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最早提出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为一定年龄的儿童免费提供一定程度的学校教育。又称义务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和家庭使适龄儿童上学的义务,国家兴办学校促进学习使公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消除阻碍适龄儿童健全发展的各种不良影响的义务。在16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了促进宗教教育,主张广泛教育。1619年,德国魏玛颁布的《学校法》规定,父母要把6 ~ 12岁的孩子送到学校,否则政府就要强制他们履行义务。这是义务教育的开始。英、法、美等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每个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一般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早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后来正式颁布的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5中共中央5月27日《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的由国家、社会和家庭保障的国民教育,是现代生产和现代生活发展所必需的,是现代文明的标志。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4月198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教育法,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