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的历史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出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保健药品代办处和保健合作社,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随着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农村集体经济地位的确立,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58年全国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0%,1962年接近50.00%,70年代中期达到90.00%。这一制度在1978年被写入宪法。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迅速解体,到1989年,全国覆盖率已降至4.80%[1]。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的医疗保障,认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1996开始,卫生部在全国选择地方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重新组建合作医疗组织。可以说,这是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个很好的政策机遇,但这一制度建设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到1998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只有6.50%,即使在最好的农村地区,覆盖率也只有22.2000000000001
实践的停滞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大量的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了在农村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只能在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第二,对合作医疗组织自身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筹资机制、补偿机制和支付机制三个方面。在筹资机制上,强调科学确定费率,选择农民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在补偿模式上,有“保大不保小”、“保小不保大”、“保大不保小”三种可选模式;有两种支付机制:预付费系统和后付费系统。同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资金筹集困难,政府投入不足,启动困难。集体负担不能及时到位,筹资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向农民筹资。言下之意,如果农民自愿缴纳基金费用,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问题就解决了,合作医疗制度的复兴就不存在根本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