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先驱子产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在位第八年。子产把贵族阶级的法律和刑罚铸在一个青铜鼎上,把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清晰无误地向公众公布。《郑注刑律》是第一部成文法律,在当时的王公贵族中引起轩然大波。金叔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法律一旦公布,人们就会抛弃仪式,不予理会,锥刀之类的小利益也会受到争夺。”项叔的言论,与孔子在23年后的晋朝铸刑鼎时所反对的言论如出一辙。子曰:“人只看鼎上文章,不看贵人面相。贵族怎么能显示他们的贵族身份呢?”没有秩序,怎么建设国家?"
为什么项叔和孔子这么反对铸刑书的问题?原来,从西周初年开始,周公就开始搞礼乐,而李周几百年来一直是不刊典的。在以宗法制度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深地贯彻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就连子产自己也曾说,礼是“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成语“天理”的由来)。
项叔和孔子,沿袭旧制,想把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贵族手里,让老百姓捉摸不透,不敢轻举妄动。所以《铸刑书》公布律法,必然是对贵族不利,对平民有利的,这引起了书香、孔子等守旧派贵族的反对。但在春秋时代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楼”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制定成文法律成为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减少贵族特权,这的确是法制史上的进步举措。
应该说,子产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库尔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是新兴贵族、商人、平民不断激烈反对旧贵族特权而获得的,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郑国重视商业,贵族以任意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地主,这对郑国非常不利。子产出版的惩罚书多少限制了贵族权力的作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郑的统治儿子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是国家的正常法律”,即将郑的法律条文铸于象征诸侯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在此之前,夏商周法律是一种完全依附于仪式的法律,是一种未公开的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是制定或公开颁布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该受什么刑的“刑书”,而是以“以制议”的方式审理案件,使人们常常处于“刑不可知,权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子产《刑书》的出版,不仅打破了“礼治”的传统,而且限制和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了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了晋国著名的保守奴隶主贵族代表的反对。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定地回答:“华侨无能,达不到子孙,我来拯救世界。”意思是“铸刑书”正是为了救郑于危难。子产的“铸刑书”之举为后来法家提倡的“法治”提供了经验,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
从铸刑书这件事可以看出,子产治国的一大特点就是崇尚激烈政治。暴力政治不是暴政,后者是暴政和滥刑,把人民当草芥;前者强调法治,法不贵。子产以铸刑书的形式公布严厉的刑法,就是要让人害怕,不敢重蹈覆辙。需要指出的是,刑书的出版一定是阶级矛盾的尖锐反映,而子产的激烈政治,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以一己之力拯救世界”。改革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限制贵族的篡夺,这对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