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共和自由

霍布斯和* * *和谐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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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人类自由本质的两种对立学说~一种* * *和谐的传统,起源于古罗马的公共生活,传播到意大利城邦和乡村。

* * *和谐的自由观——《查士丁尼汇编》~人的身份:公民协会内部的一个重要区分:“自由人”:享有liberi hominess身份的人处于自己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他人的权力之下。

而“奴隶主”:生活在奴隶制下的人,生活在主人的权力之下,从而受制于他们的任意意志。

这种区分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自由人的形象已经在英国的《大宪章》中有了标记。

P4,

布莱克·顿:根据自然法则,儿子有儿子。奴隶制是民法中的一种组织制度,它使一个人屈从于他人违背自然的统治。

.....国王以强调自己的特权为名,实际上是在鼓吹一种专断的权力,这最终会导致生来自由的英格兰人处于被束缚和被奴役的地位。

绝对主权的支持者托马斯·霍布斯是* * *和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最强大的反对者,这是一种逻辑混乱的自欺欺人。

霍布斯人本主义的开端;

P12,

民主,本质上只是一种言论,经济学家的贵族制度穿插着其中一个发言人掌权的短暂君主制。

霍布斯的第一要义~意志,不过是导致权衡最终结果的最后欲望或最后恐惧的别称。

意识行为的另一个先导总是由世俗的欲望组成。他们的表现不是各种欲望,就是各种反感。前者敦促我们行动,后者阻止我们行动。

这样一个哲学假设,在霍布斯时代很流行,就是真正的自由人在理性上无一例外地行动,不受情感或欲望的驱使。当时人们一致认为,如果因为情绪而行动,就不是作为一个自由人,甚至不是作为一个不同于动物的“人”。这种行动不是真正自由的表现,只是放纵或兽性的表现。

“自由行为只是从理性意志的自由选择中产生的行为”,所以因情感而行动的人“不是行动自由”,不考虑理性、不使用理性就没有自由~布拉姆的《儿童与经院哲学》。

柏拉图的(蒂米奥)讲的是人的两个灵魂,一个是由理智或精神支配的,一个是由情感和肉体支配的。如果他的理性跟随欲望或情感的召唤,他就生活在一个明确的束缚中。一个被情绪控制的人,如果有做自己喜欢的事情的自由,那绝对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和放纵的区别。

真正的自由在于不做情绪的奴隶。

霍布斯声称,自然状态可以被描述为一种无可指责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说拥有霍布斯现在所说的自然自由。

他只是在“纯粹从自然的角度”考虑人时,将自然自由描述为一种自由形式……使用我们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自然地被认为拥有用自己的意志和力量支配自己的自由。

自然自由等于自然权利。人类的自然需求迫使他们希望和渴望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尤其是拯救自己……人类有一种尽一切可能拯救自己生命的自然倾向。

自然权利在于按照理性的指示行事。首先,个体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死亡和痛苦,这并不是非理性的。他扭曲了经院哲学,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即“使用我们自己的自然力量和能力”的自由,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等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

我们还有一个权利,就是自己判断应该采取什么具体行动来避免痛苦和死亡的权利。

自然自由或自然权利必须包括在任何时候做你可能想做的事情的权利。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自由的“象征”是“人们随心所欲地生活”。

所有成年人都有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的描述来自霍布斯时代的陈词滥调。

亚里士多德说“有些人生来就是奴隶”,所以即使按照自然法,他们也可以“行使主人的权威”。

《查士丁尼文集》中的观点:虽然奴隶制可能被万民法所允许,但它仍然是“违背自然的”,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这个观点也得到了很多绝对君主制拥护者的强烈支持。他们都捍卫绝对主权,同时承认“自然自由和人类平等”...上帝给了每个人天生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自然自由等同于自然权利。受益于瓦兹奎的观点。

格老秀斯认为,拥有自然自由只是人类拥有的众多自然权利之一。自由是所有权的严格同义词,因此也是合法权利的同义词。

这些主权问题的早期作者认为,人类的前政治状态必须是一种和平的群居生活状态,这些法学家在提到这种状态时往往带有明显的怀旧语气。巴斯克斯在西塞罗那里站稳脚跟,自然促使我们过上幸福的生活。在古代,那一定是一个* * *自由的时代,引导着人类自然地统治着玉石,导致了一种必要的情况,建立起对弱者的完整保护,这个时代就此终结。

