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管理办法
(一)有国界的地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地图;
(三)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图;
(4)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在没有明确审批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地图,是指以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要区域的地图。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归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下列地图: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地图;
(二)国家测绘局授权的有国界的省、自治区地图。第六条公开出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的,选题由出版单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在电视、报纸、广告中展示或使用的,由展示或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查。第七条公开出版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地图,其选题应当由出版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在电视、报纸、广告中展示或者使用的,应当直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审查。
地图内容送审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接受送审的部门应当协助地图内容送审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相邻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有争议的,由接受审核的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第八条送审的地图出版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资质。第九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专题地图时,出版或者展示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第十条接受审核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核决定通知提交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公布或者展示。协助审核的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批准审核。第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版机构出版的各类公开地图从内地进口,由进口单位负责送审。未经地图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在内地销售。
进口单位负责提交在国外出版的进口中国公开地图。未经地图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第十二条第二版地图经批准出版后,其界线画法不变的,可以不送审,但样图应当在印刷前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图书、报纸、电影、广告、标志等中使用的地图(包括示意图)。使用中国地图出版社新编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标准地理底图填充专题内容,不改变国界的画法和重要海岛的表示方法,可以不送审,但样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重划界线或者重选重要海岛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提交审核。第十四条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验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2)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的电子地图,除软盘、光盘外,还应当提交与软盘、光盘内容相同的主要地理要素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用底图数据的说明。第十五条国内出版单位报送地图,还必须出示下列证件并附证件复印件:
(一)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地图出版单项批准文件;
(二)直接测绘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应当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用于国家或地方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教学地图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