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史。比如这个概念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比如献身捍卫人权的人。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为是人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它的主要意思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符合人权的待遇。人权的普遍性和道德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

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生活、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后者是指集体作为个体的社会存在方式所应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根据权利的内容,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前者是指与个人生活、财产和人身自由有关的一些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如就业、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总之,人权是一个广泛的、全面的、有机的权利体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个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人权的总称。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人权,不考虑其管辖权或其他因素,如种族、国籍或宗教。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人权立法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权:涉及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的范畴。

政治权利:有关人员可以自由参与政治权力,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权利:与防止滥用法律制度有关,如监禁审判、秘密审判和过度惩罚。

平等权利:关于公民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权利:与教育和免受严重贫困和饥饿有关。

民族权利:有关群体避免种族灭绝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下,人权一般都在宪法中得到细化和法律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为是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只是维护和实现人权的手段。历史上,实在法曾被用来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了合法途径。

人权的基本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如果生命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他一切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故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恐吓、虐待、折磨人,都是非人性的对待他人。[4]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个人权利将无从谈起。所以,一般来说,各国刑法对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都处以最重的刑罚。“生命权是一个人必须享有的权利,因为他被视为人类的伙伴。”

2.自由:“自由”这个混合词不应该存在。“权利”已经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允许和禁止的规定,而“自由”是一个主观的、感性的概念形容词,具有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性质。把无穷大限制在规范的“对”上是不合逻辑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一个人要想生存下去,有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生存方式,就必须有物质支持,所以对自己劳动所得的排他性占有是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保障。“人们可以工作,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把剩下的钱存起来给孩子或自己养老,这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财产权的一种,但其本质是人治,即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没有尊严,那么他的人生最多是一种没有人格的形式。尊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价值早在古代就已得到普遍认可,如陶渊明的“不为一斗米屈身”。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礼貌待人。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剥夺,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对他进行羞辱、威胁、骚扰和诽谤,那么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的资格,这无疑是与人权格格不入的。

5.获得帮助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往往与“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在天灾人祸之后。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灾难,人们的生命权不断受到威胁。在危机中得到伴侣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突发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巨大的伤害。这时,个人获得帮助的权利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通常是政府的全力帮助,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职能。

伸张正义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会对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类,所以人权会变得有限和有条件,甚至成为特权阶层的奢侈品。伸张正义的权利是将人权平等地延伸到每个人。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其他人权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