霍布斯把人的自然自由看作是人类从生活中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的最重要、最直接的障碍。任何人想要生活在这种状态下,即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会“矛盾”。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想要他们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东西,生活在和平与社会中。然而,我们面临一个问题。虽然和平是我们的基本需求,但战争是我们的自然命运。

只要世界上存在“每个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么最终的“人类在这种自然自由中的状态”就只能是“战争状态”。.....我们的原始状态其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是一种会“毁灭自然本身”的无休止的敌对状态。

欲望促使许多人追求同一个目标,但有时这个目标无法一起享受,也无法分开享受,我们最终会发现自己在同一个稀缺资源中相互竞争。这种竞争在同等条件下必然会发生~成年人无论是实力还是见识都几乎一样~这必然会引发一场无休止的“一方以正当权利侵权,另一方以正当权利反抗”的战争。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所依据的一个令人绝望的悖论是“人性最大的敌人是人性本身”。

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我们都渴望和平,但除非我们放弃我们与生俱来的自由,否则我们无法期待和平。

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限制自然自由的丧失,必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我们丧失了行为能力,二是我们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行事的权利。

前者是为了“把我们拖入战争”,成为奴隶。后者选择通过订立合同和转让权利来阻止或禁止自己这样做。

在互惠基础上做出的承诺就是承诺...该隐的自由结束的那一天就是义务开始的时候。

霍布斯:“政治”的概念是城邦治理的同义词...“城邦”的概念是单一的人格...或者我们不同意伯特兰的观点,当我们同意服从主权权利的时候。这限制了我们天生的自由,所以我们决定成为一个人、一个团体或全体人民的臣民。这种臣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承诺,这是所谓自觉建立的政治问题,可以建立起来建立这样一种绝对形式的主权,另一种是所谓的攫取主权,他和征服者之间的承诺,至少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承诺。

后者是君主专制,作为君主的一种法定形式来讨论。其根本目的是为绝对主权正名。

一旦我们建立了自己的主权权威,我们将“绝对服从他们,就像在自然状态下,孩子服从他们的父亲,奴隶服从他们的主人。”

P53,

与霍布斯相对立的宪政派认为霍布斯所阐述的“绝对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霍布斯所主张的“绝对臣服”会导致一种完全束缚和奴役的状态。.....他们坚持认为,在一定的边界内,一个人自称“自由人”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完全可以把“自由人政府”和他们要反对的“领主式”统治区分开来。

在处理自由、臣服和奴役的关系上,有三种不同的学派。

1,一个温和的或“立宪”的君主主义者,认为没有必要在一个自由人和服从国王的统治之间制造僵局。预计它将“在国王的权利和人民的自由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

在“王氏正统君主论”中,他是一个处于主权地位、遵从自然法则的人,因此他有义务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于是,他的每一个臣民都可以享受“他的自然自由和私有财产权”,每个人都可以在自由中蓬勃发展,而不是在奴役中变得卑微。

2、混合国家制度的概念(Contarini),君主、贵族、民主三种类型的混合。威尼斯* * *和共和国的提法完全由大公主持,政府的常务由元老院监督。最终立法权属于大议会,每一个拥有公民身份从而拥有自由身份的人都有权参与这个大议会。.....保障公民自由的最佳方式是建立一个被赋予立法“全权”的国会,一个由“大顾问”和单一个人组成的国会,以个人名义“发布一切法令、法律和官方文件”。

英国宪法理论家推崇英国式的制度。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上下两院掌握。捍卫自由的最佳方式是维持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结合。他的形象可以在众议院看到,那里三个权力级别正在一起立法。

霍布斯同样重复了上面的分析,他还谈到了一个系统...在混合国家制度下,“立法权”被授予一个民主议会,“司法权”被授予另一个议会,法律的管理者被授予“一个单独的个人”。

3,霍布斯有更大的担忧,针对上述命题的更激进的版本(只有在特定的政府形式下,我们才能成为自由人):维护我们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生活在一个只受法律统治的“自由国家”,那里的每个人都积极赞同约束他们的这套法律...在人民自治的格局下,我们可以保持自由~ ~这来自古希腊罗马,尤其是。

Filimon-Holland ~ Levi:塔村王朝被驱逐后,罗马人民“得以建立一个延续至今的自由国家”,“他们的自由”~权威和法治变得比人更强大,人民从此只需要依靠法律,而不依靠任何人的意志,因此能够自由地生活。

“有一种政府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也有另一种政府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只有后者才能被称为“自由人的政府”,霍布斯在思考马基雅维利时…

