,民取害民,官方34条》中记载,进京途中即使没有证明信,官方也不得阻拦,检查站“立即放行,不得阻拦”。谁要是敢阻拦进京,“他家就要受罚。”
需要注意的是,古代官员一旦被查出是贪官,就绝不会搬到别的地方去做官,甚至连儿子、孙子都会被“牵连”,失去做官的机会。
3.反腐败重在立法和严惩。
明太祖朱元璋以“炫耀其头”和“剥其草”来惩罚贪婪
虽然“举荐人才”和“举报”可以减少官员腐败,但腐败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于是,“制度反腐”就成了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称为“严惩腐败”。中国的反腐败立法相当早。《鲁刑》一书中有“罪刑法定”的说法,即官员受贿枉法,与犯人同罪。
秦国有专门针对官员的法律,如《设官法》、《军司法》、《内史法》等,对“无良官员”严惩不贷。尤其是经济犯罪,绝对不能手软:“交一笔钱,就罚一笔钱”,也就是说,贿赂一笔钱,就判你脸上纹身,然后罚你修城。
汉代的量刑标准是:“盗窃250元以上”,即免职;主管官员“盗十金”,即判死刑,“弃市”。250块钱在当时买不到一件像样的衬衫,可见处罚之重。
隋唐时期,反腐立法更加细致和规范。《唐律·官制》中“被人要钱”一条规定:普通官员受贿时,以受贿罪行二等刑,即一尺多则罚四十,一马一等,罪止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有实权的“狱警”,处罚会加重。“一百棍过一尺,一马加一马,罪止三千里。”
宋元反腐也有自己的特点。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宋太祖)在剑龙三年(公元962年)颁布了一项法令。官员们窃取公共财产并据为己有。和其他盗窃一样,“偷五品者处死”。五钱是什么概念?当时县令月薪10到20元(千元),贪污不到半个月工资就要被执行死刑。这样的反腐败令人生畏。甚至在后来以酷刑著称的《大明法》中,官员们也是将法律变态为“得赃百分之一百二十”,只“免绞杀充军”。
但实际上明朝对贪腐的惩罚比宋朝严厉得多,因为明朝有永久的“法外之法”。据《清·赵霁手记·二十二史》中“严惩贪官”一文记载,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颁布法令,“将天下之官,尽捉为民害”。一般贪官被罚在首都“建城”;贪污六十两以上的,“炫耀人头,还剥草。”
六十两银子在当时是一笔巨款。根据明太祖的记载,当时1银可以买到1石大米,也就是说,60银可以买到60石大米;这等于当时最低级别的年薪(工资)。
为了便于行动,朱元璋下令在地方政府广场的左侧建立了一座土地庙,这里放置了剥皮贪官的刑场,所以老百姓把这座庙叫做“皮场庙”。剥下皮后,用草填空,做成“贪官标本”挂起来“以儆效尤”,警示官员廉洁自律。
事实上,朱元璋的反腐措施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这一年,他勤政,弃市,诛家...当时,朱元璋在“空玺案”和“郭桓案”两起案件中,共击毙贪官8万余人。后来发现很多都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只有战国时期的齐威王能与他相比。齐威王是一个无情的君主,他曾经把贪官污吏放在一个锅里煮。《史记·田世家之终》是这样记载的:“烹医,与尝功名者相比”。
在这方面,历代王朝都制定和通过了严厉的法律。法家的创始人管子认为“法律是天下最好的”,严法反腐的典型是明太祖朱元璋。这位出身贫寒的皇帝经历过艰难困苦,对人情世故的品味比一般人的身体要深刻得多。他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们说:“我在民间时,看到州县官员对百姓太不体恤,常常贪钱好色,领导酒喝得太多。”众人疾苦无动于衷,心中真怒。所以今天法律严令禁止,但那些贪官污吏,危害我国人民的人,必将受到不赦的惩罚。“为了震慑官员的腐败行为,朱元璋颁布了《大明法》,后来又制定了一系列更加严厉的刑法。据史书记载,仅明代就有宗族刑、年逾古稀、挑筋割草等数十种酷刑。此外,朱元璋本人也发明了许多令人发指的极刑。可见朱元璋对官员腐败深恶痛绝。当然,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只是为了以儆效尤,“使人知道自己怕什么,不敢轻易犯法”,通过严刑峻法的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各级官吏和人民,使全国臣民都敬畏法律,遵纪守法,最终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政权。
反腐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官员的严格监督。
最早的监察员应该是秘书处。西汉武帝时期,全国分为十三州。汉武帝亲自为每个州任命了一个秘书处,并给他们相当大的权力来检查和监督他所管辖地区的地方官员。武则天和朱元璋都鼓励人们去北京检举汉奸,检举罪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人民监督和制约官员权利的认可,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还有唐朝的魏徵直谏,明朝中后期的东西厂特务机构,都是不同朝代对官员的不同监督方式。
在监察制度建设方面,朱元璋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中央设立了与六部并列的都察院,是集组织、纪检、公安、司法于一体的特设机构。在地方一级,建立了钦差巡察制度。“巡捕是代表皇帝巡视狩猎,各州县的大臣、官员都要视察,大事要审,小事要决。”正是在这种体制和机制下,监察官成为明朝政治舞台上一支活跃而重要的政治力量,涌现出许多优秀的监察官。比如洪武时期,韩一可瓦解宰相胡;嘉靖年间,吴世来、王宗懋、邹应龙、御史、严嵩和严世蕃等内阁首辅;天启年间,左副都杨炼非法杀害“九岁”宦官魏忠贤,是明代监察官射邪最著名的例子。
先说“弘扬诚信”。儒家历来提倡廉政,所谓“臣法,小臣诚,官位有序,君臣和谐,国亦肥。”《晋书》说:“君王处理治本之事,必先以礼义待国之事,必使人汗颜。礼义立,则君子循善而让;若挺身羞惭,则小人必行,不与体制通奸。”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官员管理中,特别强调“清廉为政之本”,从而形成了丰富的廉政思想。
在封建社会,国家之乱的兴衰与最高统治者直接相关。唐朝末年,罗隐列出了贤明君主的四个标准。第一,仁的标准。罗隐认为,君主的高贵不仅仅在于他的地位和权力,还在于他的仁。君主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代表,也是道德的典范。第二,奢侈节俭的标准。在他看来,只有节俭的君主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实行德政。第三,尊慢的标准。“敬国会使人和谐,慢治国会使人危险”。第四,用德的标准。君主个人能力有限,必须依靠贤臣辅佐治理。从根本上说,在这种封建帝制下,君主自身的素质成为整个国家廉政建设的保障。
“为官不为,则排除道德滑坡”,所以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尤为重要。首先,在官员的考试任用上,历代都非常重视考试内容和选官标准。从检察员制度中的“孝、廉”的考核,到九品中正制度中的“养德、正”,都强调官员的操守培养。以科举制度为基础的文官选拔制度,也是古代官员选拔的一大创新。在这个考核过程中,封建统治者总是给官员灌输清正廉明的思想。如克己、自律;再比如诚实,对物欲的冷漠;再比如提倡节俭,反对奢侈。就是这样的清廉文化,才有了历史上很多清正廉洁的官员。岳飞“文官不爱财,武官不惜死,天下太平”的信念;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心性;清朝的清官于成龙,三国的淡泊清静,宋朝的青天白日等等。
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王朝的“反腐”,这是由其专制制度本身决定的。“我们要取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们党在新时期严惩腐败、倡导廉洁文化、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和加强民主监督提供借鉴,最终在全社会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