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聘任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聘用制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聘用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企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第三条聘任制干部的选拔必须以定员、定岗、定员为基础,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两个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第四条选拔聘任制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什么职务、什么工作、能享受什么待遇,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辞退、开除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第五条企业干部职务由企业根据“三个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六条聘任制干部的聘期从1980年1月以后受聘到干部岗位工作时起计算。两个规定之前的从业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也可以累计计算。第七条初次从业人员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有特殊需要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首次录用的,实行6个月试用期,原待遇不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实备案。政府人事部门核实后,发给干部聘任制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仍将返回原岗位。第八条已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干部聘任制只规定聘期,上岗后与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样签订聘用合同。未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在聘用干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第九条受聘干部解聘、辞职、辞退、离职后,聘用单位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聘任制干部的聘期一般应与企业经营者的合同期同步。聘期内,企业变更经营者的,新聘任的经营者应当继续遵守聘任合同,保持聘任制干部的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和辞退,必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第十一条聘任制干部在聘用满三年后,可以在实行干部聘用制度的单位之间流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出具续聘证明,由原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根据聘任制干部的介绍,在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聘用年限连续计算。接收单位不同意继续聘用的,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按工人渠道办理调动手续,并在《聘用制度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制度干部证书》上记录辞退时间。作为以后用人单位和累计就业年限的依据。

跨省、跨地区(市)、跨县(市)、跨系统调动,按上述原则、要求和干部调配审批权限办理。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第十二条。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招聘。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聘用干部报考。考试录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会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中组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办法实施的通知》(人发[1991]l号)执行。

担任领导职务的任命干部,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或者调入国家机关。调入单位必须进行编制、职数、千增计划和调配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选调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急需的工作骨干,具有胜任国家机关工作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有三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领导干部。

聘任制干部招聘选拔进入国家机关后,由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招聘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第十三条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岗位条件,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或解聘后是否保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受聘干部达到本企业工人退休年龄时,只要受聘时间累计满十年或连续满十年,并在退休或退职时受聘干部的岗位上,均可退休为干部或工人,由本人选择。对愿意退休担任干部的女同志,因工作需要,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女干部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