马基雅维利说,当——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民把自己政府的缰绳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时候,他们才能说,他们自由地生活,没有奴隶制。

霍布斯的批评:混合政体的不可能性在于三个组成部分。没有它们,主权将消失,我们不得不回到纯粹的自然状态。主权是这样一种权利,拥有它的个人或团体永远不能放弃它的任何部分,即使它想保留其余部分。

...如果主权权利分离,称之为国家是不合适的,只能使之退化。正如博丹所说:“就主权的本质而言,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鉴于另一个命题,即始终有可能在服从政府的同时保持自由人,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一种非臣民生活的状态”。相反,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下,我们都必须绝对服从政府的主权。.....那种在政府下大谈做自由人的理论家,其实根本谈不上自由。

亚里士多德~自由只能存在于人民自治的政权中...霍布斯承认“民主的基础或终结是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成为一个主体,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主权的* * *承担者...除了在人民的国家里,没有人能享受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每个人都成为主权权利的参与者...既然自由不能以臣服而存在,那么一个国家的自由无非就是政府和统治。

霍布斯考察了另一个命题:“即使你臣服于一个君主政府,你也可以继续做一个自由人”~ ~这是一个纯鱼纯珠的谬误...他说,虽然* * *和民主的命题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明确一点,那就是“有权参与政府正在成为自由的先决条件”...怎么可能完全臣服于主权?

P77,

自由的定义

或者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指的是~“在我们共同组成社会之前”,我们所享有的自由,据说是一种每个人都拥有的,并且利用自己天生的能力去追求自己目标的自由。

行动自由始终是一个基于合法理由的行动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执着于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我们会发现自己意外地生活在一种战争状态中,这其实是一场对所有人的战争。

只有放弃我们与生俱来的自由,才能从生活中得到我们最想要的~希望生活平安,享受平安带来的好处~体现在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中。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没有果实的自由。在国家之外,人们不一定能享受到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但在国家之内,每个人都将能享受到他们有限的权利所带来的成果。

霍布斯认为“民主的基础或目的是自由”的观点是好的,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拥有更多的自由~ ~将自由授予实际上是主权的东西...

对自由概念的理解;

费尔默爵士~自由是我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天赋能力。

霍布斯:自由就是无障碍的运动……(整个世界唯一真实的就是运动,人的自由是这个整体概念的一个亚种)

多拿自由的障碍来说:一个是“外在”的障碍和“绝对”的障碍,一个是“主观”的障碍。

当我们谈论包括人在内的各种物体的自由时,我们基本上是在谈论运动的自由。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取决于人可以活动的空间是大还是小。一个人在大监狱比一个人在小监狱自由多了。

这种自由形式在公民协会成立后仍然存在。

当那些著作谈到自由时,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受制于法律,那么他们的理论就失败了,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家里都没有这种自由。

臣民并不比奴隶更自由,甚至奴隶也不比臣民更自由。

甚至生活在绝对主权下的臣民也有权认为他们拥有公民自由,就像生活在民主国家或自由国家的人一样。

P114,

自由只是物体的属性,这构成了霍布斯一般物质理论的最基本原则。

利维坦~这本书将代表所有过去和所有以各种名义把持王位的人战斗。

我们同时生活在两个世界之间,其中一个被描述为自然事件,另一个被描述为人为事件。

自然界由运动的物体组成,而生命本身只是“一种肢体的运动”。这是一个自然法则统治的世界,也是一个没有任何人类毛发的世界,所以没有公平正义。

人造世界围绕着一个核心对象,这个核心对象是人自己为了调节相互关系而创造出来的。这个“人造人”的名字就是国家。这个政治体的形成依赖于一个协议和一封信的缔结,而协议的作用就是把所有的原件合二为一。

在这个框架中,自由的概念嵌入在哪里?霍布斯将其定义为没有外部障碍的运动。它意味着没有“运动的外部障碍”。这既适用于理性创造,也适用于非理性和无生命的创造。这就是自由的本义~只是“物理自由”,即物体在没有外部物理障碍的情况下自由移动。之前讨论的主观障碍在《利维坦》中被省略了。

“人的自由”正是因为一个人发现“没有障碍”阻止他随意行动。这是对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新定义。

霍布斯对自由的新定义——自由是指行为不存在障碍,除非障碍包含在行为者的本性和内在本质中(主观障碍或内在障碍)。这就相当于说“自由就是没有外在的障碍”,行为人自身的内在限制是逃不出自由的。

(法律原则)和(关于公民的)的缺陷之一是,拥有行为的自由和实施行为的能力之间存在模糊的关系。(利维坦)达到了外部障碍和内部限制的区分,霍布斯据此阐明了自由和能力的区别。

内部障碍带走能力,外部障碍带走自由。

自愿行为和自由行为的概念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名称。

霍布斯把那些古典作家描述为“自由的假朋友”:他们“读了希腊和拉丁作家的书”,所以在自由的虚假表象下,他们形成了鼓励暴动的习惯,结果血流成河...为任何东西付出的代价都不如在这些西部地区学习希腊和拉丁作品付出的代价大...

