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的历史
电信领域的第一次国际合作是1865年在巴黎成立国际电报联盟。无线电通信的国际合作始于1903年柏林无线电电报筹备会议。1906第一届国际无线电报会议在柏林召开,德、英、法、美、日等27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并签署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划分了水上业务的公用通信频率和未开通公用通信的陆军、海军电台使用的频段。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于65438年至0927年在华府举行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成立。193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第五次全权代表会议上,决定将《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合并为《国际电信公约》,将国际电信联盟改组为国际电信联盟。该公约附有无线电规则和其他无线电规则。65438-0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第6次全权代表会议上,决定成立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1989年在法国尼斯召开的第13次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ITU)章程规定:① ITU应划分无线电频段,分配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频率,并登记地球静止卫星的相关轨道位置,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②协调无线电通信服务,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提高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率。在第三章“关于无线电台的特别规定”中规定:“各成员国在使用无线电服务的频段时,应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使各国或国家集团在考虑到各国发展的特殊需要和地理位置时,能够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还规定“所有无线电台,无论其用途如何,均不得对其他成员、公认的私营电信机构或其他经正式批准经营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经营的电信机构的无线电服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