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民法
第一部分: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部分: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体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私法的全部。狭义是指民商分离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正式民法:指以某种文体编纂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的民法,我国没有正式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演变: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现代民法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进行法典化,又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源,又称判例法系。现代法律以法国民法典1804为代表。
3.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并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列宁亲自主持制定了苏联民法典,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中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大清民法草案》由清政府于1907年制定,于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随着1949中国的成立,此代码在中国大陆已被废止,仅在台湾省有效。1986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阶段。
第二部分:民法的调整对象
它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关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个人属性,与主体的人密不可分。不是基于经济利益,而是基于具体的精神利益。个人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它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
3.它与主体的身体密不可分,没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判断标准。4.民法是实体法。
5.民法是私法。
第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其效力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是民法立法的指导原则,是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第一,平等原则(第一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是平等的。
第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思和利益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双方独立决定民事问题。
2.当事人对其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以社会公正、公平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会公正、公平的理念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2.各方关系中的利益平衡。
3.当事人应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部分: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渊源又称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法基本法、单行民法等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程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由谁来适用于该关系。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为过时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中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民事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
(1)国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但如果只针对某一地区制定,则规定只适用于该地区。
(2)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本地区,不适用于其他地区。
(3)中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法律只适用于这一地区,而中国的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既采取“个人主义”,也采取“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制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条款不包括一般条款。
4.具体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
二、民法解释:分为两种:文科解释和理论解释。
1,文科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指基于法律条文和句子的字义或字面意义的解释。
2.理论解释:是指在考虑法律制定的原因和其他一切情况后,通过推理来阐明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解释:
(1)扩展解释。也称扩大解释,是指只有在法律句子的字面解释不足以表达立法的真实意思时,才扩大法律句子的意思来解释它。
(2)受约束的解释。又称狭义解释和限制性解释,是指当一项法律条文的含义过于宽泛时,应当缩小其含义的解释。
(3)负面解释。也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事项,并解释其否定意义。
(4)类推解释。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对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建立的,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建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直接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吗?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直接相关并具体由财产内容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割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 .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债务人不特定,除债权人以外的所有权利都是债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以特定的人作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性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套相应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权利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是客观性和合法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够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灭绝和相对灭绝。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类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反映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公民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公民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济。
2、公民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重?
物权是指直接反映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无论有无财产利益为内容。
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主体不可分割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能够直接控制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对他人的主张进行抗辩或者否定他人的主张的权利,其中有些被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与请求权相对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
(3)权利的有效范围
绝对权,又称世界权,是指其效力延及所有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不特定于任何人。
相对权又称人权,是指其效力延伸至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个相关权利中能够独立于另一个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从属权利是指两项相关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项权利限制的权利。
(5)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衍生关系。
原始权利是基本权利,是民事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源于原始权利,是因原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而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在。
(六)权利是否可以转让。
专有权是指不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按照继承程序转让。
非专有权是指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转让,也可以依照继承程序转让。
3、公民权利的行使
公民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4.公民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护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救济措施。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采取各种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卫自救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
(1)保护自己的利益。
(2)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家保护为时已晚。
(3)采用法律允许的方法。
(4)在请求国家保护后立即。
第二,公民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在权利范围内受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不受某种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生基础
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直接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做一定行为(作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不作为)的义务。
3 .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排他性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的义务。
非排他性义务是指义务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义务,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旨在恢复被侵权人的权利。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原因
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已有债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行使亲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履行原本由资金承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返还利益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赔偿对方损害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一人以上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份额对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民事责任。
联合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止一人时,每个人都有责任清偿所有债务,各责任人之间互为连带关系。
(4)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否有财产。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权。(2)清除障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返工和更换。
(七)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1,相等;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作了特殊规定,大致如下:
1.只要胎儿出生时生活时尚,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
3.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胎儿在某些事项上是天生的,只是在某些事项上保护胎儿的利益。——中国现行立法采用第三种风格。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所以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也称身死,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一定时间后,被法院宣布为自然人。
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日期,为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的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先死。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5.预测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资格,不是他(她)能决定的。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他或她,除非程序是依法确立的。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基于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
第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但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人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而非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你没有资格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声明
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申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以有意者申请为准。
2.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3.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民法主要要求理解。
学好需要三个步骤。
首先要精读,看教材,配合案例。
充分理解民法的运行形式和规律
其实司法考试要看辅导书
这本书简要描述了民法的框架。
作为初步复习,同时总结自己。
绘制民法的框架
最后一步就是要经常看自己的总结。
对某事有透彻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