一切麻烦的起因是在自由问题上的一个特殊谬误:即自由是一个独立于专制权力而生活的问题,所以只有在自由国家而不是君主制下,我们才有希望作为自由的人生活。这种错误的观点源于古代雅典人的观点,他们被教导“他们是自由人,但所有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人都是奴隶”。后来,这一学说成为罗马人的信条,他们也被“教导要憎恨君主制”。现在已经成为一批民主主义作家的核心信念,他们继续主张“人民国家的人民享有自由,君主国家的臣民都是奴隶。”

只有专制权力的存在,公民才能变成奴隶。因此,只有在自由的国家,我们才能作为自由人生活。这不仅是李煜、塔西佗等历史作家的核心主题,也是孔塔里尼、马基雅维利等人关于自由生活的著名论文的核心主题。阿尔卡多:被困在最危险、最可恨的奴隶状态中的人,不是卑微的仆人,而是最接近权力宝座的人。

霍布斯对* * *论和社会主义恶论的攻击核心在于对“自由人”的新定义:自由人是在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所能做到的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自己绝对想做的事情的人。~ ~当我们谈论这类演员的自由时,我们谈论的是他们的运动能力没有遇到一些身体上的障碍。..................................................................................................................................................................................

当时公认的“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是一个独立于他人意志而生活的人,因此他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不能被任意阻碍...这种观点认为,专断权力的存在,足以夺走我们的自由,把我们变成奴隶。

于是,自由与奴役的对立大大增强了。

* * *和霍布斯的界限是* * *和霍布斯把我们当作不受任意干涉的必要条件,而霍布斯把我们当作不受事实上的障碍的充分条件。

我们完全有可能在臣服于绝对主权的同时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原因只是“恐惧与自由相融。”

霍布斯的另一个基本论点是:我们总是拥有根据自己的选择来行动或违反法律的自然自由。

只有在人造的世界里,法律才会把我们束缚到阻止我们行使自由的地步。如果我们回到现实世界和自然界,就会发现这些法律的锁链根本没有束缚一个人的力量。

霍布斯攻击* * *和自由意志论者的最后结论是* * *和自由意志论者认为我们可以在自由国家成为自由人。相反,即使在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绝对的主权主权形式下,我们仍然保持着我们与生俱来的自由。

当霍布斯谈到自由国家时,在他看来,他们只是在谈论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任何独立的国家都有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的自由,因为他们并不富裕,也没有义务这样做...因此,他们有将权力与他们选择的结合起来的自由,包括“抵抗或侵略他人的自由”...

p162,

根据自然的力量,每个人都应该在战时尽力捍卫权威,因为他在和平时期受到权威的保护。

当一群人中的每一个人彼此订立盟约,并授权一个“法人”人格对他们行使主权时,一个国家就建立了。

单一人格,一大群人互相订立契约,每个人都授权单一人格的行为,使他可以用大家的力量和手段,以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寻求和平和防御。这就是国家。这是伟大的立法委员谭的诞生,这是地球上的神的诞生,我们在不朽的神之下享有的和平与安全是感谢他。

君主的权利总是产生于臣民缔结的契约。

当我们谈论物体的自由时,我们不是在谈论别的,而只是谈论没有使物体不能运动的外部障碍。

霍布斯说他是在回应两个理论家,一个主张过度自由,一个主张过度权威。

P191,

自由不是被阻碍,而是按照自己天生的能力运动~这是霍布斯对自由的定义。

还是不要以为我们只需要享受我们事实上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就足以算作自由人?公民联盟中专断权力的存在永远不会摧毁我们的自由,无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自由总是一样的。

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是,我们仅仅享受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是不够的。如果我们想成为自由人,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享受这些东西~我们必须独立拥有它们的任意权力,我们不能把它们从我们身边夺走。.....他们主要关心的不是行动自由,而是独立与依赖的完全对立。

霍布斯认为,如果我们想证明我们的自由已经被摧毁,你必须能够指出一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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