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丢失并被判刑

法律主观性:

我国的前科是指犯罪记录,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但不会有太大的不良影响。《治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档案。治安处罚档案分为治安拘留档案和其他处罚档案。治安拘留卷主要存储如下:1。被拘留者登记表;2.批准表格;3.传唤证明(收据);4.审讯记录,5。调查和证据材料;检查替换材料;7.奖励;保证书;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和存款收据;9.释放通知书;10.申诉和复议材料等。裁决执行后,治安拘留的档案由裁决机关业务部门整理归档,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按处罚类别分别立卷,由主办单位保管一段时间,经领导批准后登记处理。重要档案也可以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法律客观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结案件侦查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二百六十二条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定性依据材料应当完整,不得损毁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