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保留地

什么是历史留地制度,就是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的安置方式。

* * *储备土地是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的,储备土地的隐含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储备土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与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多层公寓建设等共同构成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收入来源,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历史保留好理解吗?是历史留下的自留地。

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如何处理* * *耒阳市人民关于确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用地的通知雷发[2012]22号LYDR— 2012—0001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整治,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持续、 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的通知》(国发〔200〕3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我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 处理历史问题确定土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未在上级规定的最终处理期限内完成,导致土地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土地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大局, 并且流失了大量的土地税费,这些都得到了准确的认定和正确的处理。

二、鉴别治疗原则。历史遗留土地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违法土地,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区别于其他违法土地的原则进行处理。三、标准历史遗留土地是指土地所有者前期因* * *行为占用或使用土地,土地所有者未能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是* * *行为造成的。* * *行为是指市人民* * *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

二、非法将土地用于经营目的的期限为2002年1月1日前。建设用地的事实和土地使用者在1999年1月1日前已经形成的,应当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为历史遗留土地处理。

三、土地所有者必须形成该土地被占用或使用的事实,且其他任何人均未提出权属争议或土地使用争议。四、土地所有者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 * *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现行土地利用图,将土地类别界定为建设用地。

5.由于种种原因,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四。处理方法1。凡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在本次申请中将给予优惠,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商业50元/平方米,住宅0元/平方米。

二是对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市国土局要建立完成历史遗留土地出让手续的台账,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价等出让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三、因“房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历史遗留问题,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房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房地产税,按政策缴纳。

动词 (verb的缩写)办理程序* * *宣布所有历史遗留土地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到期不再办理。按照一般程序,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用地应当直接出让。

用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照以下程序以表格会签形式办理审批手续:方案编制→规划→土地→市政审批。2012年7月16日。

什么是经济开发用地储备制度?即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的安置方式。

* * *储备土地是通过优惠条件提供的,储备土地的隐含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储备土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与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多层公寓建设等共同构成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收入来源,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广东省关于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7号各区、县级市* *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确保留地指标兑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地管理,结合本市实际, 经本市人民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1 . 严格核定,建立台账,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1)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发放留地指标批准书,明确留地指标面积和留地货币补偿金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储备土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留地指标按原标准执行。

因征地需要搬迁的村民,按照总征地面积扣除住宅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实际征地面积。(2)建立储备土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预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含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经济公司)为单位,对预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整、注销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中的信息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共享。第二,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多种方式兑现预留用地指标。(3)预留土地指标兑现可采取以下形式:1。转换货币补偿。

储备土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折算后的储备土地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不低于储备土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水平价格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整理预留土地。

储备土地包括集中储备土地和分散储备土地。集中预留土地是指将预留土地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或本镇(街道)产业集聚区或本区(县级市)预留土地集中安置区;分散预留土地是指在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分配预留土地。

3.等价置换房屋。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预留土地指标核定书,以预留土地货币补偿与有处置权的征地单位提供的房屋进行等价交换,并签订书面交换协议。

第三,加大统筹解决力度,落实“三鼓励一适度”政策(4)鼓励将留地指标转为货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地转用货币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或者免征各种税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折算货币进行补偿:1。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放弃预留土地安置;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供选址作为预留用地的;3.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预留土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5)鼓励统筹规划,集中留地。

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安排预留土地的集中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集中安置区为预留土地选址,并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区(县级市)、镇(街道)人民* * *可预留集中安置区用地,或在* * *安排预留用地选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以划拨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

如果是大规模征地项目,应在征地范围内预留土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六)鼓励用留地指标等价置换房屋。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预留用地指标置换取得房屋,是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之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各种税费。(七)土地适当分散。

在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可按规划要求自主供地,且规划用地面积不超过可利用土地储备指标总面积的,可安排分散土地储备。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分散留地条件的,应当选择集中安置区留地或者通过房屋置换、货币补偿折算等方式兑现留地指标。

未纳入“城中村”改造总体安排、未经法定程序无法提供预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辖区内农村预留用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 * *统筹后仍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工业用地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四,规范制度,全程监管,严格储备土地使用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地指标可以累计使用。

以分散方式申请使用预留用地指标时,共享基础设施用地占预留用地指标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20%,超出部分可与预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预留用地指标总用地面积。(九)确定储备土地的用途。

预留土地可根据规划要求用于商品房建设以外的用途。(十)预存储备土地折算成货币补偿。

征地项目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将预留土地存入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折算货币补偿,并补足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

历史问题主要有哪些类型?历史问题主要类型:1。房产证上只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没有房屋产权来源的记载。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登记始于1986,土地局于1989颁布土地登记规则,启动了宅基地房屋的土地登记工作。笔者所在区的大规模土地登记开始于1991。

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原所有权人,而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在当时的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办理,导致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3.1986登记房屋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如姓名登记为出生名、同音字、错别字等。

4.该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面积。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位置模糊不清,不规范。

比如北村,南村街等。6.一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套住房。

比如,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一个家庭中所有的房子,包括成年子女,都登记在父亲的名下。7.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

如房屋已出售,买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导致一房多证;同一个产权人,同一套房子重复发证。8.权利人持有的产权证与存根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

9.建筑面积和四大面积的认定有误。10.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抛荒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