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无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项补贴为0;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项补偿费为0;3、拆迁补偿,说明房子由自己使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建制未撤销,但不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调换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其具体计算为(被拆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价格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且建房条件容易改变的,被拆迁人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房屋单价合并成新+价格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使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因此,在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被征收人应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性:
拆迁补偿的定义是指拆迁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国有土地拆迁补偿2011 1 10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公布,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1119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进入了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新时代。新规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协商制度和申请评估审查制度,标志着拆迁一直从民生和人权出发,逐渐走向成熟。预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第四季度颁布。目前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从而生成有据可查的补偿金额。以下是三个法律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符合要求的专业评估机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同一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交均价,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算并公布。重置价格是指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和用途的新建建筑物的正常价格,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确定。以上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叫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换方法。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用新建房屋的产权进行价值的等值置换。面积标准产权调换是指以建筑面积为基础,不结算安置区域内差价的异地产权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因为开发商的项目不涉及住房或者因为地块的容积率问题,无法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然后尽量通过产权的增减来置换等值的产权。第二,移民安置。搬迁安置是指开发商的搬迁改造项目可以完成搬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的比例完成搬迁安置。附:目前国内各大城市都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最低人均面积。比如上海人均面积最低22㎡,就要拆迁安置。顾名思义,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既指货币补偿,也指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诸多客观因素,房价、地价虚高,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单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解决,于是出现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新规补偿内容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因征收旧城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产权调换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迁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各种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在临时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临时住宿的费用。临时居住条件分档,被拆迁房屋居民按月补助。(3)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搬迁至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置换成新价格。(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的约定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的评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的约定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的评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无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