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历史渊源
法定继承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于当时的特定条件,法定继承人除了婚姻和血缘关系外,还包括被解放的自由民的旧主人及其子女,投降者的主人。罗马法也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定继承人的不同继承顺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些国家长期实行长子直接继承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成为各国继承法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一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继承原则的法律,已于4月198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198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